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280-200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280-2005 Line type heat fire detector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6280-2014 |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280-2005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5-09-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丁宏军、张颖琮、王玉祥、黄军团、丁国锋、张雄飞、刘忠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2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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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80-2005

代替GB16280-199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Linetypeheatfiredetectors

2005-09-01发布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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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8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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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4,5,6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是对GB16280-199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16280-199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

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现状,参考了欧洲标准EN54-5、国际标准ISO7240-5、美国UL标准

UL-521、英国中央电力局标准GDCD-187、英国标准EPA215制定了本标准,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

证工作。

本标准与GB1628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原来根据响应时间的大小划分灵敏度级别的方式;

—对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和响应时间的测量方法及要求有所改动,另外对环境试验后允许响应时

间的变化量的要求也与原标准不同;

—新增加了恒定湿热耐(久)试验、冷弯试验、抗拉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抗

扰度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高温暴露试验;

—取消了原有的检验项目,如恒定湿热试验、绝缘电阻试验、振动正(弦)试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6280-19960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沈阳消防电子设备

厂、无锡天优特种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琼、王玉祥、黄军团、丁国锋、张雄飞、刘忠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280一1996。

GB1628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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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以下称探测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2:

1995)

GB/T17626.3-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4:1995)

GB/T17626.5-199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

5:1995)

GB/T17626.6-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IEC

61000-4-6:1996)

3分类

3.1根据动作性能分类:

a)线型定温探测器;

b)线型差温探测器;

c)线型差定温探测器。

3.2根据工作原理分类:

a)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包(括定温、差温、差定温);

b)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包(括差温、差定温)。

3.3根据工作方式分类:

a)可恢复式感温火灾探测器;

b)不可恢复式感温火灾探测器。

4一般要求

4.1总则

探测器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GB16280-2005

4.2探测器组成

探测器应由敏感元件感(温电缆或空气管)和与其相连的转换盒等部分组成。

4.3动作性能

4.3.1定温探测器

4.3.1.,定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1m,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

注:最小报警长度是指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所需的最短受热区段的长度。

4.3.1.2动作温度不大于105℃的空气管定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最大使用长度的5%,

动作温度大于105℃的空气管定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最大使用长度的10%,且不大于制

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

4.3.1.3固定闭值的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和不动作温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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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不动作温度。

4.3.1.4探测器动作温度误差不应大于设定值的10%,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误差。

4.3.1.5报警动作温度可调的探测器,设定的动作温度和不动作温度值应根据产品最高和最低动作温

度在表1中给出的数值内对应选取,且测试点不少于2个。不动作温度为选定动作温度值的60000

4.3.1.6可多级报警的探测器,每一个报警温度等级均应满足第4.3.1.3和4.3.1.4条的规定。

4.3.1.7当定温型和差定温型探测器的动作温度设定在表2规定的动作温度范围内时,响应时间应分

别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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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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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差温探测器

4.3.2.1缆式线型差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应不大于1m,且不大于制造商提出的最小报警长度。

空气管差温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为最大使用长度的20%,或制造商提出的受热长度,但不能大于

20m.

4.3.2.2差温探测器在最小报警长度条件下响应时间应满足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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