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728-2017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
DB35/T 1728-2017 Soil environment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techniques and method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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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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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所、泉州市环境监测站、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起草人:
- 黄全佳、龚春明、蔡如钰、郭文义、许杰龙、陈璋琪、洪小琴、陈亦斌、刘瑜、 王坚、陈伟立、曾群智。
- 出版信息:
- 页数:4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
Z5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728—2017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
Technicalmethodfor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ofsoilenvironmentaldamage
2017-12-25发布2018-03-25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728—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鉴定评估原则......................................................................3
5鉴定评估一般要求..................................................................3
6土壤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6
7因果关系分析.....................................................................10
8土壤环境损害实物量化.............................................................11
9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11
10鉴定评估报告编制................................................................15
11恢复效果评估....................................................................1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料清单...................................1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土壤环境损害调查监测技术要求...................................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壤方量手动估算方法...........................................33
附录D(资料性附录)土壤环境恢复方案的筛选方法.....................................39
参考文献............................................................................41
I
DB35/T172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所、泉州市环境监测站、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全佳、龚春明、蔡如钰、郭文义、许杰龙、陈璋琪、洪小琴、陈亦斌、刘瑜、
王坚、陈伟立、曾群智。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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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评估原则、鉴定评估一般要求、土壤环境
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分析、土壤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鉴定评估报告
编制、恢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因污染土壤环境(不含地下水)导致土壤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土壤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所有部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境保护部环办政法﹝2016﹞67号)
《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境保护部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2〕6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soil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
3.2
土壤污染soilpollution
由于具有生理毒性或胁迫作用的有机物或无机物进入到土壤中直接或间接造成土壤质量恶化,以及
区域内土壤动植物生理功能失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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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农用地agriculturalland
GB/T21010中的01耕地(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02园地(021果园、022茶园)、03林
地(031有林地、032灌木林地)和04草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
3.4
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
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5
未利用地unutilizedland
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暂未利用的土地,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未利用地中
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和裸地等。
3.6
土壤环境损害soilenvironmentaldamage
因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土壤环境质量在物理、化学等特性上发生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3.7
土壤环境基线soilenvironmentalbaseline
污染土壤环境行为未发生时及未造成土壤环境损害时,评估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的状态。
3.8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forsoilenvironmentaldamage
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与土
壤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与土壤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土壤环境行为所致土
壤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土壤环境恢复至土壤环境基线或对农产品、人体健康无风险的恢复措施
并补偿期间损害或估算永久性损害,量化土壤环境损害价值的过程。
3.9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riskscreeningvaluesforsoilcontaminationofagricultural
land
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农作物生长或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时的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限值。
注: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该值,则农产品超标等风险可忽略。
3.1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riskscreeningvaluesforsoilcontaminationofdevelopment
land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的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限值。
3.11
土壤环境恢复soil-environmentalrestoration
土壤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土壤环境恢复至土壤环境基线或对农产品、
人体健康无风险,同时补偿期间损害。
3.12
土壤环境基本恢复soil-environmentalprimaryrestoration
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土壤环境恢复至土壤环境基线或对农产品、人体健康无风
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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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土壤环境期间损害soil-environmentalinterimdamage
土壤环境损害开始发生时至土壤环境恢复到土壤环境基线或对农产品、人体健康无风险的期间,土
壤环境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3.14
土壤环境永久性损害soil-environmentalpermanentdamage
受损土壤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
4鉴定评估原则
4.1合法合规
鉴定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禁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2科学合理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
和质量保证措施。
4.3独立客观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估委
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鉴定评估一般要求
5.1鉴定评估范围
5.1.1时间范围
污染土壤环境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土壤环境恢复至土壤环境基线为止。
5.1.2评估区域
空间范围的确定以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迁移
扩散范围进行确定。
5.2鉴定评估事项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事项包括:
a)调查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以及土壤环境损害情况;
b)分析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与土壤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c)确定土壤环境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
d)计算土壤环境损害实物量;
e)根据实际情况筛选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方法,计算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
f)编制鉴定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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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5.3.1简述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包括鉴定评估准备、土壤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分析、土
壤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鉴定评估报告编制。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流程图
见图1。
5.3.2鉴定评估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文献查阅等方式,掌握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以及土壤环境
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土壤特征污染物、评估指
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5.3.3土壤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
根据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区域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以及土壤环境损害状况
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并确定土壤环境是否受到损害。土壤环境损害调查依次进行损害初步调查和系统
调查,分别编制调查方案,明确土壤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系
统调查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
5.3.4因果关系分析
基于污染土壤环境行为和土壤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与土壤环境损害之
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明确其因果关系后其因果关系的分析与评估。
5.3.5土壤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对比受损土壤环境状况与土壤环境基线的差异,确定土壤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土壤环境损
害实物量。
5.3.6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选择恢复成本法编制并比选土壤环境恢复方案并估算基本恢复工程措施的费用或采用虚拟治理成
本法、专家评判法、类比法估算土壤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估算土壤环境期间损害费用或土壤环境永久性
损害费用,调查核实污染清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核算土壤环境损害价值。
5.3.7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编制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同时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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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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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壤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确定
6.1概述
6.1.1土壤环境损害调查包括土壤背景信息调查、收集土壤环境基线调查、土壤环境污染源调查、土
壤环境质量调查、土壤环境污染清理信息调查等。
6.1.2土壤环境损害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两个阶段,初步调查主要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
和人员访谈,对土壤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进行初步的判断和分析。系统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土
壤环境损害开展针对性调查,为损害确定和损害量化提供基础。
6.1.3在初步调查、系统调查各个环节中应要求相关当事人见证并签名。
6.1.4调査工作结束后编写《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调査报告》,该报告也可作为土壤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报告的内容而不单独出具,编制要求可参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环境
保护部环办政法﹝2016﹞67号)中的附录A。
6.2初步调查
6.2.1简述
初步调查主要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初步调查阶段的环境监测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主,
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可利用光离子化检测器(PID)、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X射线荧光光
谱仪(XRF)等现场检测仪器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或重金属相关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
6.2.2资料收集与分析
6.2.2.1一般要求
调查人员应根据土壤环境损害可能涉及的范围以及评估需求,选择收集相关信息,制作土壤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资料清单表(格式参见附录A中的表A.1),并进行资料分析。资料分析时应根据专业知识和
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信息,对于不完整、不确定信息应在报告中说明。
6.2.2.2背景信息调查收集
背景信息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a)评估区域的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
b)评估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土壤的历史和应急监测数据;
c)评估区域内人口、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点信
息,以及能源和水资源供给、消耗等信息;
d)评估区域内主要产业结构及布局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
e)评估区域内主要生物、矿产、能源、农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方式
和强度等信息,以及主要厂矿和建筑物的分布情况。
6.2.2.3土壤环境基线信息调查收集
土壤环境基线信息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a)针对评估区域的专项调查、学术研究以及其它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状况等与土壤环境质量有关
历史数据;
b)针对与评估区域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类型等类似的未受影响的对照区域,
收集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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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污染物和土壤环境质量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基准;
d)评估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表征指标的土壤环境基线信息。
6.2.2.4土壤环境污染信息调查收集
土壤环境污染信息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a)污染源的数量、位置和周边情况信息;
b)污染排放时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频率等信息;
c)污染源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浓度等信息;
d)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生成的次生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信息。
6.2.2.5受损土壤环境质量信息调查搜集
受损土壤环境质量信息调查搜集主要包括:
a)土壤环境质量污染调查数据,包括污染物种类、性质、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b)关于受损土壤环境的文字与音像资料以及遥感影集、航拍图片等影像资料;
c)受到影响的土壤环境的质量变化;
d)评估区域有关土壤的历史环境污染的相关资料。
6.2.2.6土壤环境污染清理信息调查搜集
土壤环境污染清理信息调查搜集主要包括:
a)污染清理的组织、工作过程、清理效果与二次污染物的产生情况等资料信息;
b)污染清理的现场照片和录像等音像资料;
c)污染物清理转运、物资投入和工程设施等信息。
6.2.3现场踏勘
6.2.3.1一般要求
根据土壤环境损害具体情况及其评估需求,开展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踏勘记录表,记录表编制要
求参见附录A中的表A.2。在现场踏勘前,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装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
6.2.3.2现场踏勘范围
对污染土壤环境行为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以污染源、污染物的迁移途径、受损土壤环境所在区域
为主要踏勘范围。
6.2.3.3现场踏勘的工作内容
现场踏勘的工作内容可包括:
a)污染源,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各种来源,如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贮存情况,污染物非法倾倒、
事故排放、临时堆放泄露情况,以及安全和交通事故、自然原因造成污染物泄露等状况;
b)迁移途径,污染物在环境界面的物质交换及长距离运输,如污染物在大气-土壤、地表水-土壤、
地下水-土壤等界面的物质交换过程,以及污染物在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介质迁移、扩散、
转化以及长距离运输的过程;
c)受损情况,由污染造成土壤环境影响范围、程度和潜在影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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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区域状况及环境敏感点,区域状况包括:区域土地利用类型以及可能影响污染物迁移扩散的构
筑物、沟渠、河道、地下管网和渗坑等要素,区域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自然状况;环境敏感
点包括:居民区、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周边区域
环境敏感点;
e)现场踏勘过程中对评估区域的土壤等样品的检测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主,同时保存不低于20%比
例的样品,以备复查。
6.2.4人员访谈
调查人员可采取面谈、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对现场状况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当
地政府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企业或评估区域所有者、熟悉现场的第三
方、实际或潜在受害人员进行访谈,补充相关信息,考证已有资料。调查人员应填写人员访谈记录表,
记录表编制要求参见附录A中的表A.3。
6.2.5初步调查总结
应该初步明确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和土壤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并对系统
调查提出建议。如初步调查总结得出评估区域土壤环境未发生土壤环境损害结论的,编制鉴定评估报告,
并进行专家论证。
6.3系统调查
6.3.1简述
系统调查阶段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和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环境监测等。土壤环境
损害系统调查应编制系统调查方案,重点进行土壤环境质量和相关污染源的调查监测,应明确土壤环境
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6.3.2土壤环境基线水平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评估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等表征指标的土壤环境基线水平信息,通过查阅相关历史档
案或文献资料、选取对照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等等方式,必要时开展土壤环境基线水平的
专项研究。
6.3.3污染源调查
包括造成评估区域土壤环境损害的所有污染源数量、位置、污染排放情况、特征污染物种类、排放
量和排放浓度等信息,调查按照HJ606和HJ/T373执行。
6.3.4环境质量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评估区域土壤环境的质量现状、污染分布情况、污染物浓度水平等信息。调查主要
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开展现场采样、分析检测、质量控制和判断评价等工作。应针对污染类型、污染物
性质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需求制定土壤环境质量系统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时,可分为损害确定采样监测和详细采样监测两个不同的阶段,经初步调查明确发生土壤环境损害可直
接进入详细采样监测两个阶段;详细采样监测根据需要可分多次进行,其监测结果应足以保证环境损害
实物量化的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监测工作的组织以及监测
报告的编制,技术要求具体内容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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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土壤环境基线确定
6.4.1土壤环境基线的确定方法
土壤环境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
a)利用对照区域法确定土壤环境基线。选择评估区域内或邻近地块的对照区域作为土壤环境基线
数据时,对照区域必须是通过专业判断并有证据证明该区域的土壤未受到污染,且对照区域的
土壤与评估区域的土壤地质条件、土壤环境特征等具有可比性;
b)利用污染土壤环境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历史数据确定土壤环境基线,数据来源包括
历史监测、专项调查等由官方发布或者记录的历史数据;
c)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基准(如GB15618、HJ/T332、
HJ/T333、HJ/T350和国内地方相关标准)等确定土壤环境基线;
d)必要时开展专项研究确定土壤环境基线。
6.4.2土壤环境基线的确定方法选择
当土壤环境基线确定所需数据充分时,原则上优先选择6.4.1的a)或b)确定土壤环境基线,如果
6.4.1a)和6.4.1b)不可行,可考虑选择6.4.1c)确定土壤环境基线。当土壤环境基线确定所需数据不充
分时,可综合采用不同土壤环境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或邀请设区市级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专
家库的专家讨论确定土壤环境基线。当以上数据均缺失时,可以采用6.4.1d)或邀请专家讨论确定土壤
环境基线。
6.5土壤环境损害确定条件
综合考虑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均可以确定已造成土壤环境损害:
a)评估区域内土壤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土壤环境基线20%以上;
b)评估区域内土壤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c)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6.6质量控制
6.6.1检测及实验数据质量控制
检测及实验数据质量控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样品的检测数量和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b)样品的保管、运输是否严格遵照HJ/T166、HJ25.2等相关技术规定;
c)样品的检测是否严格遵照HJ/T166、HJ25.2等相关技术规定;
d)检测方法回收率和检测限的校正以及样品加标回收率(80%~120%,视污染物类型而定)的要求。
6.6.2调查数据质量控制
调查数据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获得的数据,质量控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调查表(记录表)是否存在漏报情况,填报是否完整;
b)信息数据的获取和提交是否符合工作程序和HJ/T166、HJ25.2等相应规定;
c)调查表(记录表)的填报是否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
d)审核数据材料中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e)审核数据材料中重复出现的同一指标数值是否一致,具有关联的指标间衔接是否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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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析数据值是否正确,指标数量级别、计量单位是否准确;
g)对于收集获得的资料,随机抽取5%~10%进行资料复核;对于人员访谈和调查表(记录表)获
得的资料信息,随机抽取5%~10%进行回访复核。
6.7信息汇总分析
调查人员应对损害调查阶段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确定评估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特征污染物类型、浓
度水平和空间分布情况,明确土壤环境损害的情况,整理调查信息和分析检测结果,评估分析数据的质
量和有效性,对是否需要补充调查进行判断,视鉴定评估需要编制完成土壤环境损害调查报告。
7因果关系分析
7.1判定原则
污染源与土壤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应符合以下一般原则:
a)存在明确的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
b)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存在到达受损害土壤的迁移途径;
c)存在明确的土壤环境损害事实;
d)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确实有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可能性;
e)污染土壤环境行为发生在前,土壤环境损害事实发生在后。
7.2分析方法
7.2.1简述
土壤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按照污染源中的污染物与土壤中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污染物在污染源
与土壤之间迁移载体和介质的识别、传输污染物载体的运动方向和污染物浓度梯度方向的确定、污染物
在污染源和土壤之间迁移途径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分析等方面开展。
7.2.2污染物同源性分析
采样分析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和受损土壤环境中污染物的组成、浓度、理化性质等,可采用指纹图
谱技术、多元统计方法、同位素分析、地理信息技术等,判断污染源、土壤环境中污染物是否具有同源
性。
7.2.3污染物迁移载体与介质识别
在证实受损土壤环境中污染物与污染源中污染物的同源性之后,需要对污染源和受损土壤环境之间
的迁移途径进行分析,即污染物是如何从污染源到达受损土壤环境的。分析评估区域气候气象、地形地
貌、水文地质等自然环境条件,判断是否存在污染物从污染源迁移至环境介质最后到达土壤环境的可能。
建立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环境介质到土壤环境的迁移路径假设,利用空间分析、迁移扩散模型等方法分析
污染物迁移方向、浓度变化等情况,分析判断迁移路径的合理性。
7.2.4迁移方向判断
判断迁移载体的运动方向和污染物浓度梯度方向是否一致。因为污染物从污染源排放或释放出来
后,在环境介质中会随各种物理、化学、生物学过程而削减,在下游和污染源之间形成浓度梯度。只有
当迁移载体的运动方向与污染物浓度梯度方向一致,才能认为污染物迁移是由该迁移载体的运动所致,
也才能说明迁移途径在空间和时间上是合理的。污染物浓度梯度方向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对污染物空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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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情况的调查,并可利用相关专业软件对介质或载体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行空间插值分析,以判断污染物
的浓度梯度方向。
7.2.5迁移途径完整性和连续性分析
对污染物迁移途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进行分析,以建立污染物从源到土壤的完整时间和空间
联系,进一步论证因果关系。基于污染现状、地质条件和其他参数,使用数值模拟模型或软件来模拟倾
倒、泄漏或排放的污染物到达土壤的时间,同时结合实验室和(或)现场试验所获得数据,对模型进行
校准或验证。
7.2.6污染物迁移途径或来源
污染物迁移途径或来源主要包括:
a)污染物在大气中扩散迁移,以干湿沉降于土壤中引起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b)污水通过管沟排放、渗漏、污水池泄漏而进入土壤。工业废水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直接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污水跑冒滴漏经地表径流或地下渗透等进入土壤,从而损
害土壤环境;
c)上游或周边地下水受污染导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d)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堆放、倾倒或自然灾害造成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e)农用地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造成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f)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g)其他可能迁移途径或来源。
8土壤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8.1以特征污染物浓度为量化指标,比较土壤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前后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确定土
壤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8.2根据评估区域土壤环境损害调查的结果,结合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土壤环境基线等结果确定
土壤损害区域的范围,包括环境损害区域的边界和污染深度分布。损害区域范围可在测绘图件上详细描
述,给出高程基准水平线、点线位置图等地理坐标信息。
8.3进行实物量化时,应以每种特征污染物的浓度等值线图为基础,以土壤环境基线值为依据,结合
水平、垂直方向污染模拟确定特征污染物在损害区域的空间分布和损害程度,并采用相关专业软件或通
过断面法、等高线法、方格网法、DTM法手动估算(估算方法见附录C)等方法进行实物量化(土方量
估算)。
9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9.1清除污染费用
清理土壤环境损害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清理措施费用和应急处理费用:
——清理措施费用包括损害土壤环境行为发生后,为减轻或消除土壤环境损害而采取的阻断、去除、
转移、处理和处置污染物的措施和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恢复工程措施的费用(也包括预防性
的监测与行政管理性费用等);
——应急处理费用包括应急监测费用、检测费用、应急处理设备和物品使用费、应急人员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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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实际发生的费用信息,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核
实。
9.2土壤环境基本恢复费用
9.2.1评估方法的选择
9.2.1.1土壤环境基本恢复费用评估方法有:恢复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专家评判法和类比法。
优先采用恢复成本法,其次为虚拟治理成本法,在恢复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不适用时可采用专家评
判法或类比法。
9.2.1.2当土壤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不大于50万元时,可以直接采用专家评判法进行评估。
9.2.2恢复成本法
9.2.2.1适用情形
恢复成本法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a)因污染土壤导致的土壤环境损害,其土壤环境质量可以通过恢复方案恢复至土壤环境基线或对
农产品、人体健康无风险;
b)因污染土壤已经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足额缴纳罚金的,且已针对其导致的土壤
环境损害制定了详细完整的恢复方案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9.2.2.2恢复方案的筛选
恢复方案的筛选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a)首先确定土壤环境基本恢复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恢复策略;
b)综合考虑恢复目标、工作量、持续时间等因素,选择不同的土壤恢复技术,制定3个以上(含
3个)备选恢复方案,方案必须包括费用估算、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是否造成二次污
染信息等;其中费用估算按照福建省或国家工程投资估算的规定列出,包括:恢复方案编制费
用、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工程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监测检测费、监管费用、人力成本及
其他费用,采用概算定额法、类比工程预算法编制;
c)对备选恢复方案从技术可行性、经济成本和环境安全性等因素进行评价筛选(参照附录D),
选出最优推荐恢复方案。
9.2.2.3基本恢复费用的确定
基本恢复费用为最优推荐恢复方案的费用,同时应考虑现值系数。
9.2.3虚拟治理成本法
按照《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环境保护部环办政法函﹝2017﹞1488
号)规定进行,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和单位治理成本,选定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计算得出基本恢复费用。
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9.2.4专家评判法
9.2.4.1适用情形
适用于难以通过恢复成本法或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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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2专家遴选
专家数量应根据鉴定需要确定,不得少于5人。专家应从设区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
遴选,并满足以下条件:
a)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或开发工作,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b)精通业务,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知名度,有代表性;
c)熟知估算对象经济价值。
9.2.4.3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
a)由受委托鉴定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遴选专家;
b)广泛收集近3年来评估区域的相关资料;
c)组织评估专家赴污染源、评估区域及其周边、对照区域实地勘察;
d)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对获得的资料进行筛选、统计、分析、整理;
e)形成专家个人意见,并由评估专家亲笔签名。
9.2.4.4意见处理
专家针对评估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鉴定人员应结合自己的判断,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形
成鉴定意见。常用的方法有:
a)平均法:对专家提出的价格建议,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数,以此平均数作为评估价值。
在计算平均值时,也可以根据专家的权威,确定专家意见的权数,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平
均值;
b)众数法:将专家意见中出现最多的意见,作为评估土壤环境损害价值的依据。
9.2.5类比法
9.2.5.1适用于资源信息有限,无法通过恢复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且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形成
评估意见的情形。
9.2.5.2适用类比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存在相同或相似已发生的土壤环境损害事件;
b)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合法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且已被人民法院或政府相关部
门采信。
9.2.5.3采用此方法时,应充分注意分析本次事件与类比事件之间的相似性,主要包括:
a)土壤损害事件的相似性。包括污染事件的性质、特征污染物、污染途径等;
b)针对农用地需考虑受污染农产品的一致性。包括农产品类型、品种、生长环境、田间管理等;
c)分析事件与类比事件时间跨度不能过大,事件与类比事件跨度超过一年时,需考虑价格变动因
素。
9.2.6调整系数的确定
考虑到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敏感性的差异,在进行土壤环境基本恢复费用核算时,用调整系数进
行调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2〕
61号)的功能区分区的要求,本标准调整系数推荐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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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调整系数推荐值
主体功能区类型地域分布调整系数推荐值
国家层面的海西沿海城市群和省级层面的闽西北重点开发区域;面积36143.0
重点开发区域1.0
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总面积的29.1%。
福州中心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厦门中心城
优化开发区域区(指思明区与湖里区)、泉州中心市区(指丰泽区、鲤城区)。面积1365.21.0~1.2
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陆域面积的1.1%。
闽东鹫峰山脉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闽中戴云山脉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龙江、
木兰溪、晋江中游丘陵茶果园生态功能区;闽中博平岭、玳瑁山山地森林生态
功能区;九龙江下游和浦-云-诏西部丘陵山地茶果园和森林生态功能区;闽西
限制开发区域武夷山脉北段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闽西武夷山脉南段山地森林生态功能区等1.0~1.5
七个地区;闽东南高优农产品主产区、闽东北山地农产品主产区、闽西南绿色
农产品主产区、闽西北山地农(林)产品主产区,面积49911.8平方公里,占
全省陆域面积的40.3%。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森林公
禁止开发区域园、省级以上湿地、省级以上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扣除1.0~2.0
海洋保护区面积后陆地面积8601.09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地总面积6.94%。
9.3期间损害费用
9.3.1本方法只考虑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土壤环境期间损害费用的估算,不考虑未利用地的土壤环境
期间损害费用。
9.3.2建设用地或农用地土壤环境期间损害费用可以通过租金损失、专家评判法或类比法等方法来估
算,优先采用估算租金损失的方法,如果不能通过租金损失来计算的,可采用专家评判法或类比法的方
法。
9.3.3采用租金损失估算土壤环境期间损害费用的,时间长度为损害发生日期至土壤环境质量恢复到
土壤环境基线的日期,受损害的租金价格可通过协商或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9.3.4土壤环境损害发生日期的确定方法:对于长期性、累积性、历史性污染土壤环境造成土壤环境
损害的发生日期,由鉴定评估单位根据调查情况加以确认,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会来确定;对于突发
环境事件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发生日期,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日期为起点。
9.3.5土壤环境期间损害费用估算要考虑现值系数;现值系数包括复利率和贴现率,对损害发生日期
至鉴定评估日期的损失利用复利率进行复利计算,对鉴定评估日期至土壤环境质量恢复到土壤环境基线
日期的损失利用贴现率进行贴现计算;年现值系数推荐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9.4永久性损害费用
当建设用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发生土壤环境永久性损害的,土壤环境永久性损害费用按评估年相
似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估算。相似土地的市场价格可通过协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
9.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土壤环境损害恢复效果评估等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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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鉴定评估报告包括鉴定评估准备、土壤环境损害调查及损害确定、因果关系分析、土壤环境损害实
物量化、土壤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及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鉴定评估报告的格式和
内容要求参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境保护部环办政法﹝2016﹞67号)的附
录A。用于土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目的的,报告格式参见司法现行有效的规范。鉴定评估报告应包含评
估地块是否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以及该地块适合的规划用途等内容。
11恢复效果评估
11.1采取土壤环境基本恢复工程措施进行土壤环境恢复的,需制定土壤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方案。
11.2土壤环境恢复方案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土壤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方案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跟
踪土壤环境的恢复情况,全面评估土壤环境恢复效果(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土壤环境恢复方案,是否达到
土壤环境恢复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恢复行动实施期间是否造成二次污染等)。如果基本恢复工程措施
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一步量化损害,制定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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