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802-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DB22/T 1802-2013 Motor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4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020
T04
备案号:37460-201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802—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power-drivenvehicles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unit
2013-04-01发布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802—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白山市吉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省利
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路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长春市勇仲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建国、张明、王瑛琪、宋立功、祖力、王波云、张立斌、吴东风、房法成、
李振声、胡卫军、杨文亮。
I
DB22/T1802—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
作应具备的管理能力和条件,包括安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场地、人员、设备设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检机构的规划设计、建设、日常管理,以及对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计量认证、机
构审核和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vehiclesafetyperformanceexamining-test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性能检
测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3.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vehiclesafetyperformanceexamining-testingstation
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
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
4管理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
测的原则。
4.1.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DB22/T1802—2013
4.1.3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取得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资格许可的检测范围内承担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4.1.4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工作场所和管理体系。
4.2资格许可
4.2.1申请和受理
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还应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
4.2.2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对安检机构进行现
场核查。
4.2.3许可的批准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
定;对准予资格许可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4.3管理体系建设
4.3.1文件管理
4.3.1.1安检机构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
管理程序、检测规范等制订成文件,构成管理体系文件。
4.3.1.2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文件和外来文件。内部制订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
件、作业指导书、相关记录文件和表格及规章制度。外来文件至少应包括: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
的标准、政策、法规等文件。
4.3.2应用范围
安检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场所和检测所有过程。
4.3.3记录、报告的控制
4.3.3.1应建立记录、报告控制程序,包括质量记录、技术记录、结果报告等。质量记录应包括来自
内部质量管理的过程记录等;技术记录、结果报告包括检测过程记录、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统计、分析
报告等。
4.3.3.2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GB21861规定的要求,包含的信息齐全,并有授权签字人确认。
4.3.3.3记录、报告应以便于存取的方式保存在安全的环境中,并符合相关规定,记录、报告的保存
期限不少于3年。
4.3.3.4应制订计算机自动生成、存档记录、报告控制程序,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修改及数据丢失。
4.3.4管理体系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4.3.4.1应制订程序文件定期对检测工作、管理体系运行的各要素进行审核和评审,保证检测工作、
管理体系合理、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3.4.2管理体系内审应涉及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与检测业务相关的管理工作和检测工作。
2
DB22/T1802—2013
4.4制度建设
4.4.1安检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至少应包括:
a)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b)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c)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d)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e)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f)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g)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h)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i)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4.4.2安检机构应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4.3安检机构应有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文本。
4.5服务
4.5.1安检机构接受公安、环保等部门、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
4.5.2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4.5.3安检机构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保证各类检测项目、收费价格、工作流程、适用标准、被检参数
的限值和依据被客户了解,并依据相关标准、程序和规范开展检测服务。
4.5.4应制定程序并采用适当手段,在不影响检测工作和保护其它客户机密的条件下,允许客户监督
对其委托业务进行的检测工作。
4.5.5检验报告应采用规范的格式提供给客户。
5人员
5.1基本要求
5.1.1安检机构应当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安检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配备应满足检
测需要。
5.1.2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
审员,同时还应设有相应的检验人员,包括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尾气检验员、登录员、设备维护人员、
网络维护人员。
5.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基本业务素质,能客观公正地开展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5.2机构负责人
5.2.1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
5.2.2应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5.3技术负责人
3
推荐标准
- DB45/T 316-2005 姬松茸生产技术规程 2005-10-10
- DB12/T 260-2006 无公害农产品 玉米栽培技术规范 2006-01-23
- DB45/T 249-2005 聚合酶链反应检测鸡传染性贫血病毒的技术操作规程 2005-10-10
- DB45/T 252-2005 绞股蓝生产技术规程 2005-10-10
- DB12/T 262-2006 美发美容企业专业等级划分和评定 2006-01-23
- DB45/T 256-2005 无公害农产品 水稻免耕抛秧栽培技术规程 2005-10-10
- DB45/T 287-2005 蔬菜(叶菜类)主要病虫综合防治技术规程 2005-10-10
- DB45/T 261-2005 扶芳藤生产技术规程 2005-10-10
- DB45/T 296-2005 大肉姜生产技术规程 2005-10-10
- DB45/T 311-2005 莴苣笋 200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