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168-2019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服务及等级
DB54/T 0168-2019 Caravan campground construction services and ra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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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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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080.30
A12
DB54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54/T0168—2019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服务及等级
评定规范
2019-05-09发布2019-06-08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4/T0168—2019
目 次
前 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营地建设要求.................................................................................................................................................2
6管理服务要求.................................................................................................................................................7
7营地质量等级评定.........................................................................................................................................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等级营地设施综合配置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营地质量等级客观评价表.....................................................................................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营地质量等级主观评价表.....................................................................................23
参 考 文 献.................................................................................................................................................25
I
DB54/T016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冈、陈伟成、肖亮、张骏伟、黄宁、任楠、马宝建、刘芳桂、陈宇、栾林夕、
李新颖、王景景。
II
DB54/T0168—2019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服务及等级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相关术语与定义、营地建设标准、管理与服务要求、营地等级划分、
营地等级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自驾车旅居车新建营地及在建营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识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6903.1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1897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CJ302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1
DB54/T0168—2019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驾车
自行驾驶的7座以下(包括7座)的小型汽车。
3.2
旅居车
俗称房车,具有基本居家功能设施的可移动车辆。其常见类型有自行式房车和拖挂式房车。
3.3
营地
为自驾车旅居车游客的露营生活及活动提供服务设施的场所。
3.4
营位
具有相应配套设施,供游客停车、住宿、扎营等活动的独立单位。
3.5
营位区
由一定数量营位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3.6
移动房屋
以轻质结构为构造方式的可移动房屋。外表材质通常为木质或复合型绿色材料。
3.7
管理服务中心
提供信息咨询、游客接待、管理办公等综合服务性场所。
3.8
基地开发强度
基地内除森林、河流、草地等原生态土地性质之外的基地开发面积与基地总面积之比(%)。道路、
活动场地、房屋、营位基底等凡是经过人为硬化过的场地均计入开发面积,生态硬化场地按1/2面积计
入开发面积。
4总则
4.1营地开发应强调环境保护原则。严禁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营地开发。
4.2应在营地开发前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项
目立项和获取土地开发权的前置条件,以及营地设计、建设、验收的重要依据。
4.3营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编制,内容应包括营地节能评估报告章节。
4.4营地建设应融入当地风土人情和文化脉络,营地风貌、营地建筑及服务设施应注重当地地域风格
的表达。
4.5营地建设应采用绿色建材和节能设备设施。
4.6营地的管理经营权应一致,无论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是否分离,应按同一营地纳入自
治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管理体系。
5营地建设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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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选址原则
5.1.1营地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1.2应明确避让地质灾害多发区、自然保护地、重要历史遗迹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5.1.3应结合交通设施条件进行选址,考虑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便利驳接,严禁占用公路用地。
5.1.4距周边城镇的车程宜在3小时以内。
5.1.5充分考虑景区景点周边开发的延续性,与周边景区景点形成良好的运营互动关系。
5.1.6营地周边8km以内没有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源污染的单位,保证建设场地安全无害。
5.1.7营地周边应治安状况良好。
5.2总体建设要点
5.2.1营地应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合理配置主体设施、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主体设施包括营位区、
管理服务中心、休闲娱乐设施、出入口区、生活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包括道路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
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附属设施包括安保、消防、医疗与应急设施,网络与通讯设
施,标志标识设施,车辆服务设施。
5.2.2应结合区位资源特征、开发条件、市场预期等因素,进行合理规模的确定和因地制宜的规划设
计。
5.2.3营地建设应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合理,保证游客入营、出营流程的便捷通畅。
5.2.4营地绿化应符合当地相应管理部门的要求。
5.2.5营地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营地边界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
5.3主体设施
5.3.1出入口区
5.3.1.1出入口区的位置及大门布置应方便旅居车出入。
5.3.1.2出入口区应设置门卫、门禁、监控等安防设施。
5.3.1.3出入口区应设室外导览图。
5.3.1.4结合营地周边的交通条件,除主出入口外宜设应急出入口,满足疏散需要。
5.3.1.5出入口区宜设置临时停车区,方便游客短暂停留。
5.3.1.6出入口区连接外部交通的接驳通道宜进行景观化处理,保证通道的景观品质。
5.3.2管理服务中心
5.3.2.1管理服务中心应设在营地出入口附近或利于游客便捷通达的显要位置。其中应主要设置游客
接待处、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商品售卖、管理办公用房等。
5.3.2.2游客接待处可另设,形成一定规模的独立式游客接待中心。
5.3.2.3管理服务中心门前宜设置临时停车位,或与停车场有便捷的联系。
5.3.3营位区
5.3.3.1营位有自驾车营位、旅居车营位、帐篷营位、移动房屋营位四种基本类型,其中自驾车营位、
旅居车营位、移动房屋营位应配置单独的停车位和活动场地。各类营位最小面积要求见表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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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营位基本配置要求
停车位长度停车位宽度相邻停车位间距相邻营位间距营位面积
分项
mmmm㎡
自驾车营位≥6≥2.5≥1.0≥1.0≥50
旅居车营位≥8≥2.5≥3.0≥1.0≥80
帐篷营位———≥2.0≥20
移动房屋营位≥6≥2.5≥2.0≥2.0≥50
5.3.3.2应按营位类型分别设置营位区,每个营位区不宜少于20个营位。
5.3.3.3营位区应设置在背风向阳、远离危险的区域,且与管理服务中心的距离不宜超过500m。
5.3.3.4营位区、营位均应有明显边界,并在相应设计图件中明确标明边界位置。
5.3.3.5营位活动场地地表宜为草坪,或架空的木质平台,或进行生态硬化,并保证排水效果顺畅。
5.3.3.6营位停车位应进行地面生态硬化且标线清晰。
5.3.3.7旅居车营位应设置供水及电源接口,并配置接口转换设备。营位有排污管道接入时,应设置
排污接口。接口位置宜设置在车头方向左侧后半部,距旅居车侧面车身1.2m—1.8m处。
5.3.3.8旅居车营位活动场地宜配备餐桌椅、操作台、水池、遮阳伞等户外设施。
5.3.3.9帐篷营位区可就近灵活配置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区。
5.3.3.10移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配置应达到GB/T14308中二星级标准客房要求。
5.3.4休闲娱乐设施
5.3.4.1营地内应设置综合活动广场,为组织特色休闲、特色娱乐等集体活动提供场地。
5.3.4.2综合活动广场可独立设置,也可分散设置于各营位区,其面积不宜小于营地总用地面积的8%。
5.3.4.3综合活动广场应考虑与公共卫生间的便捷联系。
5.3.4.4应结合营地资源强化综合活动广场的景观特色。
5.3.5生活配套设施
5.3.5.1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盥洗间和开水设施。宜根据营位组团规模,按30个营位为单位进行
配置。各设施配置指标均以4人/营位进行核算。
5.3.5.2应设置餐饮服务设施,餐厅卫生应符合GB16153的要求。餐饮服务设施可结合管理服务中心
设置。
5.3.5.3宜设置公共淋浴间、公共洗衣间和公共厨房。
5.3.5.4生活配套设施内部应环境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并有防蝇、防鼠等防护措施。
5.3.5.5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和CJ3020要求。
5.3.5.6公共卫生间与自驾车营位、帐篷营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00m。公共卫生间的
设置应考虑休闲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共享使用。
5.3.5.7公共卫生间应符合GB/T18973中A级旅游厕所的基本要求。卫生间厕位数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公共卫生间厕位指标
男厕女厕
项目大便器小便器小便槽大便器
(个/1000人)(个/1000人)(m/1000人)(个/1000人)
指标2530154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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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二者取一
注:男女如厕人数比例1:1
5.3.5.8公共盥洗间洗漱龙头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宜设置高0.5m~0.55m的儿童专用池及挂衣钩。
表3公共盥洗间洗漱龙头指标
男漱洗女漱洗
项目
人/个人/个
指标2015
5.3.5.9公共淋浴间宜按每20人配置1个淋浴位,淋浴喷头及更衣柜数量应符合表4规定。公共淋浴
间卫生管理应符合GB9665的要求。
表4公共淋浴间喷头及更衣柜指标
男淋浴女淋浴
项目更衣柜喷头更衣柜喷头
人/个≥m³/个人/个人/个≥m³/个人/个
指标70.122050.1515
5.3.5.10公共洗衣间可配置洗衣机、烘干机、不锈钢水池、熨衣板、熨斗等设施。
5.3.5.11公共厨房灶具宜按1套/25人配置。
5.4基础设施
5.4.1道路设施
5.4.1.1营地内部交通流线应通畅合理,保证各功能区之间有便捷的连通。
5.4.1.2营地内部连接各个主要功能区以及对接营地外部的主要道路,其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规定。
表5道路宽度表
项目双行车道单行车道人行道
宽度≥7m≥4m≥1.5m
注:有旅居车通行的双行车道应加宽至8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长度大于30m的尽端式道路,应
设回车场,回转半径不小于12m。
5.4.1.3营地内应设置停车场,可集中设置,也可结合营地布局分区域设置。
5.4.2供电设施
5.4.2.1供电能力应满足营地用电需求。
5.4.2.2供电设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外露箱体应有显著的警示标记。
5.4.2.3电力线路宜埋地敷设。照明线路宜采用分线路设置,并分区域控制。
5.4.2.4旅居车营位供电线路应单独敷设,宜保证24小时供电。
5.4.3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
5.4.3.1营地供水管应通至每个旅居车营位,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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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建筑物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要求。
5.4.3.3各功能区产生的污水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否则应集中收集,妥善处置。
5.4.3.4旅居车营位无排污管道接入时,营地内应设置旅居车集中排污区。排污区由若干排污位组成,
每个排污位应包括排污停车位、水管、污水箱冲洗池,占地面积不小于80㎡。
5.4.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5.4.4.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GB/T50337的要求。
5.4.4.2应使用注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垃圾箱(桶),并按每车位15L的标准来设立。
5.4.4.3清运垃圾应租用或配备专用车辆,避免遗撒。
5.4.4.4宜设置垃圾站,并配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围墙、围栏或绿篱与其它设施隔离。垃圾站与最近
营位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5.5附属设施
5.5.1车辆服务设施
5.5.1.1应建立自驾游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名录,提供即时救援信息服务。
5.5.1.2宜设置汽车维修点。
5.5.1.3宜设置车辆加油、清洗、保养服务设施。
5.5.1.4宜设置车辆租赁服务设施。
5.5.2安保、消防、医疗与应急设施
5.5.2.1营地应设有安全监控系统。
5.5.2.2营地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治安管理联动机制。
5.5.2.3靠近山区、森林、水面等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牌。
5.5.2.4营地出入口、建筑物外部以及主要安全警示区均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
5.5.2.5营地内部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并符合CJJ45的要求。灯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顾景观照明效
果。
5.5.2.6营位区应配置室外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符合GB50140的要求。
5.5.2.7篝火场地应设置防火设施,且四面空间开阔,不会对植被、车辆和构筑物等造成威胁。篝火
圈应采用防火绝燃安全材料制成。
5.5.2.8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消防车通道的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67的要求。
5.5.2.9主要建筑物及室外公共开放活动场地应设置防雷设施,并符合GB50057的要求。
5.5.2.10必须配备缓解高原反应药品、制氧机、急救包、担架等基本医疗急救设施,并规范收集、处
置医疗废弃物。
5.5.2.11水上运动项目及营地水域周边应配备水上救生器材。
5.5.3网络、通讯设施
5.5.3.1手机讯号应覆盖全营地。
5.5.3.2应有互联网系统,提供公共互联网络服务。
5.5.3.3应配置语音广播系统,用于通知和发布消息。
5.5.3.4宜提供邮政服务,配置邮筒用于信件收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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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标志标识设施
5.5.4.1应有完备的公共信息、道路指示、环境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系统。公共信息图标标志应
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要求,道路指示标识应符合GB51038的要求,环境保护标识应
符合GB15562.1和GB15562.2的要求,安全警示标识应符合GB2894的要求。自行设计的标志图形符
号应符合GB/T16903.1的要求。
5.5.4.2大型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室外导览图。
5.5.4.3应有明确的露营者行为准则标识牌。
5.5.4.4应设置紧急救援信息标牌,其救援电话等信息应翔实有效。
5.5.4.5标志标识放置位置应醒目,内容应易识别。
5.5.4.6公共信息标识应采用国际通用标识,并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
6管理服务要求
6.1管理机制
6.1.1应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并服从自治区自驾车旅居车相关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6.1.2应有部门工作细则、岗位服务标准、员工培训制度及日常安全巡视制度等管理制度。
6.1.3应有完善的重大事故预防、上报制度及应急预案执行手册、医疗急救手册。
6.2管理质量
6.2.1应按营地规模进行管理服务人员配置。
6.2.2管理服务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6.2.3应按照公安部要求采集营地过夜人员信息,杜绝安全隐患。
6.2.4营地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及工作制度等应悬挂明示。
6.2.5营地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6.2.6营地应主动承担环保社会责任,严禁开展破坏生态环境的娱乐活动项目。积极对游客进行生态
环境保护意识的引导和相关知识宣传。
6.2.7应保证营地内各种服务设施设备完好,营地环境应保持整洁。
6.2.8应有专人负责安保、消防工作。
6.2.9营地工作人员应能提供普通话服务,并宜有专人负责涉外语言服务。
6.2.10应有公开的投诉电话,并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受理投诉。
6.2.11应为游客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等信息咨询服务。
6.2.12宜为游客提供相应的保险咨询与保险服务。
6.2.13营地运营应与当地居民生活保持和谐,尽量为当地人提供工作机会。
6.3服务基本准则与要求
6.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3.2员工应有相应岗位业务能力和技能,并持相应执业资格证上岗。
6.3.3从业人员应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按照地方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3.4员工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服务用语应符合各岗位的规范与要求,并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与风
俗习惯,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6.3.5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应当面推诿应付,应给予游客耐心解释并于事后设法解决。
7
DB54/T0168—2019
7营地质量等级评定
7.1等级划分
7.1.1营地质量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为最低级别。
7.1.2各等级营地设施综合配置详见附录A。
7.2评定机制
7.2.1由政府管理机构主导,行业协会组织协同,成立西藏自治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级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5人。由委员会指定申请、检查、评审、复核等评
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7.2.2营地等级标志和证书由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回收。
7.2.3对已认定等级的营地,委员会应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核。
7.2.4经复核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营地,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
降低或取消等级资格的处理。
7.3评定规则
7.3.1按评定委员会制定的申请程序及要求递交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7.3.2拟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营地,应按照本标准第4、5、6章条文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写自查报
告篇章作为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7.3.3营地质量等级评定包括客观评价体系和主观评价体系两部分。以客观评价体系为主体,主观评
价体系为调节机制。
7.3.4依据等级评定参数(G)对营地质量等级进行认定。等级评定参数计算式为:
g
G
m
式中:
G--等级评定参数;
g--等级评定基本值(由客观评价得出,具体操作见附录B);
m--等级评定调节系数(由主观评价得出,具体操作见附录C)。
注:G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7.3.5各等级营地评定参数值范围划定:
——一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级评定参数值G≤75(客观评价总分值的15%);
——二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级评定参数值75<G≤125(客观评价总分值的25%);
——三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级评定参数值125<G≤175(客观评价总分值的35%);
——四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级评定参数值175<G≤225(客观评价总分值的45%)。
7.3.6评定操作按附录B、附录C进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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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各等级营地设施综合配置表
表A.1各等级营地设施综合配置表
营地等级
分项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旅居车营位●●●●
帐篷营位●●●○
营位设施
自驾车营位●●○△
木屋营位●○△△
综合活动广场●●●●
特色售卖●●●●
特色餐厅●●●○
休闲娱乐
民俗演艺●●○△
设施
汽车影院●○○△
篝火晚会●○△△
主题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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