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697-2017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管理规范
DB22/T 2697-2017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9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30
A13
备案号:56310-2017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697—2017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管理规范
Testreportformatforproductqualitytest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2017-09-30发布2017-11-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697—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吉星质量检验技术咨询中心、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食品检
验所、长春市质检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葛伟勤、李毅然、田桂英。
I
DB22/T2697—2017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报告格式、印制
要求、填写及用印要求和交收与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编制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报告testreport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抽查方案/细则等有效文件对某种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部
分项目或全部项目检验,将得出的检测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并做出合格与否判定后,出具的书面
或其它形式的证明文件。
4基本要求
4.1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A。
4.2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
验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样品的状态描述的标识;
h)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
说明;
j)检验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1
DB22/T2697—2017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3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验报告,除了4.2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抽取样品的清晰标识;
c)抽样地点,必要时可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d)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在检验报告中加以体现。
4.4发现已发出的报告有错误,应及时更正,并将原来的报告追回。更正报告不另行编号,在原报告
编号后加识别号“G”,并在报告备注栏注明“原××××检验报告作废”,必要时说明更改原因。
5报告格式
5.1封面
5.1.1格式见附录A.1。
5.1.2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识: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具有CMA计量认证标识和CAL审查认可(验
收)标识。标识于封面左端上角起在同一高度均匀排列,顺序依次为:CMA、CAL、其它法定标识、其它
认可标识、机构自有标识。
5.1.3标题:位于标识区的下方。
5.1.4检验报告编号:位于标题的下方。
5.1.5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
5.1.6受检单位:直接提供受检产品的一方,应填写所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5.1.7生产单位:在产品生产制造单位进行抽样,应填写所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名称;在流通领域
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并在生产单位名称前加注“标称”二字。
5.1.8检验类别: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级复
查检验、委托检验等。
5.1.9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名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的注册名称。
5.2首页
5.2.1格式见附录A.2
5.2.2机构名称:同5.1.8。
5.2.3标题位置:位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的下方。
5.2.4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
5.2.5页次编号为:共×页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
报告页的页数号。
5.2.6产品名称:同5.1.4。
5.2.7型号规格:应填写产品明示的规格型号,或委托方提供并确认的产品规格型号。
5.2.8受检单位:同5.1.5。
5.2.9生产单位:同5.1.6。
5.2.10委托单位:检验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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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抽样单位:承担产品抽样的单位名称。
5.2.12产品商标:样品的标示商标。
5.2.13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填写样品的标示批号、生产日期。
5.2.14检验依据:样品生产、检验依据的标准、技术文件、监督抽查规范等,依据的标准以“标准编
号-标准年代号”的形式表示,其他文件以全称表示。
5.2.15样品特性和状态:对样品的直观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
5.2.16样品等级:按受检单位明示确认的等级填写。
5.2.17样品数量:实际接收样品的数量。样品数量计量单位应符合产品检验依据的相关规定。
5.2.18抽样人员:现场抽取样品的人员不少于两名。
5.2.19检查封样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样品接收及样品状态、样品封样状态检查验收的人员姓名。
5.2.20抽样地点:指抽取样品的具体地点,如“成品库”、“生产线末端”等。
5.2.21抽样日期:指抽取样品的具体日期。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
位,前面加“0”补齐。
5.2.22抽样基数:被抽取的同批次产品的实际存量,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标准或抽样方案规定。
5.2.23检验日期:指从试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包括对样品的状态调节、养护等预处理时间。采用
阿拉伯数字,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
面加“0”补齐。
5.2.24检验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做出的综合判定。
5.2.25签发日期:正式报告完成日期,也就是授权签字人批准检验报告的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以
××××年××月××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此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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