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543-202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DB50/T 543-2024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Specification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543-2024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27
实施日期
2024-10-27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制定并指导规划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起草人:
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闫晶晶、李方园、况易、张弛、朱雯雯、涂灵力、
出版信息:
页数: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P50/54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543—2024

代替DB50/T543—201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XX-2024-08-24发布2024-10-27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543—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2

5设施分级..................................................................2

6基础教育设施..............................................................2

7医疗卫生设施..............................................................7

8公共文化设施.............................................................10

9公共体育设施.............................................................13

10社会福利设施............................................................13

11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19

参考文献...................................................................26

I

DB50/T54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与DB50/T543—2014相

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文件的名称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b)更改了篇章结构和名称,将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拆分为第8章公共文化

设施和第9章公共体育设施。(见8、9,2014版的8)

c)更改了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由区(县)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更改为市

级、区(县)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居住街坊(小区)级。(见5,2014版的5.2.1)

d)增加了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15分钟

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的一般要求。(见6.1、7.1、8.1、9.1、10.1.1、10.2.1、10.3.1、11.1)

e)增加了第6章基础教育设施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增加了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

施百户学生数规划指标;根据基础教育设施优质均衡的要求,将设施配置指标划分为Ⅰ类和Ⅱ类;删除

了原标准中的生均用地面积折减系数。(见6.4,2014版的6.3)

f)更改了第7章医疗卫生设施中的医疗卫生设施分类,由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更

改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设施、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和托育设施四类,并分别制定配置要求;增加了专科

医院、托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见7.2、7.4,2014版的7.1、7.3)

g)增加了第8章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文化设施类型和配置要求,如文化广场、文化展示馆(厅、室)、

文化驿站、农家书屋、乡情陈列馆、文化礼堂的配置要求。将街道文化中心更改为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

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更改为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更改为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

文化活动室更改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见8.2、8.4,2014版的8.1、8.3)

h)增加了第9章公共体育设施中的体育设施类型和配置要求,如体育公园、特色/传统体育项目场

地、健身步道、文体综合体的配置要求。(见9.2、9.4,2014版的8.1)

i)增加了第10章社会福利设施中的按老龄化率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千人床位数的配置要求;增加

了残疾人托养中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配置要求。(见10.1、10.2、10.3,2014版的9.3)

j)更改了第11章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并按街道(乡镇)公共服

务圈、社区(村)生活服务圈、居住街坊(小区),对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分级组织,按宜

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进行设施标准归类,增加了居住街坊(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见11.2、11.4,2014版的10.1、10.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

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闫晶晶、李方园、况易、张弛、朱雯雯、涂灵力、

郭书谋、李峰、李碧香、李俐娟、刘晶晶、陈晓露、王孝德、董大法、季英、陈明政、梁杰、陈庆、

蔡祥东、余东海、江文波、彭友谊、肖泽敏、刘大伟、李绍力、刘亮晴、唐明星、何坤先、周海、罗阳、

陈曙光、叶亚平、李英、钟钰珊、陈驰、罗志强、张邯、何波、岳波、王懿娜、秦海田、杨蜀光、

刘一瑶、肖潇、左雪梅、刘清全、陈俊伊、陈杨阳、王鹏、曹春霞、杨乐、张妹凝、刘兰若、辜元、

曹力维、刘晓燕、李鹏、冷炳荣、刘方、齐立、吴斯妤、陈祎。

II

DB50/T543—202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设施分级,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

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一般要求、设施类型、选

址布局和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制定并指导规划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市级以上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624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5009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JG106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JG109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JG110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JG173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JG174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JG176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6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TD/T106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TD/T1074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

建标12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56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65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66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7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175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177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181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182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189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192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3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DB50/T1118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导则

3术语和定义

1

DB50/T543—202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圈

以现状或规划街道(乡镇)为范围配套有为居民提供日常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单元。

[来源:DB50/T1118—2021,9.25,有修改]

3.2

社区(村)生活服务圈

以现状或规划社区(村)为范围配套有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服务设施的空间单元。

[来源:DB50/T1118—2021,9.25,有修改]

3.3

居住街坊(小区)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以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

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

施。

[来源:GB50180—2018,12.1]

4基本原则

4.1完善体系

以保基本、扩普惠、均等化、多样化、可持续为方向,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完善基础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基础保障设施要坚持底线标准,品质提升和特色引导设施应注重因地制宜,确保设施内容无缺项、目标

人群全覆盖、标准不高攀、服务可持续。

4.2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地质条件稳定、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公共交通便利

的地段。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电缆、油气长输管线,

自然灾害风险较高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以及高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等

污染源。

4.3节约集约

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复合利用、时空统筹、共建共享,促进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联

合设置,构建不同层级、功能复合的公共服务中心。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利用既有设施和建构筑物空间

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

4.4彰显特色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与规划人口规模相适应,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综合考虑实际服务管理人口需求;

服务范围应综合考虑行政管理、服务半径、地形条件等因素,平急结合、远近结合,强化适老化适儿化

设施配置,增强设施空间和功能的弹性和动态适应性;根据不同区县的发展阶段、经济发达程度和财政

支持能力等,评估当地服务设施的供给能力,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城乡、新旧城区的差异,确定设施服

务内容和范围,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彰显当地特色。

5设施分级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宜与管理层级相衔接,设置为市级、区(县)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

级、居住街坊(小区)级。

6基础教育设施

2

DB50/T543—2024

6.1一般要求

6.1.1完善体系,优质均衡。适应人民期盼和发展需求,完善基础教育设施体系,巩固基础教育普及

水平,助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6.1.2科学布局,动态优化。结合学龄人口时空分布变化,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保障设施精准公

平均衡供给,避免闲置浪费。

6.1.3坚持标准,学有优教。尊重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规律,优化各类基础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加快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动“学有所教”走向“学有优教”。

6.1.4改善环境,便捷通学。合理布局通学路径、校前等候区等设施空间,保障学生通学安全。

6.2设施类型

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分类详见表1。

表1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分类设施名称

学前教育

幼儿园幼儿园、附设幼儿班

(3岁~5岁)

义务教育小学普通小学、附设小学班九年一贯制—

十二年一贯

(6岁~15岁)初中普通初中、附设普通初中班学校

完全中学制学校

高中教育普通高中普通高中、附设普通高中班

(16岁~19岁)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附设中职班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特殊学校

6.3选址布局

6.3.1基础教育设施的选址布局除符合4.2的规定外,还应选址在地势平坦开阔、日照充足、通风良

好、场地干燥平整、环境适宜的地段。新选址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大型交通枢纽、工业仓

储物流用地、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航河道、泄洪通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

校(园)区;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危险源(易燃易爆设施)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且不应位于污染源、危险源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水系下游500m内。

6.3.2幼儿园、小学还宜选址在邻近集中绿地、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6.3.3主要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与城

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3.4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配置公共停车场地,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避免和减

少与城市交通的相互干扰。

6.3.5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

长度应大于130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大于90m。

6.3.6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应具备满足应急避难相关要求的场地或建筑,并应符合GB/T

35624的规定。

6.3.7中小学体育场地配置应符合教体艺〔2008〕5号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主要体育项目用地标准

应符合GB50099的规定。

6.3.8基础教育设施布局应利用地形高差,设置复合空间,体现山地特色。

6.4配置要求

6.4.1一般规定

3

DB50/T543—2024

6.4.1.1基础教育设施在改扩建时,用地与建筑面积不得低于“Ⅰ类”标准;新建应符合“Ⅱ类”标

准规定;生均建筑面积不包括设备用房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

不应低于现状。

6.4.1.2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配置指标,小学阶段应参照小学标准,初

中阶段应参照初中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应参照普通高中标准。

6.4.1.3开展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应根据区(县)人口发展趋势与学生人数变化,测

算千人学生数或百户学生数。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宜参照表2的规定,一类区域基础教育设

施百户学生数宜参照表3的规定。

表2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

设施名称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四类区域

幼儿园30182024

小学60555565

初中30363642

普通高中

30363642

中等职业学校

注1:一类区域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注2:二类区域包括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涪陵区、长寿区、南

川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垫江县。

注3:三类区域包括万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开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

区。

注4:四类区域包括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表3一类区域基础教育设施百户学生数

区域百户学生数

按照幼儿园不少于10生/百户,小学不少于20生/百户,初中不少于10生/百户,

新建区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少于10生/百户的标准测算生源数。

按照幼儿园不少于6生/百户,小学不少于12生/百户,初中不少于6生/百户,

改(扩)建区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少于6生/百户的标准测算生源数。

注1:百户学生数主要用于详细规划阶段学位数测算。

注2:住户数是详细规划重要的指导性指标,也是科学预测教育设施需求的前提与基础,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应按

相关规定预测住户数。

注3:未明确户数的新建区住宅地块按以下标准换算户数:

a)商品房户均建筑面积宜按100㎡计算。

b)保障性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宜按50㎡~60㎡计算或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注4:改(扩)建区住宅居住户数按照实际建设或已批方案套数进行计算。

6.4.2幼儿园

6.4.2.1幼儿园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6.4.2.2城镇地区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乡镇至少配置一所中心幼儿园,农村按

实际需求配置。

6.4.2.33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建筑宜独立设置,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的幼儿园应符

合JGJ39的规定。

6.4.2.4城镇地区办学规模,宜结合学生人数设置为6班、9班、12班;农村地区幼儿园办学规模

宜为2班及以上。

6.4.2.5城镇地区幼儿园应按照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校前等候区,面积宜大于120m2,也可在周边150

m距离内结合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

4

DB50/T543—2024

表4幼儿园配置指标

每处最小规模(m2)最小生均规模(m2)

办学规模最大班额数

区域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规划人口(万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班)(生/班)

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

61800234018002520

城镇

地区927003510270037800.51.21013101430

123600468036005040

1220280

农村

地区2520560-111420

3780840

注: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符合JGJ39的规定。

6.4.3小学

6.4.3.1小学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6.4.3.2城镇地区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800m,农村地区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

划布局。

6.4.3.3城镇地区小学办学规模,宜结合学生人数设置为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农

村地区完全小学办学规模宜不少于6班。

6.4.3.4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校前等候区,面积宜大于200m2,也可在周边200m距离内

结合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

表5小学配置指标

每处最小规模(2)最小生均规模(2)

办学mm

规划人口最大班额数

区域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万人)(生班)

(班)/

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

18648097201296015390

248640129601728020520

城镇

地区30108001620021600256501.53.5812161945

3612960194402592030780

4215120226803024035910

6222891318.2534

农村124215156997.8129

-45

地区185470186886.7523

247065218956.5420

注1:小学规模不超过2000人。生均体育场馆面积≥7.5㎡/生。

注2:农村地区完全小学配置指标未含住宿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

注3:乡镇小学宜配建寄宿用房,寄宿制完全小学应符合JG109的规定。

注4:农村非完全小学包括1年级~4年级,办学规模宜为4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70㎡,用地面积不应

小于2973㎡,生均建筑面积宜为5.58㎡/生,生均用地面积宜为25㎡/生。

6.4.4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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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初中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6的规定。

6.4.4.2城镇地区初中的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6.4.4.3城镇地区初中办学规模宜结合学生人数设置为18班、24班、30班、36班。九年一贯制学

校办学规模宜为27班(18班小学+9班初中)、36班(24班小学+12班初中)、45班(30班小

学+15班初中)。

6.4.4.4初中应在周边300m范围内布局公共停车场。

表6初中配置指标

每处最小规模(2)最小生均规模(2)

办学mm

规划人口最大班额数

区域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万人)(生班)

(班)/

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

188100117001530018900

2410800156002040025200

城镇

地区30135001950025500315003.57.5913172150

3616200234003060037800

4821600312004080050400

1260001782410.0030

农村

地区18803025676-8.922950

2410275299828.5625

注1: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注2:生均体育场馆面积≥10.2㎡/生。

注3:农村地区初中配置指标未含住宿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寄宿制初中应符合JG109的规定。

6.4.5普通高中

6.4.5.1普通高中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普通高中配置指标

每处最小规模(2)最小生均规模(2)

办学mm

设施规划人口最大班额数

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名称(万人)(生班)

(班)/

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

1813500153002160023400

非寄

宿制2418000204002880031200

1517242650

普通3022500255003600039000

高中

36270003060043200468006~10

寄宿3637800414004770051300

制普

4850400552006360068400

通高212326.528.550

中6063000690007950085500

注1: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注2:寄宿制高中每寄宿1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6㎡、用地面积2.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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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中等职业学校

6.4.6.1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进行设置,15万人至40万人宜设立1所;40万

人至60万人宜设立1所~2所;60万人~120万人宜设立2所~3所;超过120万人每40

万人宜设置1所。

6.4.6.2新建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配置应符合建标192的规定,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6.4.7特殊教育学校

6.4.7.1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配置应符合建标156的规定。

6.4.7.2各区县应配备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模根据各区县残疾人实际情况确定。

7医疗卫生设施

7.1一般要求

7.1.1完善体系,均衡统筹。构筑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服务设施体系,重点完善儿童和老年

人医疗、精神(心理)治疗、急救、传染病防治等设施。统筹配置城乡和区域的医疗卫生资源,助推国

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市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

7.1.2扩能提质,重心下沉。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发展健康管理、慢病防治、精神(心理)、

康复医疗、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功能,增强医养结合、医育结合,推进区县域医疗卫

生次中心和社区医院建设,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7.1.3医防协同,平急结合。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防疫设施建设,提高早期监测预警、快速检

测、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统筹布局、整合共享平急结合设施和空间,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7.2设施类型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设施、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和托育设施:

a)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儿童

医院、传染病医院)、护理院等;

b)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等;

c)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

d)托育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托儿所。

7.3选址布局

7.3.1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布局除符合4.2的规定外,还应选址在环境安静、通风良好、地形比较规

整的地段。不应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

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航河道、泄洪通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院区。

7.3.2医疗卫生设施周边宜布局具有平急转换功能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场地。

7.3.3应急隔离空间医和疗救治应急空间宜结合医疗设施布局。

7.3.4传染病医院应选址布局在城市常年主导下风向的边缘地段。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和发热门诊

与周边建筑物应设置大于20m的卫生安全隔离距离。

7.3.5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宜与养老、康复等设施相邻布局。

7.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单独建

设时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

7.3.7托育设施宜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和污染源,宜与幼儿园、社区家园等组合布

局,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7.3.8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相关要求。

7.4配置要求

7.4.1一般规定

7

DB50/T543—2024

7.4.1.1医疗卫生设施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其中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80%~90%,专业公共卫生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10%~20%。

表8医疗卫生设施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口(万人)人均用地面积(m2)

100~300≥0.8

2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