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DB32/T 3671-2019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671-2019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9-12-04
实施日期
2019-12-2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李长山、许建彤、郑重、班丽、侯月丽、周广军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democraticandnomocracydemonstration

village(community)

2019-12-04发布2019-12-2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T3671—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组织建设............................................................................1

5民主建设............................................................................1

6法治建设............................................................................2

7社会建设............................................................................3

8否决条件............................................................................3

9自查................................................................................4

10评估与改进.........................................................................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表........................................5

附录B(规范性附录)省级“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考评表......................................9

参考文献..............................................................................12

I

DB32/T3671—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山、许建彤、郑重、班丽、侯月丽、周广军。

II

DB32/T3671—2019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的总则、组织建设、民主建设、法治建设、社会建设、

否决条件、自查以及评估与改进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村及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000-2015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总则

组织建设有力、民主建设规范、法治建设扎实、社会建设和谐。

4组织建设

4.1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证村(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解决

实际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4.2村(居)民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设置符合规定,规章制度完善,定期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

接受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配合做好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基层法治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达98%以上,社区居委会有效指导、监督社区管理服务站开展工作。

4.3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作用发挥明

显。

4.4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

4.5村(居)民对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满意度达90%以上。

5民主建设

5.1民主选举

5.1.1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程序合法,村(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全面保

障。

5.1.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按照规定及时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

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程序依法罢免。

5.1.3村(居)民对民主选举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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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民主协商

5.2.1村(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健全,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得到完善,保

证村(居)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

5.2.2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载体,采取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恳

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协商。

5.2.3村(居)民和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村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渠道畅通。

5.2.4村(居)民对民主协商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3民主决策

5.3.1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居)民代表数达到法定人数。

5.3.2实行事务公议,民主决策的内容、程序、规则等符合要求,保障村(居)民的事务决策权。

5.3.3村(居)民对民主决策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4民主管理

5.4.1依法制定并及时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等民主自治制度,村(居)民

自觉遵守。

5.4.2实行政务、事务公示,村(居)民依法广泛参与事务管理,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村(社区)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村(居)民代表会议。

5.4.3村(居)民委员会公章、财务、用人用工等管理有序,台账资料完整,并有专人保管。

5.4.4村(居)民对民主管理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5.5民主监督

5.5.1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全面,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各类意见反馈及时,

实际得到有效解决。

5.5.2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5.5.3健全村(居)监督委员会,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村(居)民的监督权得到全面保障。

5.5.4村制定集体审批程序,定期审计村级财务。

5.5.5每年对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至少进行1次民主评议。

5.5.6村(居)民对民主监督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6法治建设

6.1法治宣传

6.1.1落实普法规划,有学法教育年度计划。

6.1.2针对民主法治示范村,村民小组有法治宣传员,建立“法律明白人1)”包户制度。

6.1.3村(社区)建有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活动。

6.1.4建立法治学校,有年度教学计划、月度教学安排,每次课程有记录,每季度村(居)民法治课

不少于1次,村(居)党支部委员会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学法记录。

6.1.5建有固定法治宣传栏,全年更换法治宣传栏不少于12次。

1)具有加强法律意识、掌握较多法律常识、熟悉了解司法程序的村(社区)居民。

2

DB32/T3671—2019

6.2法治文化

6.2.1建立固定的法治文化阵地,阵地宣传内容包括与村(居)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文化以及文明礼仪规范等。

6.2.2每季度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

6.3依法治理

6.3.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服务的渠道应畅通、便捷。

6.3.2建有规范的调解室,有完整的调解记录,定期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报送数据。

6.3.3民间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

6.4平安创建

6.4.1建立治安组织和治保网络,职责明确。

6.4.2建立巡逻联防制度,建有规范的警务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电子监控警务室。

6.4.3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6.4.4辖区治安良好,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管理暂住人口。

7社会建设

7.1民生

7.1.1改善村(社区)面貌,做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7.1.2村健全合作医疗制度,村(社区)有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7.1.3落实优抚安置、养老扶幼、扶贫助困、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

7.1.4提供满足村(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健身、文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定期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

7.1.5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

7.1.6村(居)民对“两委”班子及居住环境满意度达90%以上。

7.2民风

7.2.1按照GB/T32000中10.1规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7.2.2实施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在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方面有具体要求,倡导崇善向上、勤劳致富、

邻里和睦、尊老爱幼、诚信友善等民风;群众知晓率、执行率达95%以上。

7.2.3按照GB/T32000中10.3规定,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7.2.4村(居)民无赌博、吸毒现象;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恶性事件。

7.3公益

7.3.1发展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7.3.2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标志清晰且有效规范运行,人员、措施、

经费落实。

7.3.3配备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菜单式

法律服务。

7.3.4建有法律图书角或阅览室,免费向群众开放,有效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

8否决条件

3

DB32/T3671—2019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村(社区),不得申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a)申报日前两年内有常住人口重大刑事犯罪的;

b)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c)现任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在任期间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d)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e)司法行政服务站建设未达到标准或未有效运转,创建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的;

f)村(社区)党组织及成员、村(居)委会及成员涉黑涉恶的,村(社区)存在其他涉黑涉恶情

况的。

g)其他不符合要求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9自查

9.1民主法治示范村按附录A的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得出总分。

9.2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按附录B的各项要求进行自查,得出总分。

9.3村(社区)接受各级司法机关的日常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逐级上报。

10评估与改进

10.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法治办、民政等部门建立评估机制,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

10.2村(社区)宜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

10.3村(社区)应及时分析评估意见、村(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加以改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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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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