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993-1997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6993-1997 Safety regulations for working under hazardous condition of the oxygen deficiency in the cargo holds and closed compartments of ship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16993-2021 |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993-199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09-19
实施日期
1998-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烟台港务管理局
起草人:
胡焕秀、段立军、郭琦贵、李伟、王德生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1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6993一1997

前言

本标准参考了日本劳动省发布的法规《酸素欠乏等防止规则》和我国相关标准GB8958-88缺《氧

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的安全指导原则,在长期科研和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实

际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主管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分工,在交通部8(6)交劳字62号和交通部8(6)

交水监字755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JT135-9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烟台港务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焕秀、段立军、郭琦贵、李伟、王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

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1997

Safetyregulationsforworkingunderhazardous

conditionoftheoxygendeficiencyinthecargo

holdsandclosedcompartmentsofship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窒息事故货舱和其他封闭舱室时的安全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

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301-91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缺氧oxygendeficiency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GB8958-88中2-1)

3.2缺氧症symptomofoxygendeficiency

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缺氧症的主要症状见本标准附录A(提示的附录)〕。

4安全要求

4.1空气质量要求

4.1.1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0a,

4.1.2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4.2通风换气

4.2.1船舶应对装有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货舱及其相关处(如人孔等)进行有效地通风换气,为进舱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常见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品种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4.2.2因故暂停作业、封舱的货舱在重新作业前,必须重新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4.2.3对有多层货舱的船舶,在进入不同货舱作业时,必须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货舱尤其要充

分的通风换气.

4.2.4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

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国家技术监,局1997一09一19批准1998一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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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993一1997

4.2.5清舱作业前,应通风换气。

4.2.6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可徽、可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

械。

4.2.7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

4.3空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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