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872-2018 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服务规范

DB50/T 872-2018 Social assistance standard for the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872-2018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7-20
实施日期
2018-10-01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收治服务。针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收治服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精神病院(重庆市优抚医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胡晓林、张程、刘敏、牟雪梅、杨洋、薛栋译、黄茂薇。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6

备案号:59533-2018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872—2018

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服务规范

Receiveandcureservicespecificationformentaldisorderpatientswithsocial

assistance

2018-07-20发布2018-10-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0/T87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精神病院(重庆市优抚医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精神病院(重庆市优抚医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晓林、张程、刘敏、牟雪梅、杨洋、薛栋译、黄茂薇。

I

DB50/T872—2018

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救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条件、人员、场所与设施设备和收治服务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收治服务。针对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收治服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245-2009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MZ/T056-2014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华医学会)

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世界卫生组织)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2009和MZ/T056-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困人员low-incomepeople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MZ/T056-2014,3.2]

3.2

流浪乞讨人员vagrantsandbeggars

以流浪、乞讨方式度日的生活无着人员。

[GB/T23245-2009,2.1]

3.3

救助甄别reliefidentification

救治机构审核求助人员状况并决定是否提供救助的过程。

[GB/T23245-2009,2.8]

3.4

工娱治疗workandrecreationaltherapy

1

DB50/T872—2018

基于促进病情恢复、改变认知、调节情绪、增强体质、建立信心和提高社会交往和适应环境能力的

目的,有组织地安排患者参加某些工作、劳动、娱乐和体育等活动的康复治疗方法。

注:参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第七章有关定义描述。

4收治机构基本条件

4.1机构设立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本地医疗机构的总体规划。

4.2应具备承担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护理、康复和长期照料的能力。

4.3应具备与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并配置社会工作人员。

4.4应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质,且资质中核定精神科和康复科诊疗科目。

5人员要求

5.1人员资质要求

5.1.1医生应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5.1.2护士应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5.1.3护理员应具备在护士指导下提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护理的能力和经验。

5.1.4社会工作人员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水平的职业资格。

5.2服务礼仪要求

5.2.1应遵守医学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5.2.2应统一穿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铭牌。

5.2.3应讲究卫生,保持仪容整洁、仪表端庄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5.2.4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6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

6.1根据精神障碍诊治和康复需要,应明确划分固定的服务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和办公生活场所。各

个场所应配置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6.2服务场所应明确划分门诊区、医技区和住院病区等功能空间,且布局科学、合理。

6.3服务场所各个功能空间应有规范、简洁、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6.4服务场所各个功能空间应设置防攀爬、防自杀、防暴力攻击的安全防范设施。

6.5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介绍岗位职责、工作依据、工作流程、服务规范、收费依据和投诉申诉

途径等内容的公示栏(牌)。

6.6门诊区应合理设置就诊接待窗口、导医台、咨询服务台等服务设施设备。

6.7住院病区每个病房床位数不宜超过8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少于5㎡。病房配备病床、搁物架

等基本生活设施。病床根据季节配备齐全的床上用品。

6.8公共活动场所宜配置供患者使用的阅览室、影视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设施。

6.9应配置救护车。

7收治服务

2

DB50/T872—2018

7.1特困人员收治服务

7.1.1入院申请

7.1.1.1收治机构应按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向精神障碍患者、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在乡

镇(街道)提供入院前咨询,且接受入院申请。非自愿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相关规定执行。

7.1.1.2入院申请时,收治机构应向精神障碍患者、或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收取入院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包括但不仅限于:

a)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b)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c)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d)若有病史资料,需提供材料原件;

e)若有既往就诊病历,需提供材料原件。

7.1.2入院前审查服务

7.1.2.1收治机构应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入院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组织核查工作。

7.1.2.2收治机构应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CCMD-3标准(或ICD-10标准)诊断确定患者精神

障碍类别,并提出收治意见。

7.1.2.3确定收治意见后,收治机构工作流程如下:

a)不具备收治条件的,应向申请人退回入院申请,并告知诊断结论;

b)具备收治条件的,应填写《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调查意见表》(参见附录A),上报县级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认定。

7.1.2.4收治机构入院审查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7.1.3入院登记服务

7.1.3.1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困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条件认定批复后,收治机构应办理患者入院

手续,若患者有监护人(包括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由患者监护人与收治机构签订《特困精

神障碍患者收治协议》;若患者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由患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与收治机构签

订《特困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协议》。

7.1.3.2收治机构应建立特困精神障碍患者档案管理制度。患者档案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a)特困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b)《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调查意见表》(原件)(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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