DB23/T 3649.5-2023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5部分:网站

DB23/T 3649.5-20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649.5-2023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30
实施日期
2023-12-29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

CCSL60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649.5—2023

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第5部分:网站

2023-11-30发布2023-12-2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T3649.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政府网站功能定位.....................................................................2

5开设和注销...........................................................................3

6网站内容规范.........................................................................5

7网页设计规范.........................................................................9

8政府网站年度报表....................................................................13

9政务新媒体..........................................................................13

附录A(资料性)网站年度报表........................................................15

I

DB23/T3649.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23/T3649《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的第5部分。DB23/T3649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集约化平台基本要求

——第2部分:统一信息资源库

——第3部分: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

——第4部分:集约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第5部分:网站

——第6部分:元数据

——第7部分:集约化平台内容安全审核

——第8部分:集约化平台运维

——第9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

——第10部分:集约化平台互动交流

——第11部分:集约化平台政务信息公开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数字经济研究会,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陆、谢松霖、陈杞、刘思妤。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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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第5部分:网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网站的开设、变更、注销、网站内容、网页设计、年度报表及政务新媒体建设等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简称政府网站)。其他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以及依法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工信部2021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1〕

6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2政府网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有信息发布、

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3.3

3.4政府门户网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府门户网站。

3.5

3.6部门网站

省级、市(地)级政府部门开设的部门网站。

3.7

3.8栏目

政府网站的内容单元,通常为一组信息或功能的组合,按照信息类别、特定主题等维度进行编排并

集中展现。

3.9

3.10频道

政府网站上围绕特定主题的重要栏目或内容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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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3.12专题

政府网站围绕专项工作开设的特定栏目,集中展现有关工作内容。专题一般具有主题性、阶段性和

时效性等特点。

3.13

3.14无障碍服务

辅助视力残障人士、听力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进行信息输入、信息获取,方便残障人士从网络上获

取信息的服务。

4政府网站功能定位

4.1信息发布

应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信息,包

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数据发布、数

据开放等。

4.2解读回应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

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4.3办事服务

政府网站应设置办事服务频道,对接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应对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统一命名、合理展现。

4.4互动交流

政府网站应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

等功能,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

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应通过统一的互

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4.5辅助功能

4.5.1搜索功能

政府网站应提供搜索功能,并符合以下要求:

a)名称与入口。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基本搜索功能的名称应统一定义为“站内搜索”,部署在政

府网站首页头部标识区的右上方或中部内容区的上中部;

b)搜索字段。应支持用户输入单个关键词、多个关键词、长短句以及复合型的字段;

c)搜索范围。应支持基于网页标题和正文内容的关键词搜索,并显示关联的关键词;

d)快速搜索。支持多种复合条件的全文搜索,包括关键词的包含条件、搜索内容的栏目范围、

搜索结果的显示数量、搜索时间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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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科学分类排序。支持按相关度、时间和指定字段对结果进行分类和排序,并支持自定义排序

标准;

f)智能搜索。提供错别字自动纠正、关键词推荐、拼音转化搜索和通俗语言搜索等功能,根据

用户真实需求调整搜索结果排序,提供多维度分类展现,聚合相关信息和服务。

4.5.2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政府网站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和《互

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及相关政策要求,提供适老化及无障碍服务。

适老化服务应提供轻松阅读功能、视觉补偿在线读屏功能、盲用读屏功能。

无障碍服务应进行网页无障碍设计、无障碍强化导航、无障碍辅助工具条、弱视网页辅助浏览工具、

语音辅助等手段。

具体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页面布局。网页布局设计应依据扁平化原则进行,或独立提供内容简约的适老化大板块页面

样式;

b)区域辨识。应在网页信息服务区域以色彩差异进行区别;

c)字体大小。在不依赖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前提下,计算机适老化网页应提供网页的放大设置

与大字屏幕服务,移动网页至少提供一种18dp/pt及以上的大字体;

d)焦点状态。鼠标,或指点,或键盘操作,或以其他方式聚焦到页面各组件时,该组件应有明

显的状态提示;

e)语音阅读。支持通过语音准确播放网页文字信息;

f)语音录入。宜支持通过语音输入访问请求,支持通过语音发起信息查询、内容播报、内容切

换等指令。

4.5.3站点地图

政府网站应设置站点地图,并符合以下要求:

a)结构完整。至少以二级目录树的形式,完整、准确展示网站核心功能及基本栏目;

b)格式规范。支持HTML格式,方便搜索引擎索引和用户浏览;

c)链接有效。确保站点地图里所有链接有效可用。

5开设和注销

5.1分类开设

5.1.1开设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政府网站依托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管

理平台开设,不得独立于集约化管理平台之外另行开设政府网站。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

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

5.1.2政府门户网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开设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县

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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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部门网站

省级、市(地)级政府部门可开设部门网站。县级政府部门不开设部门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

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5.2开设流程

5.2.1开设申请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

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省级、市(地)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5.2.2域名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注册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

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注册政府门户网站域名,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办公厅(室)提交申请,逐级审核后,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审

核。

省级、市(地)级政府部门申请部门网站域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

厅(室)提交申请,逐级审核后,报黑龙江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按照审批意见分配域名。

5.2.3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政府网站应向编制部门提交申请,在政府网站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

5.2.4ICP备案申请

政府网站应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在政府网站注明ICP备案编号。

5.2.5公安机关备案申请

政府网站应向公安机关备案,在政府网站注明公安机关备案号。

5.2.6政府网站标识码申请

政府网站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注册网站信息,审核通过后获取“网站标识码”和“校

验码”,并在政府网站注明网站标识码。

5.2.7上线运行

政府网站完成备案、审批流程,经安全检测正常后,方可上线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a)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b)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c)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5.3名称、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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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名称

政府网站应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

5.3.2域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一个政

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

政府网站应使用以“.”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以“.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

5.4整合迁移

5.4.1网站迁移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

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

拟迁移网站要在原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

(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

状态。

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

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5.4.2临时下线

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并在本网站和

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政府网站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下线。

5.4.3网页归档

政府网站应对有价值的历史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应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

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长时间未更新或专项活动已结束时,相关专题应进行归档,归档后的专题应能正常访问。

5.4.4变更备案

政府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