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040-2023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DB37/T 2040-2023 Metal mine tailings dry disposal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2040-202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4-24
实施日期
2023-05-24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东金属学会、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
起草人:
侯军、冯婕、陈学云、张作金、董峻岭、戴汉强、王德军、李连明、房启家、冯磊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3.010

CCSD01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040—2023

代替DB37/T2040—2012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themetalminetailingsdischargeofdry

2023-04-24发布2023-05-24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2040—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尾矿脱水...........................................................................2

5干式尾矿库设计、建设...............................................................2

6干式尾矿库生产运行.................................................................3

7干式尾矿库回采.....................................................................7

8干式尾矿库闭库、销号...............................................................7

附录A(资料性)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8

附录B(资料性)尾矿库巡检记录表....................................................10

附录C(资料性)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表....................................11

I

DB37/T204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7/T2040—2012《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与DB37/T2040—2012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名称变更为《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b)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c)更改干式尾矿等术语和定义,增加干式尾矿库、尾矿脱水系统等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

第2章);

d)增加“尾矿脱水”(见第4章);

e)合并尾矿堆场设计、堆场工程建设,更改为“干式尾矿库设计、建设”(见2012年版的第4

章和第5章);

f)合并堆场生产运行、堆场安全检查,更改为“干式尾矿库生产运行”(见2012年版的第6章

和第7章);

g)增加“干式尾矿库回采”(见第7章);

h)删除堆场关闭,更改为“干式尾矿库闭库、销号”(见2012年版的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37/T2040—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7/T2040—2023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干式尾矿库运行和安全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干式尾矿库,作为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技术性指导

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9496尾矿库安全规程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86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4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尾矿tailings

金属矿石经选矿工艺加工处理后排出的工业固体废弃物。

3.2

干式尾矿drytailings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浆经脱水处理后,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22%且不具自然流动性,黏

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塑限,且满足干式堆存要求的固态尾矿。

3.3

尾矿脱水系统dewateringsystem

将尾矿浆脱水处理成为干式尾矿的工艺生产系统的统称。

3.4

尾矿干排drydischargeoftailings

干式尾矿以车辆、胶带等方式运输,在固定场所按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排放、堆存的

过程。

3.5

干式尾矿库drytailingspond

1

DB37/T2040—2023

入库尾矿不具自然流动性,采用机械排放尾矿且非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存水的尾矿库。

4尾矿脱水

4.1对选矿厂产生的尾矿性质应进行鉴定(包括岩性、酸碱度、放射性、重金属含量、可溶性等),

测定浓度、比重、颗粒组成、化学成分、平均粒径和自由沉降速度。

4.2应根据尾矿性质、小型试验结果,确定尾矿脱水系统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

4.3工艺流程应简单、实用;工艺布置应充分利用厂区地形特点、有利于水循环利用和尾矿运输、排

放。

4.4应选择高效节能设备。包括耐磨渣浆泵、高效节能浓密机、旋流器、高频脱水筛、外滤式真空过

滤机、压滤机等。

5干式尾矿库设计、建设

5.1干式尾矿库设计

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干式尾矿库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施设计应按照GB50863的要求执行;各使用期的设

计应按照GB39496的要求执行。

b)年降雨量均值超过800mm或年最大24h雨量均值超过65mm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

式尾矿排矿筑坝法。

c)干式尾矿库及排洪系统设计应按照GB50191的要求执行。

5.2库址选择

5.2.1库址选择遵循的原则:

——不应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

——不应选在尾矿坝坝脚下游1km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

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区域;

——禁止选在距黄河干流岸线3km、重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

——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

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不应占用河道、水库、江河、湖泊排放尾矿;

——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属于GB18599—2020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干式尾矿库选址,其基础层表面应与地

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m以上的距离。

5.2.2废弃的露天坑及凹地贮存尾矿时,应对边坡、库内设施及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采取可靠

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5.2.3库址选定后,按照GB50021的要求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如因不良工程地质条件而影响安

全时,应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5.3入库尾矿要求

选矿厂排出尾矿经脱水处理后、满足干式尾矿的运输、筑坝和排矿等要求方可入库,未达标准的尾

矿不应入库。尾矿脱水标准应满足下述要求:

——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塑限;

2

DB37/T2040—2023

——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22%。

5.4防渗与排水

5.4.1当尾矿属于GB18599—2020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且干式尾矿库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

大于1.0×10-7cm/s时,库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对排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标方可排放。

5.4.2干式尾矿库应设置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不应包括机械排洪的排洪能力。排洪构筑物

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日常巡检维修和防洪安全要求,对特

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应进行水工模型或模拟试验验证。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应采用截洪沟排洪。

5.4.3干式尾矿库内水位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得存水;

——入库一次洪水应在72h内排出库外。

5.5安全监测设施设计

干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最大坝体剖面的浸润线、降水量、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部

位的视频监控。

5.6其他安全设施设计

干式尾矿库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与厂区距离等

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程车,并设置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

5.7施工及验收

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进行,工程施工验收应按照GB50864的要求执行。

6干式尾矿库生产运行

6.1基本要求

6.1.1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应符合GB39496的要求。

6.1.2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要

求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行。

6.1.3应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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