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387-2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DB14/T 2387-2021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Public Service Matters Guide for Handling Appl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12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山西容创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蒲伟、白云鹤、张淑霞、胡丽虹、安乐、张文军、段容谷、张莉
- 出版信息:
-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CCS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387—2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
2021-12-28发布2022-03-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2387—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2
5事项梳理...........................................................................................................................................................2
6服务指南编制...................................................................................................................................................3
7信息公开...........................................................................................................................................................3
8事项办理...........................................................................................................................................................3
9监督、评价与改进...........................................................................................................................................4
附录A(资料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5
附录B(资料性)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示例...........................................................................................12
参考文献...............................................................................................................................................................15
I
DB14/T2387—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山西容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蒲伟、白云鹤、张淑霞、胡丽虹、安乐、张文军、段容谷、张莉。
II
DB14/T2387—202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公共服务事项
梳理、服务指南编制、信息公开、事项办理和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169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GB/T36114-2018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GB/T39554.1-2020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1部分:编码要求
GB/T39735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36114-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服务事项
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直接面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的授益性
事项。
事项清单
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实施主体对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细化梳理形成的结果。
服务指南
为服务对象申办相关事项提供指引,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来源:GB/T36114-2018,3.4
容缺受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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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资料不规范的事项,可先予以受理,
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4基本原则
统一原则
在省、市、县三级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全省一体化政务
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开展的服务事项一致,办理标准一致。
公开透明
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可追溯、可核查。
便民高效
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简化办
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化服务。
5事项梳理
事项清单
5.1.1梳理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和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办理层级等要素。全省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见附录A。
5.1.2逐步梳理编制“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等事项清单。
5.1.3事项梳理实行动态管理,涉及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事项清单及服务指
南做相应调整。
事项实施编码
5.2.1编码规则
事项实施编码是公共服务事项的唯一标识代码,不同实施主体(如省、市、县各级)行使的相同服
务事项,编码应统一。
事项实施编码共31位,由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位行使层级代码以及12位基本目录编码三部分
组成,各部分编码规则按照GB/T39554.1-2020执行。
编码结构见图1。
图1事项编码结构图
5.2.2事项调整后的编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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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服务事项新增、取消、合并、下放等调整变更情况,动态调整服务事项编码,调整后的事项
编码按照GB/T39554.1-20208.2做调整。
6服务指南编制
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并在线上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公开。
事项服务指南编制应规范统一,按照GB/T36114-20185.2设置要素,主要包括事项名称、编码、
办件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办结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办理形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服务指南示例见附录B。
事项服务指南应内容完整、准确、全面,线上线下规定统一。
7信息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服务事项信息。
应通过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展示牌、服务告知单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媒介对公
共服务事项信息进行公开,内容包括:
a)事项基本信息,如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理层级等;
b)事项办理信息,如办理主体、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收费依
据及收费标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等;
c)监督投诉信息,如“好差评”、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
d)咨询查询信息,如网上咨询、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
e)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公开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事项信息公开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8事项办理
办理方式
提供的办理方式主要有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申请
8.2.1现场受理
服务对象到经办机构窗口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窗口人员提供以下现场受理服务:
——窗口人员及时接待,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和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
受理;
——对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申请事项,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应及时出具事项申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服务对象作出容缺受理承诺后予以受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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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网上受理
8.2.2.1服务对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录,选择服务事项,按服务指南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
料;平台给予申请提交是否成功提示,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提醒。
8.2.2.2服务平台接到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确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作出以下处理
意见:
——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的决定即时反馈给服务对象,同时将申请材料流转给相
应部门办理;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平台给出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信息,服务对象按要求补齐补正后,参
照上一步骤执行,服务对象也可通过短信或移动终端等获得网上受理情况的相关信息;
——需核验材料的办事事项,通知服务对象携带原件材料到受理窗口进行核验。
审核办结
8.3.1服务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做出承诺。
8.3.2服务机构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及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8.3.3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核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出具办
理结果;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审核办结。
8.3.4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服务机构应详细给出不予办理理由或改正意见。
8.3.5采用容缺受理的事项,待服务对象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后审核办结。服务对象未在
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按退办件处理。
8.3.6网上受理审核的事项,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和移动终端即时向服务对象反馈,并按有关规定向社
会公开。
8.3.7办结的服务事项,应按规定给出办理结果文书,包括相关批文、证照等。
8.3.8依法应缴费(税)的服务事项,服务机构应在批准决定做出后,根据收费标准通知服务对象缴
费并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收到缴费回执向服务对象提供缴费票据。
结果送达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服务机构提供现场递交、邮寄、在线下载打印等方式送达结果。
资料归档
事项办理过程的资料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保障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和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9监督、评价与改进
服务机构应健全“好差评”评价、监督投诉、整改、反馈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监督与
评价,及时反馈投诉意见并给出更正或说明。
服务评价工作宜按照GB/T39735开展。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便民度、服务平台的
便捷性、完善性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等。
可采用自我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管理机构评级、监督机关评价或多方评价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务,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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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见表A.1。
表A.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
主项子项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注销
职工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申请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养老保险服务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遗属待遇申领
病残津贴申领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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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续)
主项子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养老保险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工伤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变更工伤登记
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
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工伤保险服务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核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6
DB14/T2387—2021
表A.1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社会保险服务事项)(续)
主项子项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失业保险服务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会保障卡启用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社会保障卡服务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社会保障卡注销
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管理合同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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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就业创业服务事项)见表A.2。
表A.2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就业创业服务事项)
主项子项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就业信息服务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职业指导
创业开业指导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失业登记
就业失业登记就业登记
《就业创业证》申领
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力)实施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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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人事人才服务事项)见表A.3。
表A.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人事人才服务事项)
主项子项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职业培训
生活费补贴申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技能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等级认定服务管理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为高技能领军人才设立服务窗口,提出相关服务申请
高技能人才服务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申办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博士后设站申报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职称评审委员会
备案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注册建筑师
监理工程师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注册设备监理师
9
DB14/T2387—2021
表A.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人事人才服务事项)(续)
主项子项
注册测绘师
建造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注册城乡规划师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劳动关系服务事项)见表A.4。
表A.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劳动关系服务事项)
主项子项
劳动用工备案
劳动关系协调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其他服务事项)见表A.5。
表A.5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其他服务事项)
主项子项
信访信访事项提出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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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示例见表A.6。
表A.6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示例
主项子项设定依据办理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
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
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社会保险企业社会省、市、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登记保险登记县
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用人
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5.《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98
号);
6.《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2012〕1号)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省、市、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缴费申报增减申报县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4.《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晋社统征办〔2012〕1号)
第六条。
11
DB14/T2387—2021
附录B
(资料性)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示例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机关事业)
二、项目编码:1114000001215017XH2002014003002
三、事项类型:社会保险服务
四、事项简述: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五、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94号)第
十六条;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82
号);
六、办理材料:
1.缴费基数申报
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本人签字
2.缴费基数变更
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修改的基数需按月基数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
公章、经办人签字。
七、办理方式:现场、网上经办
八、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九、结果送达方式及时限:当场送达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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