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099-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DB42/ 1099-2015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al Mine Enterprises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 1099-2015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9-24
实施日期
2015-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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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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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52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1099—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occupationalhealthmanagementforthecoalmine

(报批稿)

2015-09-24发布2015-12-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1099—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职业卫生管理.......................................................................3

6工程防护措施.......................................................................5

7煤矿通风...........................................................................7

8个体防护措施.......................................................................9

9应急救援..........................................................................10

10职业健康监护.....................................................................10

11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煤矿企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矿企业主要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配置.......................................16

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示例.........................................17

I

DB42/1099—2015

前言

本标准第6.1.1,6.1.5,6.2.1,6.3.1,6.4.1,7.1,7.2,7.3,7.4,8.1.1,11.1条款为强制性

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并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中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

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保平、李俊杰、钱建平、彭建红、易桂林、刘安生、周焕明、林芳、吴琨、

洪金鹏、余德海、朱传新、周明。

II

DB42/1099—201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程防护措施、煤矿通风、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

业健康监护及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煤矿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3609.1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

GB12011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GB/T15236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15259矿山安全术语

GB/T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GB/T18843浸塑手套

GB20265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

GB20266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114-2014煤矿用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AQ6102-2007耐酸(碱)手套

AQ6103-2007焊工防护手套

HG3081胶面防砸安全靴

MT/T843矿工普通工作服

3术语和定义

GBZ2.2、GBZ188、AQ10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

出了GBZ2.2、GBZ188、AQ102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高温作业heatstresswork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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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GBZ2.2,术语和定义,10.1.1]

3.2

矿井通风mineventilation

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AQ1028,术语和定义,3.1]

3.3

矿井通风系统mineventilationsystem

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矿井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的总称。

[AQ1028,术语和定义,3.2]

3.4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

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

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GBZ188,术语和定义,3.3]

3.5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

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

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

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GBZ188,术语和定义,3.1]

4总则

4.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

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2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

员身体健康。煤矿企业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A。

4.3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

危害。

2

DB42/1099—2015

4.4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5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

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4.6煤矿企业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及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

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所投入资金应据实列支。

4.7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

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

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作业人员公布。

4.8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要及

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5职业卫生管理

5.1管理机构

5.1.1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

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煤矿企业应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职

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5.2职业卫生培训

5.2.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

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b)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c)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d)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e)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措施;

f)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措施;

g)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2煤矿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

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5.3公示与告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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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煤矿企业应在井口或者厂区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2煤矿企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及设施,应按照GBZ158的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示例见附录E。

5.3.3煤矿企业与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5.3.4对于目前在岗且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职工,应采用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

式对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5.3.5作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

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煤矿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

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4档案与管理制度

5.4.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档案应

包括以下内容:

a)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h)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i)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作业人员

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j)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审查、验收等有关批复文件;

k)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l)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5.4.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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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工程防护措施

6.1粉尘危害防护措施

6.1.1煤矿企业应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6.1.2井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

煤矿井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井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最高允许浓度(mg/m3)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

<10103.5

10~5021

50~8020.5

≥8020.3

6.1.3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煤矿工作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表2要求。

表2煤矿工作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

采煤机落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

采煤工作面手工落煤及攉煤回风巷距工作面3m~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工作面爆破处工人作业地点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煤)、人工装岩(煤)距掘进头4m~5m回风侧

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工作面爆破作业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m~5m处

锚喷支护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点5m~10m回风侧

其他场所装载点、转载点、巷道维修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工作场所地面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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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煤矿企业宜配备不少于2台的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

6.1.5煤矿企业应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安装粉尘传感器,实时在线监测。粉尘浓度传感器主要

设置在采掘工作面。

6.1.6工作场所的总粉尘浓度的监测,井下测定每月应不少于2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测定每月应

不少于1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的监测,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每6个月监测1次。监测记录应存档。

6.1.7煤矿企业应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应有稳定可靠的补

给水源。防尘管路应铺设到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规格和水质应满足降尘需要。

6.1.8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装岩(煤)过程中采用喷

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风流净化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

6.1.9采煤工作面炮采时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炮采及机采应采

用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6.1.10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

应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

下安全运行。

6.1.11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在采煤工

作面进、回风巷靠近上下出口30m内、距掘进工作面50m内、带式输送机巷道、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

的进风巷、回风大巷等处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6.1.12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

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6.1.13井下煤仓和溜煤眼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存煤,防止漏风,溜煤眼不应作风眼使用。

6.1.14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喷射机、喷

浆点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6.1.15转载点应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应安装溜槽或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15m~25m,应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

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1.16井底车场和井口车场应定期洒水降尘,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

浮煤应定期清扫运出,保持井下矿车完好,轨道平整,防止煤尘飞扬和洒落。

6.1.17储煤场厂区应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设抑尘网,装卸煤炭或起风时喷雾降尘或洒水车降

尘,煤炭外运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6.1.18在煤矿井下工作场所进行粉尘采样或监测,所使用或配备的采样器、检测仪器、检测设备或监

控系统应具有煤矿安全标志或具有煤矿安全规程所要求的防爆功能。

6.2噪声危害防护措施

6.2.1煤矿企业应对通风、提升、运输、采掘、爆破等工艺环节采取防噪声措施,确保煤矿工作场所

的噪声符合GBZ2.2的要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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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煤矿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台的噪声测定仪器进行噪声监测,工作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监测记录应存档。

6.2.3煤矿工作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

煤机、掘进机、装岩机、风动凿岩机、乳化液泵和水泵等。

6.2.4煤矿企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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