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544-2018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64/T 1544-2018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4/T 1544-2018
标准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04
实施日期
2018-07-03
发布单位/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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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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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544—2018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2018-04-04发布2018-07-03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DB64/T1544—2018

目次

前言................................................................................II

1总则..............................................................................1

2术语..............................................................................1

3基本规定..........................................................................2

4绿色设计策划......................................................................3

5场地与室外环境....................................................................4

6建筑与室内环境....................................................................5

7结构与建筑材料....................................................................7

8给水排水..........................................................................8

9暖通空调.........................................................................10

10建筑电气........................................................................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绿色建筑设计技术集成表.........................................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绿色建筑模拟软件边界条件.......................................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宁夏常用本土植物名录...........................................3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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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在总结我区《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DB64/T954-2014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参照部分外省市编制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并结合

我区实际情况,经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绿色设计策划;5.场

地与室外环境;6.建筑与室内环境;7.结构与建筑材料;8.给水排水;9.暖通空调;10.建筑电气。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宁夏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

气象信息中心。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李志辉、李金保、郭志军、孙晓阳、韦红、李建华、孔青、韩向农、赵红、

段建华、杨有林、邝山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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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1总则

1.1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

针,推进我区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民用绿色建筑设计,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可参照执行。

1.3民用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经济适用、技术创新的原则,结合所在地区的气

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充分体现使用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的协调统一,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1.4民用绿色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绿色设计

在设计中,运用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设计方法和技术措施,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

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2

建筑全寿命周期

民用建筑全寿命周期包括:设计、建造、使用、改造、拆解整个过程。

2.3

生态敏感地区

对人类生产、生活具有特殊敏感性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受到人为的不合理开发活动影响

而产生负面效应的地区。

2.4

生态补偿措施

指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

在绿色建筑设计中主要指对场地整体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恢复和建设,以弥补开发活动引起的不可避免

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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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动措施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自然条件来降低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

等负荷,为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措施。

2.6

主动措施

为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而采用的消耗能源的机械措施。

2.7

绿色建筑增量成本

因实施绿色建筑理念和策略而产生的初投资成本的增加值或减少值。

2.8

风速放大系数

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

2.9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一种由诸如林荫街道、湿地、公园、林地、自然植被等开放空间和自然区域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

能够以自然的方式控制城市洪涝灾害和径流污染,保护水环境。

2.10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通过自然或人工强化采取的入渗、滞留、调蓄和回用等措施,一年内场地雨水径流中得到控制的径

流雨量占全年总雨量的比例。

2.11

本土植物

对本地气候、土壤与环境条件具有较好适应性,且常被用于园林景观用途的植物。

2.12

绿色建材

在原料采取、产品制造、使用以及废料处理的全生命周期中,对资源和能源消耗最少、生态环境影

响最小、再循环利用率最高,具有优异使用性能,有利于人类健康的材料。

3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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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设计应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方针,坚持长寿命原则,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的建设方式,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延长资源利用周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2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室内环境、室外景观、经济等专业应紧密配合,协同工作。

3.3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

境、城乡经济、社会人文等特点,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方针,倡导健康、低碳的生活方式。

3.4设计应根据当地条件,坚持节约、高效和循环利用原则,降低或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合

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和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

3.5设计应在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积极进行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以

提高民用绿色建筑的性能。

3.6设计应从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绿色设计策划,确定绿色目标和策略,并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

件中设立绿色设计专篇。

3.7设计各专业应积极推广应用BIM技术,建立具有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综合管理功能的

信息化平台。

3.8民用绿色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的规定。

4绿色设计策划

4.1一般规定

4.1.1建设项目方案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明确绿色建筑的定位、目标、技术策略、成本与效益

分析,并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

4.1.2民用绿色建筑策划宜采用包括建设、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的

团队合作完成。

4.2策划内容

4.2.1绿色设计策划包括下列内容:

a)前期调研;

b)项目定位与目标;

c)绿色建筑方案;

d)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4.2.2前期调研包括下列内容:

a)场地调研:包括场地位置及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及市政基础设施等;

b)市场调研:包括项目功能、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c)社会调研:包括区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公众意见、当地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等。

4.2.3项目定位与目标包括下列内容:

a)明确项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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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确定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相应等级;

c)分项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

4.2.4绿色设计方案宜符合下列要求:

a)优先采用被动设计策略;

b)选用适宜集成技术,选用高性能建筑产品及设备;

c)当实际条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目标时,需采取调整、平衡和补充措施。

4.2.5技术经济可能性分析包括下列内容:

a)技术可行性分析;

b)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评估与综合效益分析;

c)风险评估。

5场地与室外环境

5.1一般规定

5.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规划及各类保护区与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5.1.2民用绿色建筑应对备选场地进行自然灾害和污染威胁评价,提出场地防灾、污染治理和生态修

复方案。位于生态敏感地区的场地,在项目建议书中应进行生态与环境影响安全性评价,在可研阶段应

提出生态补偿措施和生态修复方案。

5.1.3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内容,满足各种功能可持续

运营的要求。

5.1.4建筑布局应满足所在地区日照标准要求,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5.2土地利用

5.2.1设计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确定居住建筑人均用地指标及公共建筑容积率指标。

5.2.2应合理设置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绿化用地,公共建筑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5.2.3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采取措施保证雨水自然入渗。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

面积之比不应低于5%,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应低于10%,且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

总用地面积之比不应高于70%。

5.2.4应合理利用场地内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尚可利用的既有建筑。

5.3室外环境

5.3.1室外夜景照明和幕墙设计应避免光污染,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采用透明幕墙时,玻璃的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严格控制夜景照明

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等建筑产生光污染,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要求。

5.3.2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3.3场地风环境便于冬季室外行走,有利于建筑自然通风,并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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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冬季建筑物周围人行环境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

b)过渡季、夏季室外风压均匀,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的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

c)50%以上可开启的外窗的室内外表面风压差大于0.5Pa。

5.3.4场地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热岛效应,改善室外热环境:

a)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或其他遮荫措施的面积达到10%;

b)建筑物外表面宜采用浅色调,超过70%路面与屋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反射不低于0.4;

c)宜对场地热岛强度进行模拟预测,夏季典型日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5.4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5.4.1场地交通设计应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点的步行距

离不超过500m或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5.4.2场地自行车、机动车停车场所的设置应合理。机动车停车场应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5.4.3场地内人行通道与活动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4.4民用绿色建筑应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并满足下列要求:

a)居住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项及以上:

1)场地出入口到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米,或场地内设有幼儿园;

2)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米,或场地内设有小学;

3)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米;

4)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5)场地1000米范围内设有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5种以

上公共服务设施。

b)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2项及以上:

1)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围居民免费开放。

5.4.5场地内应合理设置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收集点或收集站。

5.5场地生态保护

5.5.1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应结合地形地貌,保护场地内原有的树木、植被、水体、湿地和自然生态

系统,保持或提高场地的生物多样性。

5.5.2因地制宜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场地面积小于10h㎡的应制定雨水综合利用方案;场地面积

大于10h㎡的应编制雨水利用专项规划。

5.5.3结合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植物。优先选用本土植物,采用乔、

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鼓励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5.5.4水景设置应结合场地水资源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内水量平衡,合理确定水景规模。

6建筑与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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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一般规定

6.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结合场地自然条件与气候环境,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合理优化围护结构性能,降低建筑运行负荷,改善室内舒适度。

6.1.2建筑设计应合理控制空间体量,提高建筑空间利用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辅

助空间,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6.1.3建筑设计应遵循建筑标准化设计原则,有利于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为实现建筑装配化施

工创造条件。

6.2围护结构

6.2.1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面积比等进行优化设计。

6.2.2绿色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与外窗及幕墙保温性能、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64∕521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6.2.3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绿色建筑,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提高5%以上,或

采暖及空调负荷指标应降低5%以上。

6.2.4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围护结构内表

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3室内声环境

6.3.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低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

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6.3.2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外墙及居住建筑的分户墙的空气隔声性能,高于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b)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低于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6.3.3建筑平面布局应安排合理,对各类房间进行区域划分,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产生较大噪声源的设备用房应集中布置,远离办公、卧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空间;

b)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避免将水泵房、配电房等噪声源设于住宅的正下方;

c)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

d)产生噪声的洗手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

e)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

6.3.4公共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房间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6.4室内光环境

6.4.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视觉间距不小于18m;公共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6.4.2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60%以上面积的采光

系数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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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应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a)主要功能房间有合理的控制眩光措施;

b)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c)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0.5%的面积,不低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5%。

6.5室内热湿环境

6.5.1建筑外窗及玻璃幕墙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玻璃幕墙可开

启面积比例达到5%以上。

6.5.2朝向东、西的主要使用房间,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应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

6.5.3供暖、空调系统末端应设置独立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调节装置可独立启停

的主要功能房间不低于70%。

6.6室内空气质量

6.6.1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室内自然通风应满足下列要求:

a)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1项及多项要求:

1)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5%;

2)户内设有明卫。

b)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应满足下列1项及多项要求:

1)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达到2次/h;

2)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达到2次/h的房间比例不小于60%。

6.6.2室内气流组织应合理。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

要求;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污染空气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6.6.3人员密度较高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a)对室内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b)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6.6.4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以及家具陈设应符合相关污染物的释放标准,整体使用后室内空气质量应满

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6.6.5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7结构与建筑材料

7.1一般规定

7.1.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墙、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强度等级应不低于HRB400级。

7.1.2建筑应优先采用地方性生土材料、速生材、再生材料、薄型瓷砖等节能环保材料,减少使用天

然石材、天然骨料等不可再生材料。建筑造型应简约,且无大量纯装饰性构件。设置太阳能设备和遮阳、

导光、导风、载物等功能的建筑室外构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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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结构设计

7.2.1建筑形体设计应有利于抗震,减少结构材料的消耗量,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

规定。

7.2.2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通过设计优化比选,达到节材效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宜选择埋深较浅的天然地基或采用人工

处理地基和复合地基;

b)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体系,优先采用节材节能一体化、绿色性能较好的新型建

筑结构体系;

c)在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钢与混凝土

组复合楼盖技术等。

7.2.3建筑室内外装修坚持简约化、功能化、轻量化、部品化原则。居住建筑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

体化的户数不应低于30%;公共建筑公用部位应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

7.2.4设计宜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和卫浴间。

7.2.5公共建筑室内采用可拆卸并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比例不应低于30%。

7.2.6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围护结构、室内装修等建造选用工厂化生产的建筑构、配件装配率不

低于30%。

7.2.7民用绿色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建筑百年资源消耗和环境负荷评估。主

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70年。建筑结构应考虑使用空间通用开放、灵活可变,建筑结构选型应

适应功能转换、建筑改造和材料循环利用。

7.2.8对《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规定的甲类、乙类建筑优先采用隔震技术、消能减震

技术,提高建筑安全度,减少地震损失。

7.3建筑材料

7.3.1民用绿色建筑宜采用符合国家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的绿色建材产品,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地区禁止

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3.2采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500km以内产地的建筑材料重量占项目建筑材料总重量的

比例达到60%以上。

7.3.3设计应使用高性能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高强钢筋;高层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强

度等级不低于C50级混凝土,其用量不低于50%,鼓励采用强度等级更高的混凝土;

b)钢结构中,采用Q345及以上等级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低于50%;

c)混合结构中,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应分别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选用高强

度混凝土、钢筋和钢材。

7.3.4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混凝土结构高性能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不宜低于

50%;钢结构宜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性防腐涂料。

7.3.5设计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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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在保证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的建筑材料。居住建筑用量

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公共建筑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

7.3.7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占该建筑材料用量的比例不低于30%,且该建筑材料废

弃物用量比例不低于30%。鼓励使用两种及以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7.3.8装饰装修设计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建筑材料。

7.3.9优先采用建筑外墙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保温系统与建筑主体同寿命,且满足节能标准要求。

8给水排水

8.1一般规定

8.1.1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应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8.1.2给排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完善、安全。

8.1.3设计应采用节水型器具、设备及配件,并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

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2011的要求。

8.2节水系统

8.2.1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指标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8.2.2给水管网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a)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b)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c)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并根据计量情况分析管道漏损情况和采取整改措

施。

8.2.3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高层建筑采用合理分区供水。用水点采用减

压限流措施,无超压出流现象。

8.2.4水计量装置应按使用用途、按付费管理单元要求分别设置,优先采用智能化水计量系统。

8.2.5公用浴室应采用具备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或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

8.2.6集中热水系统、空调冷却水系统、游泳池净水处理系统、洗车用水净水处理系统设计应采用水

循环系统。

8.3节水器具与设备

8.3.1设计应选用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3级的节水器具,鼓励选用2级及以上效率等级的节水器具。

8.3.2设计应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宜采取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

植无需长期灌溉植物。

8.3.3空调设备及系统设计宜采用下列节水冷却技术:

a)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处理装置,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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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b)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

c)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8.3.4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它用水采用节水技术的比例不低于50%。

8.4非传统水源利用

8.4.1设计应合理利用非传统水源用于绿化浇灌、道路冲洗、洗车、冲厕等,非传统水源水质应符合

相应的标准,确保使用安全。优先利用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作为水源。

8.4.2冷却水补水使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比例不低于10%,其水质指标应满足《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标准》GB/T29044的要求。

8.4.3应制定雨水集蓄与利用方案,合理设计地表雨水和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8.4.4室外景观水体应结合雨水控制设施,充分利用场地的雨水资源,并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

体水质;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作为景观用水的水源。

8.5太阳能热水系统

8.5.1居住建筑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满足与建筑一体化要求。

8.5.2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9暖通空调

9.1一般规定

9.1.1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各类室内热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736的规定。

9.1.2不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9.2冷源与热源

9.2.1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绿色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应比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及以上。

9.2.2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公共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应比《民用建筑供热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值低20%。

9.2.3应合理利用工业余热、废热、生物质能及其它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供暖及生活热水需求。

9.2.4设计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系统全年能源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70%。

9.3供热、通风与空调

9.3.1室内空调系统或通风装置应采取新风调节措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和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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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居住建筑室内采用专用的补充新风装置。

9.3.2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

9.3.3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降低部分冷热负荷及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a)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空调区域,对空调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b)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

且空调冷源机组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c)冷媒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

d)过渡季节节能措施。

9.3.4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系统能耗指标应比《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降低5%以上。

9.4检测控制与能量计量

9.4.1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供暖通风

与空调系统均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9.4.2建筑的冷热源和输配系统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并满足数据远传与在线监测要求。

9.4.3燃气锅炉与制冷机组应采用群控技术进行自动调节。

10建筑电气

10.1一般规定

10.1.1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方案。

10.1.2优先采用节能、低耗、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

白炽灯等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的电气产品和材料。

10.2供配电系统

10.2.1变配电所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和大功率用电设备。

10.2.2对于三相不平衡的供配电系统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

置。

10.2.3供配电系统及设备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规定,超出规定谐波限值时,应对谐波

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谐波抑制和治理措施。

10.2.410kV及以下供电系统应综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密度等要求,合理选择电力电缆

截面。

10.3照明

10.3.1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照度

调节等节能控制措施。

10.3.2建筑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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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优先利用天然采光,结合天然采光条件合理进行

人工照明布置,并设置照明自动控制装置。

10.4电气设备

10.4.1配电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不应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0.4.2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技术的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

置,并宜设置自动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的感应传感器。

10.4.3水泵、风机等设备及三相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应选用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节能产品。

10.5电能计量

10.5.1居住建筑应分户、分用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的类型及容量应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

公共区域照明应单独进行电能计量,电梯、给排水设备、通风空调设备等应分别进行电能计量。

10.5.2公共建筑应按照使用功能、物业归属、运行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分别进行电能计量。

10.5.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独立的计量装置。

10.6建筑智能化

10.6.1建筑智能化系统,其子系统应按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要求配置;居住建筑的智

能化系统还应满足《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的要求。建筑智能化设计均应满足无

障碍使用要求。

10.6.2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并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检测、统计、分析和管理功能。

10.7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10.7.1有条件的项目宜采用太阳能光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10.7.2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规划与设计内容,光电组件应实现与建筑一体化。

10.7.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容量不宜大于200kW,电压等级不大于0.4kV,并网方式应采用低压端用

户侧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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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绿色建筑设计技术集成表

A.1场地与室外环境见表A.1。

表A.1场地与室外环境

专业场地与室外环境

分类适用技术名称策略/产品/材料/设备控制指标

建筑选址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基本

农田、湿地、森林和其他各类保护区,必须符

项目选址与场地利用技术

合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及各类保护区的建设控制

要求。

建设场地自然地质灾害安全通过安全性评价,合理避让各种自然地质灾害

性评价技术及危险源、污染源威胁,保障建设场地安全。

场通过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对规划设计的建筑

建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时间:

地日照效果进行模拟和检验。建筑布局应使所有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

规建筑均符合相关日照标准,同时相邻建筑的原

建筑日照模拟分析技术3h;住宅、普通教室、老年人居

划有日照标准不得降低;旧区改建项目的新建住

住用房、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

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

的病房和疗养室≥2h。

照1小时的标准。

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和公共

服务设施所属绿地等;植物配置应以乔木为主,绿地率:新区项目≥35%,旧区

各类绿地规划设计技术项目≥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绿植景观;选种本土:新区≥1.0m2;旧区≥0.8m2。

植物,并与各类休闲活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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