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1896-201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DB45/T 1896-2018 Urban garbage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and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45/T 1896-2021 |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T 1896-2018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20
实施日期
2018-12-31
发布单位/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99

Z6868Z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896—201845/T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ThefacilityconfiguratifacilityThestandaroperationandonsolidmunicipalford

wasteclassificationclassificationwaste

2018-12-20发布2018-12-3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T1896—20181896—2018DB45/T

目目次

前II............................................................................言

11..............................................................................范围

21....................................................................规范性引用文件

31........................................................................术语和定义

42..............................................................................总则

52....................................................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

6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76..................................................................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标准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求12...........................................

I

DB45/T1896DB45/T—2018

II

DB45/T1896—20181896—2018DB45/T

前前言

本标准根据1.1—2009GB/T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勇、高源明、黄华、林志坚、黄淑娟、钟军、侯敬升、谢焱亮、黄隽瑜、

黄海燕、李航、李维妮、曾盈。

III

DB45/T1896—20181896—2018DB45/T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

的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标志19095GB/T

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65CJJ/T

CJJ18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184CJJ

33术语和定义

CJJ/T65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65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CJJ/T

3.13.1

源头分类源头分类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的分类。

3.23.2

生活垃圾产生源生活垃圾产生源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

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场所。

3.33.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场

所。所。

3.43.4

定时定点收集定时定点收集

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对居民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对居民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

1

DB45/T1896DB45/T—2018

3.53.5

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有害垃圾的场所。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有害垃圾的场所。

3.63.6

大件垃圾投放点大件垃圾投放点

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大件垃圾的场所。

44总则

4.14.1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4.24.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4.34.3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

据的公示、统计工作,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55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

5.15.1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附录A。

5.25.2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录B。

66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6.1一般要求

6.1.16.1.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容器)的设置应方便投放和运输,与环境相协调,不妨碍消防通道等综

合因素进行设置,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6.1.26.1.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明显的分类标识,标识的设置应符合19095GB/T的要求。

6.1.36.1.3生活垃圾产生源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6.1.46.1.4生活垃圾产生源(除公共清扫区域外)应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投放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

转等功能,并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规模,竖立明显标识,公布预约方式

和电话。

6.26.2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6.2.16.2.1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如主要出入口、大堂、办公及教学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适当位

置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20L~40L;各楼层过道每间隔

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每间办公室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0L~20L;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0L~40L。

6.2.26.2.2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室外区域如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设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

录C。录C。

6.2.36.2.3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如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易腐垃

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易腐垃圾,就地处

2

DB45/T1896—20181896—2018DB45/T

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茶水间等

设置可回收物、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C。

6.2.46.2.4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及其附属的公共区域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分别参照6.2.1、6.2.2;在其

提供餐饮服务的如食堂、配餐间等区域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参照6.2.3;学生宿舍区(楼)出入口应设

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20L240或间宿舍内应设L;每一

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宿舍区(楼)的楼层过道不再设垃圾收集容器;教职工宿舍区(楼)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配置参照6.3。

6.36.3居民住宅区

6.3.16.3.1居民住宅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

200m~400m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40L~60L。

6.3.26.3.2实行定时定点的收运方式的居民住宅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存放点。

6.3.36.3.3每个居民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1500户,低层楼宇

群按照服务半径1000m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

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6.3.46.3.4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转运操作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

一般以200~300半径不宜超过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70m。每个收集点设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

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元或一栋楼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收宜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

只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收集点放置集点,且120L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240L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进行收集。进行收集。

6.3.56.3.5居民住宅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置在有监管

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3.66.3.6居民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有条件居民住宅区的可设置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备就地

易腐垃圾处理前可进行二次分拣,处理易腐垃圾,在二次分拣点及就地处理设备的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

环保要求。

6.3.76.3.7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

周安排1天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一般以150~200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收集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120L的易腐

垃圾收集容器和240L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收集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中村中餐——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

饮门店、数量和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

容积应根据易腐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6.46.4园林绿化场所

6.4.16.4.1园林绿化场所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容器容积参照6.2

执行。

6.4.26.4.2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120L。

6.4.36.4.3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不小于100hm²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应在主

100m~2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L~60L;小型园林绿化场所(陆

3

DB45/T1896DB45/T—2018

地面积小于100hm²)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应每间隔50m~100m设置,容器容积宜各为

40L~60L。

6.4.46.4.4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

宜各为120L。

6.4.56.4.5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

为120L。

6.4.66.4.6园林绿化场所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门岗、管理用房等。

6.4.76.4.7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适当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56.5交通物流场站

6.5.16.5.1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月(站)台、乘车(船)区、登机区及主要通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L~60L。

6.5.26.5.2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

宜各为120L。

6.5.36.5.3交通物流场站旅客等候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宜加设易腐

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40L~60L。

6.5.46.5.4交通物流场站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5.56.5.5交通物流场站宜在安检口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5.66.5.6节假日期间应适当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6.5.76.5.7交通物流场站在接收旅途中产生的混装垃圾时,有条件的应设置二次分拣点,对混装垃圾进行

分类。

6.5.86.5.8产生有害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5.96.5.9产生易腐垃圾的货运物流场站及仓储场所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6.66.6商业服务网点

6.6.16.6.1商业服务网点中产生易腐垃圾的经营场所如集贸市场、农批市场,其内部经营户应配置至少一

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10L~20L;其主要出入口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容器容积宜各为120L或240L;其销售、加工、库存等场所必须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

为120L,收集容器的数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易腐垃圾的产生量来确定;有条件的宜设置易腐垃圾资源化

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果蔬菜皮等。

6.6.26.6.2商业服务网点应在电梯口、大堂等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

集容器容积宜各为20L~40L。

6.6.36.6.3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饮区及食品加工区设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

圾收集容器,并应设置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易腐

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易腐垃圾。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易

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C。C。

6.6.46.6.4商业服务网点应在洗手间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6.56.6.5商业服务网点中提供住宿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