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SB/T 10397-2005 Build and management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merchant system market of home improvement

行业标准-商业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397-2005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开业、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经营管理和服务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与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物流暨市场专委会、上海好饰家建材园艺超市有限公司、重庆铠恩国际家居名都、湖南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北京环三环家居折扣店、北京保佳建材市场
起草人:
于景泉、洪用对、崔长年、胡剑萍、丁国樑、张永钻、黄志明、尹勃、侯慧贤、石占成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7.130.99

Y69

备案号:1660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Buildandmanagementtechnicalcriterionformerchantsystem

marketofhomeimprovement

2005-07-26发布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10397-2005

月ii舌

为规范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物流暨市场专委会、上海好饰家建材园艺超市有限公

司、重庆恺恩国际家居名都、湖南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北京蓝景丽家大钟寺家居广场、北京环三环家居

折扣店、北京保佳建材市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景泉、洪用对、崔长年、胡剑萍、丁国棵、张永钻、黄志明、尹勃、侯慧贤、

石占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SB/T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开业、消防安全管理、招商管理、经营管理和服务管理等技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LL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标志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156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19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川十本标准。

3.1

招商制merchantsystem

由市场主办者以摊位租赁为主要形式招进经销商,市场主办者负责市场服务与管理,经销商独立从

事经营活动。

3.2

摊位booth/stall

市场经营场地划分若干个经营区间,经销商在其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3.3

卖场salesfield/market

市场中用十商品交易的场所。

3.4

建材家居市场homeimprovement—

经营建筑工程结构、基础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家居用品饰品及设计、装修服务的专业市场。

4开业技术要求

4.1市场环境要求

4.1.1选址

4.1.1.1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消防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4.1.1.2应交通方便,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4.1.1.3市场周边在国家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要求距离内,不得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

1

SB/T10397-2005

4.1.2场区环境

4.1.2.1场区布局应规划合理,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人口。

4.1.2.2场区应按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美观。

4.1.2.3场区各种标识应齐全、明确,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4.1.2.4应设有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停车场主要通道应宽敞,地面

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4.1.2.5场区应清洁卫生,不应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1.3卖场环境

4.1.3.1建材家居市场的主体建筑应是正式建筑,并符合JGJ48的要求。

4.1.3.2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4.1.3.3卖场应设有通道,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48-1988中3.2.8的规定,不得堆放任何物

品,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

4.1.3.4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

4.2设施设备要求

4.2.1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

4.2.2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货用电梯。

4.2.3卖场应设有空调设施。

4.2.4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卫生间卫生应符合

GB/T17217的要求。

4.2.5应有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

4.2.6市场应设置仓储设施。

4.2.7卖场应按商品分类设置经营区域,配置适宜的布货设施。

4.2.8消防设施应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4.2.9卖场应有无障碍设施。

5消防、安全管理

5.1市场建筑应符合GBJ16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验收合格。

5.2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通道,设置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15630等有关标准

规定的要求。

5.3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4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设立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保持随时启动和

安全有效运转。

5.5经销人员、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5.6不得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施工使用明火应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5.7易然性、易爆性商品不得用实物在卖场展示。

5.8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电路、用电设施,确保用电安全。

5.9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制度和设立相应监控设施。

5.10市场应设有治安和消防值班室,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经

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11市场应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

5.12市场应有应急突发事件预案,保证迅速启动。

5.13多层建筑的卖场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5.14摆放摊位和堆放物品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防火间距,不得影响消防

SB/T10397-2005

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6招商管理

61对人场经销商应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人场经营。

6.2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与经销商签订租赁合同,经销商应提供下列有效资质证明: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税务部门批准核发的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c)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人员身份证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

市场应与经销商依法订立、变更及终止合同,并建立合同档案。

经营管理

7.1商品质盘管理

7.1.1市场应建立商品质量审核准人制度,所售商品应是合格产品。

7.1.2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按规定要求提供使用说明书;

c)产品标识应规范、明确;

d)应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报告;

e)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证书;

f)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B)进口产品(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h)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授权书。

7.1.3经销商应建立商品台账,对售出商品应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7.1.4市场应设立商品质量管理部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7.2价格管理

7.2.1商品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7.2.2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标签应使用物价管理部门统一标签或经其批准的标签。

7.2.3标签应标明商品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级等内容。

7.2.4降价商品应标明降价理由。

7.2.5经销商对售出商品应开具销售票据。

7.3经曹秩序

7.3.1经销人员应持证持照经营,佩带胸卡,统一着装。

7.3.2应建立经销商档案,加强对经销商资质、业绩、信誉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7.3.3应按商品种类分区经营、摊位有序、商品陈列整齐。

7.3.4市场经营应做到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7.3.5经销商在经营中不得有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市场应建立经销商违规处理和

违规清退制度。

7.3.6市场内开展促销活动和发布广告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实行统一管理。

8服务管理

8.1市场应设立服务台和区域分布导图,为顾客提供咨询和导购服务。

8.2市场应设置信息台或电子屏幕、信息展示板或广播,公示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价格信息和市

场各项承诺及服务措施。

ss/T10397-2005

8.3商品售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处理。

8.4应建立顾客投诉制度,并设有专门的投诉接待处理部门,处理顾客投诉意见和交易纠纷,并记录

备案。

8.5鼓励实行市场先行赔付和无因退货制度等消费者欢迎的服务措施。

8.6应对大宗商品实行送货服务,对货运物流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8.7应对顾客和经销商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并记录、分析、改进工作。

8.8应兑现对外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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