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914-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作业规范

DB32/T 2914-2016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2914-2016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3-10
实施日期
2016-04-10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作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项目及其要求、检测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及生产经营单位自检。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起草人:
王晓斌、卢谊宁、钱国柱、王宗宁、高健、张强、高岳毅、王建伟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30

C67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2914—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作业规范

Specificationsforthe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Installationsin

HazardousAreas

2016-03-10发布2016-04-10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T2914—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检测项目及其要求..................................................................5

6检测方法..........................................................................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产经营单位自检项目及其要求....................................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检验报告格式...................................................14

参考文献.........................................................................16

I

DB32/T291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镇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斌、卢谊宁、钱国柱、王宗宁、高健、张强、高岳毅、王建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2/T2914—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作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作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项目及其要求、检测

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及生产经营单位自检。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核电厂的核岛;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医疗室内;

——灾难性事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71-2008电工术语电气装置(IEC60050-826:2004,IDT)

GB12476.2-201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IEC61241-14:2004,IDT)

GB/T17949.1-2000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DL/T664-2008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SH3038-2000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SH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装置electricalinstallation

相关电气设备的组合,具有为实现特定目的所需的相互协调的特性。

[GB/T2900.71-2008,术语和定义3.1]

1

DB32/T2914—2016

3.2

电气设备electrical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

和电讯工程设备。

[AQ3009-2007,术语和定义3.1]

3.3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

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50058-2014,术语2.0.29]

3.4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50058-2014,术语2.0.10]

3.5

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

絮。

[GB50058-2014,术语2.0.20]

3.6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50058-2014,术语2.0.24]

3.7

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的

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AQ3009-2007,术语和定义3.5]

3.8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installationsinhazardousareas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中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在运行状态下防爆性能的可靠性,对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

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活动,包括使用检测设备检测以及目视检查。

3.9

定期检测periodicinspection

对所有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进行的例行检测。

[AQ3009-2007,术语和定义3.17.5]

3.10

最高表面温度maximumsurfacetemperature

气体最高表面温度指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在允许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达

到的并有可能引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最高温度。

粉尘最高表面温度指在规定的无粉尘或有覆盖粉尘条件下试验时,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表面的任何

部分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注:该温度是在试验条件下所达到的。由于粉尘的隔热性,该温度随着粉尘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2

DB32/T2914—2016

[AQ3009-2007,术语和定义3.26]

4基本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分为定期检测及生产经营单位自检。定期检测及自检的机构/主体、

周期及项目见表1。

表1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分类、检测机构/主体、检测周期和检测项目

检测分类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单位自检

检测机构/主体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检测周期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危险场所实际情

况确定

检测项目5.1、5.2附录A

4.1.2新安装或改造后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

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役的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进行定期检测。

4.1.3为保证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气防爆自检,不具备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自检。

4.1.4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电气防爆自检的作业要求可参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定期安全检测作业要求执行。

4.2检测机构和人员

4.2.1实施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定期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安全生产检

测检验资质,其检测人员应熟悉防爆电气装置、电气设备及检测检验相关知识,并取得相关资质。

4.2.2实施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定期自检的自检人员应经过电气防爆及相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

培训,一般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检(维)修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也可为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生

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人员。

4.3检测机构作业程序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定期安全检测作业程序见图1。

3

DB32/T2914—2016

现场调查及资料搜集

制定检测方案

配置检测资源

现场检测与记录

数据分析与结果判定

出具检验报告

图1电气防爆定期安全检测作业程序

4.4检测机构作业要求

4.4.1检测机构现场调查后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a)~g);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投入

正常生产之前,还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h)~j):

a)危险场所防爆区域划分图;

b)设备布置图、电气线路图;

c)危险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名称及其安全数据表(SDS);

d)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清单,包括安装地点和位号信息;

e)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f)有关防爆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特殊使用条件的技术说明(可选);

g)本质安全型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技术文件(可选);

h)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i)电气装置或电气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j)相应的技术文件以及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4.4.2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a)检测区域及检测点,必要时包含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位号信息;

b)检测项目;

c)检测依据;

d)选用的检测方法;

e)检测进度;

f)检测人员;

g)检测仪器、设备和测量工具;

h)检测作业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i)其他。

4.4.3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作业应配置下列检测资源:

4

DB32/T2914—2016

a)现场检测作业不少于2人;

b)检测仪器、设备应是防爆型的,并与危险场所及其中危险物质的分类、分级相适应;

c)检测仪器、设备应经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校准,检定/校准结果证实其功能和精度能满足检

测依据和检测方法的要求,并在有效期内、处于正常状态;

d)穿(戴)与危险场所风险相适应的安全帽、防静电鞋、防静电服、防护眼镜、防噪声护具、防

酸服、防毒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4.4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作业要求:

a)检测人员应遵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不得携带火种、不得吸烟;

——不得穿钉鞋、不得随意敲打金属物;

——不得携带非防爆的通讯工具;

——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应按规定的路线进出规定的区域;

——进入危险场所,检测人员应消除人体静电,机动车辆应加装阻火器。

b)检测人员应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电气装置和电气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c)严格按照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4.4.5现场检测数据应用钢笔或签字笔记录在专用原始记录中,字迹工整、清楚。检测原始记录应有

检测、校核人员签字。

4.4.6现场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设计

文件的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并加盖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报告专用章。检验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B,检验

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

b)检测区域及检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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