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510-2023 政务预公开数据分类分级评估指南
DB23/T 3510-2023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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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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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20
CCSL70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510—2023
政务预公开数据分类分级评估指南
2023-07-05发布2023-08-04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510—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数据分类............................................................................2
5数据分级............................................................................3
附录A(资料性)数据分级判定示例................................................7
附录B(资料性)数据共享、开放与安全级别的对应关系..............................8
I
DB23/T351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网络空间研究中心、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中数(深圳)
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应急管理部北方
航空护林总站、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庆川、马超、陈晓明、李鸿鹄、郑德承、吴英东、张立新、呼大永、方舟、
金陵、吕宏武、董伊然、祝宇琳、姜永涛、李志刚、魏嘉莹、周莹、孟鸽、张鸿浩、杨彩霞、张树臣、
刘环鹏、赵文敬、杨晓峰、张学强
II
DB23/T3510—2023
政务预公开数据分类分级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政务预公开数据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政务预公开数据的分类、分级的原则、方法、
流程和评估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机构,政府信息化运维部门,公众数据管理机构,以及为政
务化系统建设和运维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数据分类分级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5069信息安全技术术语
GB/T38664.1—2020信息技术大数据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第1部分:总则
GB/T39477—2020信息安全技术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
3术语和定义
GB/T2506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政务数据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
[来源:GB/T38664.1—2020,3.1]
政务数据预公开
政务部门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准备面向社会提供政务数据或数据服务的行为。
敏感数据
由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并在一定时间段内采取保护措施的数据资源。
[来源:GB/T39477—2020,3.7,有修改]
政务数据分类
将具有某种共同属性政务数据,根据应用场景、数据来源、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属性,按一定的
原则和方法进行分类。
1
DB23/T3510—2023
政务数据分级
根据政务数据的敏感程度和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使用后对受侵害客体的影响程度,按照
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级。
4数据分类
分类原则
4.1.1科学性
按政务数据多维特征及其数据之间的逻辑关联,进行科学系统化分类。
4.1.2实用性
政务数据分类应从实际需求出发,最大限度体现数据价值。设定的数据类目符合普遍认知且易于管
理。
4.1.3可操作性
政务数据生产或使用部门,可按照本指南自行完成政务数据的分类。
4.1.4可扩展性
政务数据分类应适应职能部门调整、社会发展、新业态需求等新场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扩展能
力。
数据类型
4.2.1政务数据按应用场景,可分为:
——经济调节数据;
——市场监管数据;
——公共服务数据;
——社会管理数据;
——自然资源数据;
——政府运行数据;
——中间数据。
4.2.2政务数据按数据来源,可分为:
——行政部门及其支撑单位数据;
——企业及社会组织数据;
——公民个人数据。
4.2.3政务数据按共享属性,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规定,其分类为:
——无条件共享数据: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有条件共享数据: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
用的政务数据;
——不予共享数据: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4.2.4政务数据按开放属性,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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