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915-202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规范
DB21/T 3915-2024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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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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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4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30
CCSS92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915—202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urbanrailtransit
2024-01-30发布2024-03-01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915—2024
目次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运营基础............................................................................3
5.1运营单位........................................................................3
5.2组织架构及岗位人员..............................................................3
5.3运营管理制度....................................................................5
5.4设施设备运营维护................................................................5
5.5客运服务标志...................................................................13
5.6运营信息统计分析...............................................................14
6行车组织...........................................................................14
6.1一般要求.......................................................................14
6.2行车指挥机构...................................................................15
6.3行车组织规则...................................................................15
6.4检修施工组织...................................................................17
7运营服务...........................................................................18
7.1一般要求.......................................................................18
7.2客运组织管理...................................................................19
7.3票务管理.......................................................................22
8安全保障...........................................................................22
8.1安全生产责任制.................................................................22
8.2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22
8.3安全管理制度...................................................................23
8.4安全教育培训...................................................................23
8.5安全投入.......................................................................24
8.6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4
8.7消防安全管理...................................................................26
8.8保护区管理.....................................................................28
8.9外单位作业管理.................................................................29
8.10内部保卫管理..................................................................29
8.11安检管理......................................................................29
9应急处置...........................................................................29
9.1应急预案.......................................................................29
9.2应急救援队伍...................................................................33
9.3应急设施、物资与装备...........................................................3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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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应急培训.......................................................................34
9.5应急演练.......................................................................35
9.6应急监测预警...................................................................36
9.7应急信息报告发布...............................................................37
9.8应急处置.......................................................................38
9.9社会宣传教育...................................................................38
9.10分析评估......................................................................38
II
DB21/T391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继锐、任冰、朱喜喜、李兵、孙秀延、李晓东、张博文、史琦、卢洋、刘贺、
张长福、曲波、姚恩建、侯恩博、李旭、林国、张成明、金宇明、贾维山、董丽丽、范勇、张俊辉、苏
波、王珂、魏雨辰、张鑫、周洋、张栋、胡国峰。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024-23867960。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路17甲5号,024-25320029。
III
DB21/T3915—2024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运营基础、行车组织、运营服务、安全保障
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3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6900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GB/T16903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GB/T18574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GB/T36953.3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评价方法第3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JT/T1002.1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值班员技能和素质要求第1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
JT/T1003.1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第1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
JT/T1004.1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员技能和素质要求第1部分:地铁、轻轨和单轨
JT/T1218.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注: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现代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来源:GB/T38707—2020,3.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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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operation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来源:GB/T30012—2013,3.2]
3.3
运营管理operationmanagement
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土建设
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来源:GB/T30012—2013,3.3]
3.4
列车自动监控automatictrainsupervision(ATS)
自动实现行车指挥控制、列车运行监视和管理技术的总称。
[来源:CJ/T407—2012,3.1.3]
3.5
列车自动防护automatictrainprotection(ATP)
自动实现列车运行间隔、超速防护、进路安全和车门等监控技术的总称。
[来源:CJ/T407—2012,3.1.4]
3.6
列车自动运行automatictrainoperation(ATO)
自动实现列车运行速度、停车和车门等监控技术的总称。
[来源:CJ/T407—2012,3.1.5]
3.7
计算机联锁computerinterlocking(CI)
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自动实现进路、道岔、信号机等防护技术的总称。
[来源:CJ/T407—2012,3.1.6]
3.8
行车组织operationorganization
根据列车运行计划,利用车辆、设备、线路及车站设施组织并指挥列车运行的过程。
[来源:GB/T30012—2013,3.4]
3.9
应急预案emergencyresponseplan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突发事件所需采取的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来源:GB/T40484—2021,3.1]
4总体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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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经济高效、便捷舒适的原则。运营单
位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序、高效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便捷、舒适的服务。
4.2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4.3城市轨道交通各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等应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通过初期运营安全评
估。
4.4运营单位应加强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合理配置岗位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运
营组织管理程序。
4.5运营单位应建立资产管理体系,从引入、使用、维修、更新、报废等各阶段对资产进行全寿命周
期管理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
4.6运营单位应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宜推广应用具有节能效果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7运营单位应建立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机制,健全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5运营基础
5.1运营单位
运营条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
保障制度;
——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
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2组织架构及岗位人员
5.2.1组织架构
5.2.1.1运营单位应具有与运营管理模式和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并设置行车组织、客运服务、
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及数据分析等部门。
5.2.1.2运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
5.2.2岗位与人员
5.2.2.1运营单位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配置具备相应岗位资
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确保定员合理、责任落实,能有效满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需
要。岗位责任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按因事设岗、职责相称、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设置原则;
——岗位责任制的实施应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岗位责任制宜按生产操作、专业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等类别建立。
5.2.2.2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32学时。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通过安全背景审
查,列车驾驶员还应通过心理测试。
5.2.2.3列车驾驶员、调度员和行车值班员满足以下要求:
——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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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
——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用语规范,服务热情;
——严禁酒后上岗;
——班前做好保休。
5.2.3人员培训
5.2.3.1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资金,开展相应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
训档案。
5.2.3.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培训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保证培训的针对
性、准确性、适用性。
5.2.3.3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岗前和在岗操作技能培训,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的人员,运营单位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
5.2.3.4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运营单
位根据特殊工种运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证件复核审查。
5.2.4重点岗位人员培训
5.2.4.1行车调度员
5.2.4.1.1行车调度员的基本素质和技术培训内容应符合JT/T1004.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2.4.1.2行车调度员上岗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3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岗位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后,在经验丰富的行车调度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操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5.2.4.1.3行车调度员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应重新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5.2.4.1.4行车调度员转入不同线路从事调度工作前,应经过学习考试。
5.2.4.1.5行车调度员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相关政策法
规、事故案例和行业新技术,并符合JT/T1004.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2.4.1.6行车调度员应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行车调度工作。
5.2.4.2列车驾驶员
5.2.4.2.1列车驾驶员的基本素质和技术培训内容应符合JT/T1003.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2.4.2.2列车驾驶员上岗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2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岗位技能考试;
——在经验丰富的列车驾驶员指导和监督下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km。
5.2.4.2.3列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应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5.2.4.2.4列车驾驶员转入不同线路从事驾驶工作前,应经过学习考试。
5.2.4.2.5列车驾驶员发生过事故的,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并重新进行上岗考试。
5.2.4.2.6列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列车驾驶员,运营单位应及时调整。
5.2.4.2.7列车驾驶员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相关政策法
规、事故案例和行业新技术,并符合JT/T1003.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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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8列车驾驶员应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列车驾驶工作。
5.2.4.3行车值班员
5.2.4.3.1行车值班员的基本素质和技术培训内容应符合JT/T1002.1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5.2.4.3.2行车值班员上岗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接受不少于15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1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
——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岗位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后,在经验丰富的行车值班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操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5.2.4.3.3行车值班员离开本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应重新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5.2.4.3.4行车值班员转入不同车站从事行车值班员工作前,应经过学习考试。
5.2.4.3.5行车值班员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相关政策法
规、事故案例和行业新技术,并符合JT/T1002.1的相关规定。
5.2.4.3.6行车值班员应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行车值班员工作。
5.2.4.4设施设备维护人员
运营单位各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培训本专业设施设备构造、机械与电气原理知识,本专业设施设备
各级检修维护规程、专用工器具操作方法、检修维护工艺、设备使用操作方法等检修维护相关内容。
5.3运营管理制度
5.3.1运营单位应制定运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轨道交
通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5.3.2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运营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类,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劳动安全、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
核、危险品管理、保护区安全管理、关键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制度;
——行车管理类,包括行车管理办法、车辆基地及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则和检修施工
管理办法等;
——服务管理类,包括客运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标准、企业内部服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票务管
理办法和车站环境管理办法等;
——维护维修类,包括各专业设施设备系统检修规程和检修管理制度等;
——操作办法类,包括各岗位操作规程、各专业系统操作手册和故障处理指南等。
5.4设施设备运营维护
5.4.1一般要求
5.4.1.1运营单位应加强设施设备管理、风险管控和质量监督,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
结合,保障其设施设备状态良好,运行正常。
5.4.1.2运营单位应对车辆、车辆基地、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消
防及给排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助售检票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
站台门系统、土建设施等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5.4.1.3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每日运营前,应对轨行区行车环境,车
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助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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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以及其他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宜采用智能
化手段进行状态检查。
5.4.1.4运营单位应密切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按对运营安全影响程度对设施设备故障分级分类处
置。当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降级模式运行,按“先通后复”的原则及时处置。
5.4.1.5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轨道、路基等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对于设施存在
遇不良地质地段、变形较大地段、雨季易积水洪涝地段、易发生山体滑坡地段等病害需重点关注,应根
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并加密监测次数。
5.4.1.6运营单位应根据安全、服务、成本等总体目标,结合运营特性,规划相应的维修策略。运营
单位应加强设施设备状态评估,根据设备状态实施精准维修。维修策略应依据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及各级标准;
——运营设备设施的预期有效寿命;
——运营设施设备在运营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并结合运营设施设备失效后对运营安全和行车服务
的影响;
——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隐患;
——设备原供应商提供的建议、技术参数和要求;
——备件准备和存储需求;
——维修相关运行文件等。
5.4.1.7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情况建立运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机制,维修工作机制应包括以下
几个部分:
——基础档案: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基础档案、相关规章制度等档案资料的管理机制;
——协调机制: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单位检修协调机制。职责明确的一般性维修由相关单位
自己完成检修及故障处理;对于有接口关系的系统和设备,要由相关专业共同完成;对于一
些重大且接口复杂的问题,由运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工作组完成;
——质量评估:运营单位应建立设施设备质量评估机制。运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设施设备
主要技术指标定期统计和评估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对维修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
——技术规范:运营单位应编制设施设备相适应的维护、检修规范性文件。
5.4.1.8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发布、
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技术文件每5年应至少修订1次。文件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检修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技术标准、
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维护验收、工器具和设备配置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
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
——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安全作
业管理规定等内容。
5.4.1.9维修方式可按以下进行:
----计划修:按设定的时间表实施的预防性维修。以预防为主,根据零部件磨损、老化和使用寿命
的规律,对设备进行有计划的维修。一般为日常巡检(保养与监测)、月检、季检、半年检、
年检、中修和大修等;
----均衡修:为提高运营设备的可用性,在充分掌握运营设备可靠度和零部件故障周期的基础上,
把因维修导致设备停用时间较长的维修内容均衡分拆实施;
----状态修:根据有关元器件、部件的使用寿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经验,采取主动更换元器件、
部件及其他维护性工作等措施,保持设施设备状态良好;
----故障修:设施设备或部件出现故障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丧失时进行的修复性工作。直接
影响行车的,且无备用的设备,不应采取故障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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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0运营单位应按月统计设施设备故障情况,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故障发生次数、平均无故障运行
时间、故障发生率、故障影响时长等重点指标分析,每年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服役能力、备件停产、
合规性进行持续评估,为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改造提供支持。运营单位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发现隐
患,及时消除。
5.4.1.11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护
保养等要求。维修返回的周转件与备品备件应区分管理。
5.4.1.12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对工具、装备、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
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5.4.1.13与运营相关的设备系统,基础设置不应随意修改,不应在系统中使用与系统运作无关的存储
介质及软件,防止病毒对系统的干扰,保证各系统软件运作安全。
5.4.1.14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站台门、门禁系统等存在接口关系的设备
系统时钟进行监测和校准,确保各系统与主时钟服务器同步。
5.4.1.15运营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应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更新改造后不得降低现有运营设
施设备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更新改造过程中,轨道、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
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
行充分评估,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确认满足设施设备功能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5.4.1.16运营单位应对需提前报废或设计寿命即将到期的运营设备,按规定进行技术评估和报备,根
据论证结果确定是否提前报废或继续使用,确需报废的,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对报废处置有明确规定的运营设备,应按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
5.4.1.17运营单位宜配置智能化、智慧化的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系统,采用先进成熟的检(监)测
设备,实现设施设备的智能运行监测、故障分析、故障记录、运维工单流转、大数据统计与分析、寿命
预测、履历管理等信息化、智能化功能,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管理水平。
5.4.1.18运营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等级保护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证通信、信
号、机电等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5.4.1.19运营单位应建立设施设备基础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存。基础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5.4.2车辆及车辆基地
5.4.2.1运营单位应按照GB50157和JT/T1218.2的要求开展车辆维修工作。保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设备齐全,并制定运用车、维修车和备用车计划。
5.4.2.2运营单位应按车辆运营里程和运营时间确定合理的检修方式并组织实施。可根据运营实际情
况,适时开展均衡修。
5.4.2.3运营单位应对车辆走行系统、受流装置、制动系统、车门等车辆关键部件定期检测,确保其
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5.4.2.4运营单位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特点适时调整车辆空调、避雷器、电暖气等系统部件的维护频
次。
5.4.2.5运营单位应对车辆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和走行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5.4.2.6列车内安全标志、导向标志、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状态良好。
5.4.2.7运营单位应确保车辆客室照明明亮、舒适。
5.4.2.8运营单位车辆基地温度应满足寒冷地区的车辆停放要求。
5.4.2.9运营单位应对车辆基地内的不落轮镟床、公铁两用车或调车机车、架车机、车辆自动清洗机、
抢修救援设备及其他专用检修设备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其功能良好,宜配备在线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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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供电系统
5.4.3.1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遥测和遥调的功能。
5.4.3.2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主变电所、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接触网(轨)、电力监控
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巡视与维护。对接触网(轨)的巡视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每月至少1次对接触网(轨)进行巡视,对接触网(轨)外观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巡视检查中
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处理;对一般性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及时处理;遇
有大风、暴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运营单位应加强巡视;
----每年至少1次对接触网(轨)进行检测,利用测量仪器等,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轨)接
触网导高、拉出值、磨耗等技术数据;
----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暴风、洪水、雷击等)后,应对相应接触网(轨)的状态变化、损伤、
损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保养维护,并根据接触网(轨)状态进行必要的参数调整、防腐处理、
注油和零部件紧固、更换等。
5.4.3.3运营单位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接触网(轨)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的功能测试。
5.4.3.4运营单位应按照GB50150的规定对供电系统各类电气设备应进行预防性试验,并分析、评估
其运行状态。
5.4.3.5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测供电系统各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和接地线等安全器具的绝缘性能。
5.4.3.6运营单位应对供电系统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不间断电源等
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5.4.3.7运营单位应确保变电所内、外部设备间整洁,设备间距符合规定,电缆沟及隐蔽工程内清洁、
无杂物,变电所外部满足防火要求,具备巡视和检修条件。
5.4.3.8运营单位应确保供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完好,设备故障时保证实现投/退保护功能。
5.4.3.9运营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杂散电流腐蚀,对杂散电流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分析。
5.4.3.10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向外单位转供电。
5.4.3.11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5.4.3.12接地、安全标志应齐全、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
5.4.3.13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示牌。
5.4.4通信系统
5.4.4.1运营单位应确保通信系统正常使用,满足调度指挥、信息传送和安全保障的功能要求。
5.4.4.2通信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GB50157的要求。
5.4.4.3传输系统应具备所需的各种业务接入功能,为通信其他子系统和信号等系统提供可靠的、可
重构的信息传输及交换信道。
5.4.4.4通信电源设备的运行监控状态及故障告警的信息应能统一监测。
5.4.4.5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监视、控制和回放功能。
5.4.4.6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可为其他系统的中心设备提供统一的
时间信号,使各系统的设备与本系统同步。
5.4.4.7乘客信息系统应具备为乘客提供显示列车终到站、列车到站预测等各类运营服务信息的功能。
5.4.4.8运营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通信系统被计算机病毒侵入。
5.4.4.9运营单位应对通信系统中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专用电话系统、电源系统等专用通信子
系统实时监测。
5.4.4.10运营单位应对通信系统重要设备的冗余设备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测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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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3915—2024
5.4.4.11通信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
无瞬变的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
5.4.4.12录音设备应能实时对调度电话、无线调度电话、调度用公务电话进行不间断录音,录音资料
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d。
5.4.4.13视频监控系统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d。
5.4.5信号系统
5.4.5.1封闭线路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配备列车自动防护系统。非封闭线路应采取相应技术手段进行列
车运行安全防护。
5.4.5.2信号系统应确保列车安全运行,并应保证在最不利的条件下,前方列车处于紧急停车时,后
续列车应能实现安全停车。
5.4.5.3信号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维护性、高可用性和高安全性,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
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
5.4.5.4有轨电车信号系统应具备路口优先功能,路口社会信号灯绿灯倒计时读秒应能确保有轨电车
安全通过。
5.4.5.5信号系统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择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化构成相符合。
5.4.5.6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GB/T12758的要求。
5.4.5.7运营单位应对ATP、ATO、ATS、CI、数据通信系统、计轴、电源、转辙机、信号机等关键
设备及其板卡状态,以及站台门、外部电源(含外电网)等接口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5.4.5.8暴雨、暴雪、冻雨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加强转辙机的监测与巡视。
5.4.5.9信号系统的最小维护周期不应超过7d。
5.4.5.10运营单位应对信号系统冗余设备的冗余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测试验证。
5.4.5.11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弱、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硬件及软件设备配置,安全接口不
宜修改;必须变更和修改时,应对变更和修改的部分进行安全认证。
5.4.5.12运营单位应建立信号系统软件管理制度,明确软件升级/修订的相关要求。软件升级/修订应
满足以下内容:
----提交设备软件升级优化内容、功能、参数、安全限制、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相关技术文档。
如涉及设备操作和维护方式改变,应提前进行相应的培训;
----软件芯片烧录前,应做好病毒防护措施;
----系统软件功能升级优化,应进行现场测试;
----子系统软件升级优化,应测试软件兼容性;
----联锁系统软件升级优化涉及联锁关系改变,应测试联锁关系正确性,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第
三方安全认证或相关说明;
----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软件升级优化涉及系统安全防护功能或参数改变,应测试安全防护
功能正确性,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供第三方安全认证或相关说明;
----涉及接口设备或系统功能,应测试接口功能正确性,符合设计要求。
5.4.5.13关键信号设备,如道岔转辙设备、联锁设备等的维护应实行双人互控。
5.4.5.14信号系统排除故障过程中不应采用跳接封联的方式维持信号系统的运行。
5.4.5.15运营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信号系统降级功能测试。
5.4.5.16信号系统整体进行更新改造时,新旧信号系统兼容运行的,应先对两列车升级并至少有1
个月的上线试用期后,方可开展对其他列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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