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3-2022 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
DB34/T 4233-2022 The establishment specification for an integrity metrology demonstration unit of logistics express enterpri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合肥迈思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安徽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7.020
CCSA5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233—2022
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
Createspecificationsofcrediblemetrologydemonstrationforlogisticsexpress
enterprises
2022-06-29发布2022-07-29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23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迈思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处、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安徽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计
量测试研究所、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辉、鲍成根、王强、汪静、王明鼎、胡树立、王子炯、黄利君、沈清、常慕、
尚磊。
I
DB34/T4233—2022
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创建规范的创建要求、自我评价与承诺、附加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自我承诺与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8354物流术语
GB/T19680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GB/T27917.1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27917.2快递服务第2部分:组织要求
GB/T27917.3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
YZ/T0128快递服务
3术语和定义
GB/T18354和GB/T279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快递企业Expressenterprise
有邮递功能的物流活动所衍生出的服务类公司称为快递企业,快递企业通过铁路、公路和空运等交
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
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自我承诺Crediblemetrologyselfcommitmentdemonstrationof
logisticsexpressenterprises
物流快递企业建立以计量工作目标为导向,以“自律、自理、示范”为基础的诚信计量自我约束机
制,实现并确认物流快递企业内部可识别的诚信计量因素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的组织单位。
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自我评价Selfevaluationforcrediblemetrologydemonstration
oflogisticsexpressenterprises
对已向社会进行自我承诺的物流快递企业,在某一时期的诚信计量状况进行记录、分析、评估,标
明其诚信计量符合程度的过程与结果。
4创建要求
总则
4.1.1应参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制度,明确企业诚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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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职责,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推动诚信计量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管理。
4.1.2应自觉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量
值准确可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1.3应制定诚信计量目标,建立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和持续改进。诚信计量目
标包括:
a)计量人员专业素质要求;
b)计量器具要求;
c)顾客满意度要求。
4.1.4应识别诚信计量创建主体。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有下列需求的物流快递企业: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体系;
b)符合所承诺的诚信计量目标;
c)通过下列方式体现符合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和承诺;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认可。
管理要求
4.2.1职责要求
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实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岗位在诚信计量工
作中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保障、执行、监督、反馈和改进的协调机制。
4.2.2制度要求
4.2.2.1应建立顾客意见处理制度,涵盖顾客意见征集、分析和处理各个环节,以及对申诉的受理与
处理,结合顾客满意度评价,进行持续改进。
4.2.2.2应建立价格公示及收费管理制度,服务费用计算方式、计费原则应清晰、完整,并要求在提
供服务前告知顾客,收费标准和处罚规定需进行公示。
4.2.2.3应建立称重和测量规格/体积等所必须的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计
划并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测量设备状态标识清晰、有效。
4.2.2.4应建立诚信目标管理制度,结合实际量化诚信计量目标,制定目标分解和考核管理办法,规
范目标考核。
4.2.2.5应建立方法确认制度,对涉及本企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安排专人负
责收集、整理、发放、查新,确保其现行有效。
4.2.2.6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检测与收费应按照要求进行记录,有专人负责各类诚信计量体系
运行记录的整理、归档。
4.2.2.7应建立服务改进管理制度,明确提供顾客投诉渠道,对于投诉能够按照YZ/T0128中的规定
处理,向顾客提供热情的服务,或先行赔偿,投诉记录保存完好并进行有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4.2.2.8应建立内部失信控制措施及改进制度,如发生失信事件,报告、处理及时,对失信事件的责
任人应立刻采取处罚措施,消除失信影响。
4.2.2.9应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要求参建单位在经营场所张贴承诺书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公开接受
诸如社会公众、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2.3人员要求
4.2.3.1能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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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管理、生产和业务人员应按照GB/T19680和YZ/T0128的规定持证上岗,从事计量器具操
作或计量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关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并保存能力证明。
4.2.3.2职责
应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健全其职责。其职责是:
a)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检查;
b)纠纷处理;
c)定期分析计量纠纷产生的原因。
4.2.3.3教育、培训
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使其全体员工理解如下内容,并保持相关的记录:
a)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在诚信计量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个人对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违背诚信计量承诺的后果;
e)个人失信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4.2.4计量器具要求
4.2.4.1法制要求
4.2.4.1.1应选用标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标志及编号的合格产品。
4.2.4.1.2必须经检定/校准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2.4.2配置要求
4.2.4.2.1选用准确度等级为级的数字指示秤作为称重计量器具,相关计量特性参数应满
足附录A的要求;选用准确度等级为Ⅱ级及以上的钢卷尺作为规格/体积计量器具。
4.2.4.2.2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分度值应满足被测对象测量的需要。
4.2.4.3管理要求
4.2.4.3.1应具有安全处置、运输、贮存、使用、报废计量器具的形成文件规定,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并防止性能退化。
4.2.4.3.2应粘贴标识表明其检定或校准状态。
4.2.5顾客满意度要求
4.2.5.1信息交流与控制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形式,
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a)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计量申投诉的沟通、协作等;
b)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上门服务时应及时告知资费和测量数
据的信息等;
c)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溯性。
4.2.5.2分析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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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监视和测量
应对诚信计量的过程控制、服务质量、履约情况、市场形象等进行监视和测量,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4.2.5.2.2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
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
保存相关的记录。
5自我评价与承诺
自我评价
对照创建规范和自评细则,定期对已建立的诚信计量体系进行审核和自评,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
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
承诺
5.2.1物流快递企业主办者应就诚信计量的目标和责任进行自我声明、承诺。
5.2.2诚信计量的目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利益的补偿性和
责任方的惩戒性。
5.2.3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公示栏、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
方的监督。
5.2.4当发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162号公告
规定时,企业应取消其“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
5.2.5对创建成功的物流快递企业,采用对照表形式进行督查,考核创建效果的有效性、持续性。对
督查出现质量、安全、重要条款的不合格或在计量投诉、举报方面由于其主观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企业应取消其“物流快递企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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