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919-202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
DB34/T 4919-202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efense assistance work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9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40
CCSA0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919—202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id
2024-09-14发布2024-10-1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919—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安徽省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知联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据空间研究院、安徽质量认证培训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倩、汪迎兵、李昌菊、张宁文、曹静、徐娟、秦正雨、张妮、卞博、朱意生、
张陆军、李纯、刘曙光。
I
DB34/T4919—202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原则、工作内容、受理条件、受理、处理、档案管理及评价与改
进。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活动,其他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相关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id
依申请为存在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公益援助的活动。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agency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id
经批准设立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3.1)服务的组织。
注:通常包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地方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推动设立的能够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机构等。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applicant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id
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3.1)服务需求的满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援助原则
公益原则
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公平原则
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提供服务,设立统一标准,实施无差别对待。
保密原则
除法律规定披露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要求或同意披露的内容外,对其基
本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1
DB34/T4919—2024
请求原则
针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请求援助的事项开展工作,不超过申请范围或超越职权开展。
回避原则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与申请主体、待审查的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请主体获
得援助或援助质量的,自行回避,申请主体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5工作内容
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咨询;
——授权确权程序咨询;
——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咨询;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式咨询;
——取证方法咨询;
——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普通信息咨询。
专项援助
专项援助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
——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
——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维权援助服务;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利
用、文化宣传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受理条件
提出维权援助的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
在辖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在辖区。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受理材料应完整、充分、真实,并具备书面形式要件,包括: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见附录A);
——申请主体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事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济困难的,需要出具经济困难的证明;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受理
2
DB34/T4919—202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
设在地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于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力的维权援助申请,
可请设在省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
对于省内跨区域的维权援助案件,当移交处理时,相关维权援助机构先自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则
按程序进行案件移交;如协商不一致则提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维权援助案件,相关维权援助机构先自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可通
过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进行案件移交;如协商不一致可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申请主体已经向其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且已经受理;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已结束并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不应予以提供维权援助。
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主体;如
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主体如对于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具体情况按如下要求处理:
——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处理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申请主体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时,应通知申请主体补充材料,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见
附录B),申请主体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充或说明,视为主动撤回申请;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与申请主体、待审查的维权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
避;申请主体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8处理
咨询指导
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普通咨询,宜以口头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答复,并进行登记。
公益培训
8.2.1确定主题
培训主题选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工作部署、专项活动等要求选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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