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20-2023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11/T 1320-2023 Electrical Explosion Prevention Safety De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ngerous Pla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04月
-
2023年12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G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320—2023
代替DB11/T1320—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
installationsinhazardousareas
2023-12-25发布2024-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320—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企业定期检查........................................................................2
6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2
7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9
附录A(资料性)工作程序和所需的文件资料..............................................10
附录B(资料性)检测报告格式..........................................................12
附录C(资料性)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14
I
DB11/T132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1320—201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与DB11/T1320—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第2章已作废的文件,增加了引用文件,修改了已修订的文件(见2,2016版的2);
——修改了“危险场所”术语的定义(见3.1,2016版的3.1);
——删除了对检查人员、检测人员的要求(见4.4,2016版的4.3);
——修改了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见4.4,2016版的4.3);
——增加了“定期检查/检测应具备的条件”(见4.3);在委托检测方应向检测机构提供的文件资
料中,增加了“对新试制或非定型防爆电气产品的要求”等(见A.2);在检测报告格式中增
加了“校准证书中不确定度”内容(见表B.1);
——修改了“变、配电所”的部分条款(见5.1、6.1,2016版的5.1、6.1);
——修改了“防爆电气设备”的部分内容(见6.2,2016版的6.2.1、6.2.2、6.2.3);
——修改了“运行温度检测”的部分内容(见6.2.3.1、6.2.3.2,2016版的6.2.4.1、6.2.4.2);
——增加了“运行温度检测”的条件(见6.2.3.3);
——增加了“电气线路”的部分条款(见6.3.1.1、6.3.1.5、6.3.2.3,2016版的6.3.1.1、6.3.1.5、
6.3.2.3);
——修改了“电气线路”的部分条款(见6.3.1.1,2016版的6.3.1.1);
——增加了“接地”的部分条款(见6.4.2.10、6.4.4.7、6.4.4.8);
——修改了“接地”的部分条款(见6.4.1,6.4.2.2、6.4.4.4、2016版的6.4.1、6.4.2.3、6.4.4.4);
——删除了“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的部分内容(见7.2.3、7.2.4,2016版的7.2.3.2、7.2.5、7.2.6)。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靳江红、李洁、曲封屹、贾铮、刘燕华、赵明、赵红岩、万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1320—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1320—2023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基本要求、企业定期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
仪器和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GB/T3836.16爆炸性环境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GB/T17949.1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64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SH/T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
的区域。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installations
对电气装置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工具和仪器设备的检测活动。
4基本要求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分为企业定期检查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包括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初始检测采用全面检测的方式。定期检测应在一
个检测周期内实现全面检测。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DB11/T1320—2023
a)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不超过1年;
b)对于固定安装于危险场所的在役防爆电气,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3年;
c)对于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
d)定期检查/检测应具备的条件:电气装置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设备性能测试、系统
自检合格结论报告;具有相应的技术文件以及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电气装置和设备应在
有效使用周期内。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资质。
检查检测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委托检测方应落实保障检查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检
查检测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帽以及委托检测方规定的其他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应进行人体静电消除相关操作,并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
进入危险场所,检查检测人员应遵守委托检测方的规章制度及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a)不应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
b)不应穿脱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c)不应吸烟,不应穿化纤服装,不应穿钉子鞋;
d)不应随意敲打金属物;
e)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防爆工具;
f)现场检查和测试工作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工作程序及所需的文件资料参见附录A,宜出具检测意
见,并形成报告,参见附录B。
5企业定期检查
位于危险场所内的配电间和控制室应为正压通风室,室内设有的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室内压力
的指示和气源风机的开停均应正常有效。
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应无修改。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完整,无裂缝、损伤。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应清楚完好。
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和运动机械的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
定期对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绝缘电阻进行检测并记录。
定期检查接地装置,保证其完好有效。
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具有防爆工程安装质量控制记录和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应予以记录并保存。记录信息应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方法、维修人员和维
修日期。
6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配电间
6.1.1局部位于危险场所内的配电间,其位于危险场所内的部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面向危险场所一侧应采用防火墙;
b)当需要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2应符合5.1的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
2
DB11/T1320—2023
6.2.1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GB50058和GB/T3836.15中的要求。
6.2.2电气设备的检查
6.2.2.1危险场所0区、1区、2区中所用电气设备的检查项目,按照各自防爆型式的不同,分别执行
GB/T3836.16中对Ex“d”、Ex“e”、Ex“n”、Ex“i”、Ex“p”规定的检查项目。
6.2.2.2危险场所20区、21区、22区中所用电气设备的检查项目执行GB/T3836.16中对Ex“i”、
Ex“p”和“tD”规定的检查项目。
6.2.3运行温度
6.2.3.1危险场所0区、1区、2区中所用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GB/T3836.15中
规定的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且应满足该电气设备的允许温升。
6.2.3.2危险场所20区、21区、22区中所用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GB/T3836.15
中规定的最高表面温度。
6.2.3.3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经过1h以上时间的额定负载运行,进入正常热稳定工作状态后进行。
电气线路
6.3.1一般规定
6.3.1.1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原则上只有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两种,绝缘导线不应明敷;
b)电气线路应敷设在远离释放源的地方;
c)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
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d)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e)在危险场所20区、21区、22区,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清除的位置敷设;
f)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
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
的两侧;
g)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h)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越的不同爆炸危险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
采用防火材料堵塞;
i)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桥架敷设时,塑料护套电
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在不存在鼠、虫等损害的危险场所2区、2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
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j)移动电器的配线应采用电缆配线,并应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6.3.1.2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
应采取预防措施。
6.3.1.3危险场所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
V,绝缘导线应敷设于钢管内。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
套或钢管内敷设。
6.3.1.4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6.2.1和6.2.2
的规定。
3
DB11/T1320—2023
6.3.1.5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
子进行连接。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接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
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电气线路间和线路与设备间的接点应无异常温度。
6.3.1.6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场所;架空线路与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3.1.7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应按表1选定。
表1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危险场所
配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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