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4/T 24-2022 房屋安全排查技术规范

DB4404/T 24-2022 House safety investig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4/T 24-2022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5-31
实施日期
2022-07-01
发布单位/组织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房屋日常常规性安全排查,特殊情况下房屋的安全排查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起草人:
毛建华、许锴、高蓉、邝春光、吴嘉欣、杨萌萌、张华、孙飞、周劲刚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80.01

CCSP33

4404

珠海市地方标准

DB4404/T24—2022

房屋安全排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buildingssafetyinvestigation

2022-05-31发布2022-07-01实施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DB4404/T24—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符号...............................................................................2

5基本规定...........................................................................2

6房屋类别及房屋安全排查等级.........................................................3

7房屋单元安全排查...................................................................3

8房屋安全排查结果处理..............................................................11

9围护结构安全排查..................................................................12

附录A(规范性)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14

附录B(规范性)房屋安全排查总表....................................................15

附录C(规范性)场地安全排查表......................................................16

附录D(规范性)地基基础排查表......................................................17

附录E(规范性)上部承重结构排查表..................................................18

附录F(规范性)围护结构检查表......................................................29

参考文献.............................................................................31

I

DB4404/T24—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和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珠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建华、许锴、高蓉、邝春光、吴嘉欣、杨萌萌、张华、孙飞、周劲刚。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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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排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房屋安全排查的程序、工作内容、等级评定及结果处理意见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房屋日常常规性安全排查,特殊情况下房屋的安全排查可参

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房屋安全排查investigationofbuildingsafety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工程资料,并对房屋的场地、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的损伤和变形进行现

场检查、检测后,对房屋的使用安全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3.2

房屋单元buildingunit

根据房屋安全排查的特点分为场地、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三个房屋单元。

3.3

土石房屋earth-rockbuildings

以土(夯土、土坯、泥砖等)、毛石、粘土砖、水泥砖作为墙体材料,以木梁、木屋架、木檩条或

钢屋架支撑的瓦屋面房屋。

3.4

混凝土结构房屋concretestructurebuildings

主要承重构件为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房屋。

3.5

砌体结构房屋masonrystructurebuildings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的房屋,是砖砌体房屋、砌块砌体房屋、

石砌体房屋和配筋砌体结构房屋的统称。

3.6

钢结构房屋steelstructurebuildings

主要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构件的房屋。

3.7

木结构房屋timberstructurebuildings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和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

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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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围护结构buildingenvelope

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附着物,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

和屋面的阳台栏杆和扶手等构件。

3.9

围护结构排查investigationofbuildingenvelope

业主或者物业单位、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的围护结构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Ⅰ、Ⅱ、Ⅲ——按建造年代划分房屋类别;

A、B、C——房屋安全排查等级;

a、b、c——房屋单元安全排查等级;

BⅠ、CⅠ——Ⅰ类房屋安全排查等级;

AⅡ、BⅡ、CⅡ——Ⅱ类房屋安全排查等级;

AⅢ、BⅢ、CⅢ——Ⅲ类房屋安全排查等级。

5基本规定

5.1排查程序

房屋安全排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接受委托单位委托;

b)调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资料;

c)制定房屋安全排查方案;

d)对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并根据排查结果填写附录C至附录E;

e)根据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分类、评估;

f)出具房屋安全排查报告,见附录B至附录E。

5.2排查的工作内容

5.2.1由委托单位填写《房屋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A.1,并提供房屋工程资料。

a)房屋的基本情况,包含房屋名称、建造时间、层数、基础类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等;

b)房屋安全证明资料,包含房产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加固改造验收证明等;

c)房屋设计施工过程资料,包含设计图纸、加固改造图纸、施工资料等;

d)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过程中遭受的灾害、维修、加固、改造等相关资料;

e)历次房屋安全排查报告;

f)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5.2.2房屋安全排查的现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以一幢房屋为一个安全排查单位;

b)按相应章节规定对场地、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三个房屋单元进行安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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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房屋安全排查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安全排查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土木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并由两人及以上组成房屋安

全排查小组进行排查。

6房屋类别及房屋安全排查等级

6.1房屋类别

房屋类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划分:

——Ⅰ类房屋:199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Ⅱ类房屋:1990年至2001年建造的房屋。

——Ⅲ类房屋:2001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6.2房屋单元安全排查等级

房屋单元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6.3房屋安全排查等级

6.3.1根据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排查结果,房屋安全排查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A级:未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尚不影响整体安全。

B级: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不严重,尚不显著影响整体安全。

C级: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问题严重,严重影响整体安全。

6.3.2房屋安全排查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a)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房屋安全排查等级评定为A级。

1)场地安全排查等级为a级的房屋;

2)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为a级的房屋;

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为a级的房屋。

b)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房屋安全排查等级评定为C级。

1)场地安全排查等级为c级的房屋;

2)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为c级的房屋;

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为c级的房屋。

c)房屋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A和C级的,评定为B级。

7房屋单元安全排查

7.1场地

7.1.1一般规定

7.1.1.1I、II、III类房屋均采用本章规定进行判定。

7.1.1.2房屋场地安全排查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a级:房屋场地无安全隐患,不属于危险地段;

b级:房屋场地存在潜在危险性,属于潜在危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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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房屋场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危险地段。

7.1.1.3房屋场地安全应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a)查问房屋所处地段是否是危险地段,曾发生过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以及存在岩

溶、土洞强烈发育的地段;

b)查看房屋周边的不利因素,是否有陡坡、陡坎、边坡、河堤、深基坑等;

c)勘查房屋周边场地状况,是否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下沉、隆起等。

7.1.2房屋场地安全排查

7.1.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场地安全排查等级可判定为a级:

a)房屋周边无陡坡、陡坎、边坡、河堤、深基坑等不利因素,且无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b)房屋周边存在陡坡、陡坎、边坡、河堤、深基坑等不利因素,但有工程安全合格证明,且未

发现其存在裂缝、变形等明显缺陷。

7.1.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场地安全排查等级应判定为c级:

a)房屋所处地段是危险地段,曾发生过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或存在岩溶、土洞强

烈发育的地段;

b)房屋周边存在陡坡、陡坎、边坡、河堤、基坑等不利因素,且周边土体已出现明显的裂缝、

变形等损伤情况。

7.1.2.3场地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a、c级的,判定为b级。

7.2地基基础

7.2.1一般规定

7.2.1.1地基基础现状的安全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承重结构不均匀沉降裂缝及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剥落。

7.2.1.2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a级:无明显不均匀沉降,地基基础保持稳定;

b级:基础出现少量损坏或存在不明朗的状况但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

c级:基础出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地基基本失去稳定。

7.2.2Ⅰ类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7.2.2.1Ⅰ类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可分为b、c两个等级。

7.2.2.2地基基础工作基本正常,上部主体结构无明显倾斜或不均匀沉降裂缝,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

级可判定为b级。

7.2.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应判定为c级:

a)基础有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剥落的缺陷;

b)基础有明显滑移;

c)上部主体结构有明显倾斜或不均匀沉降裂缝;

d)地基基础现状虽无明显缺陷,但有证据显示近三年内进行了加层改建且无正规设计施工质保

资料。

7.2.3Ⅱ类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7.2.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可判定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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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基基础现状无明显缺陷,无加层改建且能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或房产证;

b)地基基础现状无明显缺陷,有加层改建但能够提供加建工程正规设计和工程施工质保资料。

7.2.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应判定为c级:

a)有证据显示房屋近三年内进行了无正规设计施工的加层改建;

b)因地基变形引起的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

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c)因地基变形引起的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

d)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e)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f)高层建筑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发

展;

g)高层建筑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房屋高度(m)24<Hg<6060<Hg<100

倾斜率限值0.7%0.5%

注: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h)地基基础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

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日,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7.2.3.3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a、c级的,判定为b级。

7.2.4Ⅲ类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7.2.4.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可判定为a级:

a)房屋无明显倾斜,或房屋整体倾斜率未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b)上部承重结构不存在因地基沉降影响产生的裂缝;

c)基础未发生滑移;

d)房屋无加层改建或有加层改建但能够提供正规设计和工程施工质保资料。

表2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建筑物高度Hg(m)倾斜率限值

Hg≤240.4%

24<Hg≤600.3%

60<Hg≤1000.25%

Hg>1000.2%

注: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7.2.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应判定为c级:

a)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表2规定的限值2倍;

b)上部承重结构存在因地基沉降影响产生的裂缝;

c)基础已发生滑移;

d)房屋有加层改建且未能够提供正规设计和工程施工质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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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2mm/月。

7.2.4.3地基基础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a、c级的,判定为b级。

7.3上部承重结构

7.3.1一般规定

7.3.1.1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a级:未发现危险点,可正常承载;

b级:发现或怀疑个别次要结构构件存在危险,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尚能正常承载;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出现影响承载安全的问题。

7.3.1.2当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包含两种及以上结构形式时,应按照本文件的相应章节进行各类型结构

的安全排查,取最低排查等级为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

7.3.1.3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可直接判定为c级:

a)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改变使用功能、拆除结构、改建或扩建结构,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

明的房屋;

b)遭受火灾等灾害,造成结构严重受损,且无有效的结构安全合格证明的房屋;

c)房屋鉴定结论为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但未进行加固处理,或进行了加固但无加固工程合格证

明。

7.3.1.4土石房屋应重点检查土石墙、柱、梁、板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

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

7.3.1.5木结构房屋应重点检查木材腐朽、虫蛀、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

点的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7.3.1.6砌体结构房屋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

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7.3.1.7混凝土结构房屋应重点检查混凝土墙、柱、梁、板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以及悬挑构件

的变形、裂缝,混凝土腐蚀、露筋和钢筋锈蚀等状况。

7.3.1.8钢结构房屋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

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

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7.3.2Ⅰ类土石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7.3.2.1土石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b、c两个等级。

7.3.2.2土石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承重墙出现斜向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或承重

墙整体沿水平灰缝滑移大于10mm,或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b)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c)纵横墙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d)承重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5%;

e)墙高厚比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f)墙体存在挠曲鼓闪;

g)长期受自然环境风化侵蚀与屋面漏雨受潮及干燥的反复作用,受压墙表面风化、剥落,泥浆

粉化,有效截面面积削弱达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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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柱、梁或楼板出现断裂;

i)屋架产生变形,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松动滑移,木材存在腐朽或劈裂、虫蛀、铁件严重锈蚀

现象;

j)屋面存在明显的塌陷现象;

k)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变形、错位等情况。

7.3.2.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c级的,可判定为b级。

7.3.3Ⅰ类木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7.3.3.1木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b、c两个等级。

7.3.3.2木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木柱圆截面直径小于110mm,木大梁截面尺寸小于110mm×240mm;

b)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

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c)存在任何心腐缺陷、虫蛀严重的木质构件;

d)木柱顶劈裂、柱侧弯变形、柱身断裂、柱脚腐朽;

e)木柱产生较大侧向变形或明显倾斜;

f)柱子有接头;

g)屋面存在明显的塌陷现象;

h)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变形、错位等情况。

7.3.3.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c级的,可判定为b级。

7.3.4Ⅰ类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7.3.4.1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b、c两个等级。

7.3.4.2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墙、柱产生竖向裂缝;

b)砖或砌块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或采用黄泥砌筑;

c)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d)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e)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f)墙、柱存在破损,完整性遭到破坏,影响结构承载力;

g)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或支

承过梁的墙体产生受力裂缝;

h)构造柱、圈梁、楼板存在超过构件表面积20%的露筋、钢筋锈蚀或保护层剥落现象;

i)混凝土过梁、墙梁、挑梁等受力构件存在弯曲变形、开裂或受力钢筋锈蚀外露;

j)木结构楼、屋盖存在心腐缺陷或严重开裂的木质构件,或木屋架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

劈裂;

k)阳台、挑檐、雨棚等易跌落伤人的室外露天构件混凝土损坏、钢筋锈蚀,有跌落趋势;

l)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

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

7.3.4.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c级的,可判定为b级。

7.3.5Ⅰ类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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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b、c两个等级。

7.3.5.2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主要承重混凝土构件酥裂、起鼓;或保护层严重脱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严重;

b)梁、柱、板、屋架存在明显挠曲变形;

c)柱产生竖向裂缝;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d)梁受拉区产生裂缝,或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e)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或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f)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g)梁、柱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h)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i)悬挑构件支座混凝土出现裂缝;

j)阳台、挑檐、雨棚等易跌落伤人的室外露天构件混凝土损坏、钢筋锈蚀,有跌落趋势;

k)后锚固构件根部混凝土出现裂缝。

7.3.5.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c级的,可判定为b级。

7.3.6Ⅰ类钢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7.3.6.1钢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b、c两个等级。

7.3.6.2钢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钢屋架、网架或主梁的挠度有明显的下挠现象;

b)钢柱顶部有明显的位移;

c)主要承重构件因锈蚀,截面明显减少;

d)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如未设置柱间支撑或屋面水平支撑;

e)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柱、屋架倾斜;

f)钢屋架、网架结构杆件或其连接有裂缝、锐角切口;

g)节点、连接部位存在明显缺陷,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h)焊缝存在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少焊、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凹坑等缺陷;

i)铆钉或螺栓存在漏铆、漏栓、错位、错排或掉头等缺陷;

j)钢柱、钢梁等受力构件存在屈曲、断裂现象;

k)悬挑构件(雨棚)显著下垂变形,根部连接存在开裂等损伤;

l)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跨度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屋面板之间非采用混凝

土连成整体时,厂房单元两端未设上弦横向支撑;

m)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组合屋架厂房单元天窗两侧端开间或超过42m无设置竖向支撑;

n)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组合屋架横向支撑、竖向支撑杆件未采用型钢。

7.3.6.3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c级的,可判定为b级。

7.3.7Ⅱ类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7.3.7.1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7.3.7.2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有正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判定

为a级:

a)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b)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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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d)承重的混凝土构件无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钢筋无露筋、

锈蚀。

7.3.7.3砌体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除通过超限审查,普通砖墙房屋高度大于21m或层数超过7层(乙类设防时层数应减少一层

且总高度应降低3m);

b)乙类设防时,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由独立砖柱支承;

c)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超过表3要求;

表3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

楼盖、屋盖类别普通砖、多孔砖房屋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18m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15m

木楼盖、屋盖11m

d)房屋总高度和总宽度的最大比值(高宽比)超过2.5;

e)纵横墙沿竖向上下不连续;

f)承重墙或柱因受压产生缝宽大于1.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

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g)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采用黄泥砌筑;

h)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侧弯变形矢高大于构件计算高度的

1/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i)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j)存在本文件7.3.4.2e)~l)款的情形之一。

7.3.7.4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不属于a、c级的,判定为b级。

7.3.8Ⅱ类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

7.3.8.1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7.3.8.2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有正规施工图设计文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

判定为a级:

a)承重构件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b)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c)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7.3.8.3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排查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判定为c级:

a)除通过超限审查,框架结构房屋高度超过55m,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抗震墙结构房屋高度超过

120m,框支抗震墙结构房屋高度超过100m;

b)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时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c)多处梁、板产生超过构件计算长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梁、

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缝宽大于0.5mm,板产生宽度大于1.0mm的受拉裂缝;

d)多处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或向下延伸达梁高的

2/3以上,且缝宽大于1.0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e)多处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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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4/T24—2022

f)多处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

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g)多处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裂缝;多处

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0mm,

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h)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1%,或其侧向位移量大于构件计算

高度的1/300;

i)多处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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