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042-2024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 第4部分:特色专业镇

DB14/T 3042-2024 Standardization Innovation Demonstration Point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 Part 4: Characteristic Professional Towns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3042-2024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13
实施日期
2024-11-13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特色专业镇标准化创新示范点的建设与评价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职(山西)标准化专业人才实践基地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志强、王守业、李敏、陈彦华、贺继峰、李素霞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CCS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042—2024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

第4部分:特色专业镇

2024-08-13发布2024-11-13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042—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建设................................................................................1

5评价................................................................................3

6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5

附录A(规范性)特色专业镇标准化创新示范点项目目标评价表..............................6

参考文献.............................................................................11

I

DB14/T304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的第4部分。《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分为以

下4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农村领域;

——第2部分:工业领域;

——第3部分:服务业领域;

——第4部分:特色专业镇。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职(山西)标准化专业人才实践基地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守业、李敏、陈彦华、贺继峰、李素霞。

II

DB14/T3042—2024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建设与评价

第4部分:特色专业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色专业镇标准化创新示范点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评价、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特色专业镇标准化创新示范点的建设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

GB/T13017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20004团体标准化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标准化创新示范点

在特定领域,标准化组织管理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标准有效实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工作

成效突出的标准化示范单位。

特色专业镇

以县(市、区)为基本地理单元,以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为主要特征,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

模较大、专业化配套协作程度较高、技术创新活跃、产业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经济形态,是集群经济的

基本形式。

4建设

建设原则

4.1.1立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和产业特点的标准体系,

能够有效反映标准化助力特色专业镇的技术创新、管理科学、质量提升和品牌打造。

4.1.2立足于特色专业镇集群化发展需求,探索标准化创新发展的模式和渠道,推进知识、技术、资

金、人才等资源要素的互惠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标准化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质量效

益和品牌效益提升的作用。

4.1.3立足于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通过标准体系的实施和改进,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

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带动特色专业镇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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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目标

4.2.1强化技术、创新要素引领,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

力,助推特色专业镇高质量发展。

4.2.2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特色专业镇建设标准体系,体系内团体标准应得到有效实施。

4.2.3示范点标准化工作成效明显,经济、社会、生态、质量、品牌效益显著提升。

4.2.4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社会团体会员单位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化氛围浓厚,会员单位之间形成

合力,共同发展。

建设任务

4.3.1组织保障

4.3.1.1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标准化领导机构,对示范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4.3.1.2设置标准化专(兼)职工作机构,负责总体计划的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体系建立、

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标准实施和反馈、标准体系更新完善等。

4.3.1.3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4.3.1.4应制定目标明确、分工清晰的示范工作方案,并配套相应的保障制度。

4.3.1.5有信息的收集渠道,建立标准化信息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标准化工作。

4.3.2标准体系建设

4.3.2.1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团体标准为重

点构建,符合行业特点和实际。

4.3.2.2应围绕示范点建设目标建立与示范点相适应的标准体系,编制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体系编

制说明、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符合GB/T13016要求。

4.3.2.3能够覆盖成员单位主要经营活动,包括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标准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必须具备的标准。

4.3.2.4标准体系内标准现行有效,能够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制定为标准。

4.3.2.5能够遵循“有标贯标、无标制标、低标提标”的原则,实现标准体系的动态更新和完善。

4.3.3团体标准制定

4.3.3.1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提高团体标准的数量和质量,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

填补标准空白。

4.3.3.2积极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打造区域团体标准品牌。

4.3.3.3根据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GB/T20004)开展自我评价,参与团体标准培优计

划。

4.3.3.4社会团体诚信自律,依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地

方标准的研制。

4.3.4标准体系实施

4.3.4.1标准宣贯

4.3.4.1.1按照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宣贯计划,通过印制标准宣传资料(如:明白纸、解读

手册、一图读懂等)、知识竞赛、墙体标语等宣传形式组织开展标准化宣传活动,由领导机构组织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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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4.3.4.1.2采取标准化专题讲座,通过现场讲解、示范、演示等方式,让使用者了解其使用的标准的

具体要求。

4.3.4.1.3通过录制授课视频和企业标准宣贯视频,宜上线“标准化公益大讲堂”等标准化推广平台

并组织在线学习。

4.3.4.1.4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短视频等各类媒介形式,对示范点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推

广。鼓励利用央视、省级媒体宣传。

4.3.4.1.5通过各类报刊、杂志、公众号等形式积极发表相关论文。

4.3.4.1.6积极参加“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等活动,宣传标准化知识。

4.3.4.2标准应用培训

4.3.4.2.1组织示范点标准培训工作。标准培训应层层签订培训任务书,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要具体

量化。

4.3.4.2.2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计划培训时间、参加培训人员等。每年

全员集中现场培训应不少于4次,由领导机构组织,并邀请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讲授。管理和技术

干部培训应考虑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可采用现场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4.3.4.2.3积极开展实践教学,传播标准化理念。派员参加标准化实践基地活动,每年实践教学活动

不少于1次。

4.3.4.2.4集中培训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时,培训内容宜包含:

a)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b)标准化基础知识;

c)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d)标准体系内制定的相关标准。

4.3.4.2.5加强标准实施。做好标准实施记录,关键控制点的标准实施记录可追溯。

4.3.4.2.6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对执行的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4.3.5体系评价

4.3.5.1建立标准体系监督检查和评价改进制度,定期就标准体系适用性、实施运行情况及取得效益

进行检查和评价。

4.3.5.2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或机制,及时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持续

改进措施。

4.3.5.3检查、评价及改进记录完整。

示范点成效

4.4.1做好总结,统计分析标准化为项目承担单位带来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

质量效益、品牌效益等方面。

4.4.2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

4.4.3围绕特色专业镇标准化录制相关视频,通过线上/线下教学,推动标准实施,拓展技术支撑。

4.4.4将年度工作、文字记录资料、示范推广经验,汇编成册,送省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实现对其他

产业领域的示范作用。

5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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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现场考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宣布考核组成员、评价程序及有关事宜;

b)考核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

c)依据附录A进行评价,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如:

1)相关制度与文件;

2)项目工作总结;

3)考核评价自查报告和自查表,资金使用情况;

4)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和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5)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标准目录和标准文本;

6)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培训、宣传资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7)标准化信息平台,在团体标准平台注册、使用等;

8)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实时记录,检查记录以及问题处理记录,持续改进工作方案;

9)评价自查报告和自查表等。

d)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e)考核组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评价原则

5.2.1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事实和客观证据为判定依据的原则;

——标准与实际相对照的原则;

——独立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评价准备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点建设方案及具体开展情况制定评价方案,明确评价内容、评价

专家组、进度安排、评价方法等,并准备相应的评价记录表格。

评价方式

5.4.1自我评价

示范点应每年开展自我评价,并出具自评报告,自我评价实施参照附录A执行。

5.4.2考核评价

5.4.2.1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和终期验收评价;评价采取量化评估的方式开展,年度考核(或

中期)和验收考核的比重为3:7。

5.4.2.2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具体实施。

5.4.2.3考核评价应成立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点特点选取标

准化、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5.4.2.4示范点建设期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示范点自评报告,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5.4.2.5示范点建设完成,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期验收评价。

评价程序

5.5.1由专家组组织召开首次会议,示范点单位进行示范点项目工作情况汇报,由专家组听取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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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汇报并提问。

5.5.2专家组依据示范点建设要求的内容,对示范点整体建设、管理情况、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

查。

5.5.3由专家组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专家组沟通交流反馈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结

果,最终形成验收结论,并由专家组签字确认,并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5.5.4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验收结果和评价意见及时反馈。

评价结果

5.6.1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5.6.2评价结果判定规则为:

——示范点建设期间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一票否决,取消示范点资格;

——受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当年考核评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达到90分,评为优秀;

——评价得分达到85分,评为良好;

——评价得分达到80分,评为合格;

——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5.6.3评估结果应用为: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示范点评价的结果;

——对未通过评价的示范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

6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

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总结示范点工作中

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

示范点考核评价合格后,应继续加强示范点的后续监管工作,通过持续监督,示范点与标准体系

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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