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91-2021 优化营商环境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DB3212/T 1091-2021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implementing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service standard of notification commitment system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00
CCSA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091—2021
优化营商环境告知承诺制
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2021-12-30发布2021-12-31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09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斐虎、朱化、刘萍、仇国维、周小庆、朱峰、王怀友、常晓霞、沈俪娜、苏
娟、仇靖。
I
DB3212/T1091—2021
优化营商环境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条件、告知要求、承诺要求、工作流程、审管联动和诚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administrativelicensingofnotificationcommitmentsystem
对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方
式。
4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条件
4.1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由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
b)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自愿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
效防范风险的。
4.2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4.3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告知要求
5.1行政审批部门应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制作告知
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录A)。
5.2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
5.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
下列内容:
a)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b)准予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c)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d)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e)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5.4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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