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2975-1998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Location and preparation of test pieces for mechanical testing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2975-2018 |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975-1998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8-10-16
实施日期
1999-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原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
起草人:
李久林、梁新邦、高振英、姜清梅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77.040.10

H20

tjj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75-1998

eqvISO377:1997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Steelandsteelproducts-Locationandpreparation

oftestpiecesformechanicaltesting

1998一10一16发布1999一08一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GB/T2975一1998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377:1997((钢及钢产品一力学性能试验的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应用范围、试样制备、取样位置等均与ISO377相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

对于切取样坯时所留加工余量的规定较为详细,对于纵轧钢板横向取样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在GB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术语及符号、试料的

状态、产品厚度方向取样位置及方形钢管取样规定。为与国际标准规定一致,对圆钢、六角钢、钢管的一

些取样位置作了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原冶金工业部钢铁研究总院、原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久林、梁新邦、高振英、姜清梅。

本标准1982年3月首次发布。

Gs/T2975一1998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制定国际标

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各成员团体若对某技术委员会确立的项目感兴趣,均有权参

加该委员会的工作。与ISO保持联系的各国际组织(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有关工作。在电工技

术标准化方面,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由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需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的

同意,才能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发布。

国际标准ISO377由ISO/TC17钢技术委员会下属的SC20钢一般技术条件、取样和力学试验方

法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经技术上的修订后,本标准第二版本取代第一版本((ISO377;1989),

附录A是本标准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及钢产品GB/T2975一1998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ISO377:1997

代替GB2975--82

Steelandsteelproducts-Locationandpreparation

oftestpiecesformechanicaltesting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T15574中定义的型钢、条钢、钢板和钢管的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和试样制

备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本标准也可用于其他金属产品的取样。

如产品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对取样另有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574-1995钢产品分类

定义及符号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及符号:

3.1定义

3.1.1试验单元testunit

根据产品标准或合同的要求,以在抽样产品上所进行的试验为依据,一次接收或拒收产品的件数或

吨数,称为试验单元(见图1),

3.1.2抽样产品sampleproduct

检验、试验时,在试验单元中抽取的部分(例如:一块板),称为抽样产品(见图1)0

3.1.3试料sample

为了制备一个或几个试样,从抽样产品中切取足够量的材料,称为试料(见图1).

注在某些情况下,试料就是抽样产品

3.1.4样坯roughspecimen

为了制备试样,经过机械处理或所需热处理后的试料,称为样坯(见图1)0

3.1.5试样testpiece

经机加工或未经机加工后,具有合格尺寸且满足试验要求的状态的样坯,称为试样(见图1),

注:在某些状态下,试样可以是试料,也可以是样坯。

3.1.6标准状态referencecondition

试料、样坯或试样经热处理后以代表最终产品的状态。

国家质1技术监督局1998一10一16批准1999一08一01实施

cs/T2975一1998

图1第3章规定的定义示例

2符号

w—产品的宽度;

t—产品的厚度(对型钢为腿部厚度,对钢管为管壁厚度);

d—产品的直径(对多边形条钢为内切圆直径);

L—纵向试样(试样纵向轴线与主加工方向平行);

T-横向试样(试样纵向轴线与主加工方向垂直)。

一般要求

4.1在产品不同位置取样时,力学性能会有差异。当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位置取样时,则认为具有

代表性。

4.2应在外观及尺寸合格的钢产品上取样。

试料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机加工出足够的试样进行规定

的试验及复验。

取样时,应对抽样产品、试料、样坯和试样作出标记,以保证始终能识别取样的位置及方向。

取样时,应防止过热、加工硬化而影响力学性能。

用烧割法和冷剪法取样所留加工余量可参考附录

取样的方向应由产品标准或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Gs/T2975一1998

试料的状态

5.1按照产品标准规定,取样的状态分为交货状态和标准状态。

5.2在交货状态下取样时,可从以下两种条件中选择:

a)产品成型和热处理完成之后取样;

b)如在热处理之前取样,试料应在与交货产品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热处理。当需要矫直试料时,应在

冷状态下进行,除非产品标准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