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566-2023 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规程

DB1302/T 566-2023 Small reservoi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regulations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02/T 566-2023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7-25
实施日期
2023-08-15
发布单位/组织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唐山市水利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的基本规定、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工程养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已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唐山市水利局
起草人:
谷媛媛、魏炜、张伟、周晓彤、郑连合、刘红卫、李丙松、汤明玉、苗春雷、吴立明、赵维忠、李晓秋、孙帅、李金玲、刘丹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60

CCSP40

DB1302

唐山市地方标准

DB1302/T566—2023

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规程

2023-07-25发布2023-08-15实施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02/T56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唐山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唐山市水利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谷媛媛、魏炜、张伟、周晓彤、郑连合、刘红卫、李丙松、汤明玉、苗春雷、

吴立明、赵维忠、李晓秋、孙帅、李金玲、刘丹。

DB1302/T566—2023

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的基本规定、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工程养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已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管理与养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L570-2013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L5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型水库

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水库。分为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

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

的小(2)型水库。

3.2

挡水建筑物

用以拦截江河,形成水库或壅高水位的建筑物。如水库挡水坝。

[来源:SL570-2013,3.2.2.2,有修改]

3.3

泄水建筑物

用以宣泄多余水量、排放泥沙和冰凌,或为人防、检修而放空水库等,以保证坝体和其他建筑物安

全的建筑物。如溢流坝、溢洪道、泄洪洞等。

[来源:SL570-2013,3.2.2.5,有修改]

3.4

输水建筑物

为灌溉、发电和供水的需要,从上游向下游输水用的建筑物。如输水洞、引水管、渠道、渡槽等。

[来源:SL570-2013,3.2.2.4,有修改]

4基本规定

4.1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依据相关规定落实水库主管部门,明确水库管护主体。

4.2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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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实行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因地制宜推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等管护模式。

5设施管理

5.1建筑物管理

小型水库工程挡水、泄洪、输水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

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5.2通信设施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具备两

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5.3交通条件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

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5.4监测设施

5.4.1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应具备库水位、降雨量、大坝渗流、大坝变形、工程视频等信息的实时自动

采集、存储、传输等功能。

5.4.2每座小型水库至少设置1个库水位自动监测点,1个(套)人工观测水尺,1个降水量自动监测

点。

5.4.3小(1)型水库大坝在最大坝高和渗流隐患坝段,设置1~3个渗流压力横断面;小(2)水库坝

高15m以上的设置1个渗流压力监测横断面,坝高15m以下影响较大的根据需要设置渗流压力监测

断面。每个渗流压力监测横断面一般设置2~3个监测点。

5.4.4坝高超过30m或下游影响较大的土石坝,坝高超过50m或下游影响大的重力坝、拱坝,设置

表面变形监测设施。其他小型水库,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和下游影响情况设置大坝变形监测设

施。土石坝以表面垂直位移监测为主,重力坝、拱坝以表面水平位移监测为主,且宜在坝顶下游侧设置

1个变形监测纵断面。必要时,土石坝可增设1个监测横断面。

5.4.5小(1)型水库设置2~3个视频监视点,小(2)型水库设1~2个视频监视点,存在副坝或多

处建筑物的,根据需要增加视频监视点。

5.5标识标牌

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标牌,公示防汛责任人、水库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及时报告

险情。

6运行管理

6.1大坝注册登记

小型水库落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已注

册登记的大坝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6.2管理和保护范围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严禁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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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6.3大坝安全鉴定

小型水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鉴定。经鉴定为三类坝的,限期除险加固,未加固前,采取必

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经鉴定为二类坝的,针对存在的隐患及问题,制定

维修更新计划,限期实施。

6.4降等与报废

对于淤积严重、功能萎缩,或区域规划调整、功能丧失,或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不合理的

水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降等或报废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水

库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6.5工程检查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程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非汛期

每月1~2次,汛期每日不少于1次,出现大坝异常或险情、设施设备故障、库水位快速上涨等情况应

加密检查频次。定期检查于每年汛前、汛后和放水前,不少于3次。当发生大洪水、暴雨、地震、水位

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和其它危险迹象时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工

程检查常用的日常巡视检查记录表、汛前检查记录表、汛后检查记录表见附录A。

6.6工程监测

6.6.1监测项目

依据相关规范和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对降水量、水位、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项目进行监

测。

6.6.2监测频次

6.6.2.1降水量自动观测频次不少于每日1次。当出现强降水、库水位明显变化,或遭遇大洪水、强

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增加测报频次并进行人工比对观测。

6.6.2.2水位自动测报频次不少于每小时1次;

6.6.2.3渗流量、渗流压力自动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日1次,初蓄期或遭遇大洪水、强地震、工程异常

等特殊情况时,增加监测频次。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及时进行比测,加强分析研判。水位、测压管、

渗流量观测记录表见附录B。

6.6.2.4表面水平位移、垂直位移自动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日1次,遇特殊情况时增加监测频次。水平

位移、垂直位移观测记录表见附录C。

6.6.3问题处理

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6.7调度运用

管护主体应制定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

准。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蓄放水调度指令单、蓄放水操作记录表样见附录D。

7工程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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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坝顶

7.1.1养护频次

清杂每周1次,路面维护每年1~2次。

7.1.2内容和要求

7.1.2.1坝顶平整,无积水、杂草、弃物、堆积物,防浪墙、坝肩、踏步完整。

7.1.2.2坝端无裂缝、坑凹、堆积物。

7.1.2.3及时修复破损、裂缝、坑凹,达到原路面要求。

7.2坝坡

7.2.1养护频次

清杂每周1次,割草每年不少于4次,维修养护每年1~2次。

7.2.2内容和要求

7.2.2.1坡面平整,无雨淋冲沟。

7.2.2.2及时清除杂草,无灌木杂草滋生,草皮高度控制在30cm以下。

7.2.2.3护坡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或架空。

7.2.2.4在适宜季节补植或更换草皮。

7.3排水体(沟)

7.3.1养护频次

清杂清淤每周1次,维修养护每年1~2次。

7.3.2内容和要求

7.3.2.1及时清除排水沟(管)内的杂草、淤泥、漂浮物、垃圾等,保持通畅。

7.3.2.2排水体块石完整,清除杂草、泥土,无淤塞、损坏,排水畅通。

7.4溢洪道

7.4.1养护频次

清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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