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886-201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4886-2016 Specifications for road traffic signal setting and install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4年01月
-
2006年06月
-
2016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 起草人:
- 孙正良、顾金刚、李娅、祖永昶、卢健、王运霞、王建强、付强、邱红桐、林维望、郑国璇、陈大农、沈晖
- 出版信息:
- 页数:57页 | 字数:10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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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Specificationsforroadtrafficsignalsettingandinstallation
GB14886-2016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7年07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的4.3.1、6.1.1、6.1.2、6.1.3、7.1.7、7.5.3、8.4.3、8.4.4、9.1.1、9.3.1为强制
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与GB14886-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修改了本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等定义;修改当最小汽车(PCU)为缩略语,增加缩略语
LED、BRT;增加了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可变导向车道、潮汐车道、行人过街安全岛和行人二次过街的定义(见第3章,
2006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信号灯设置一般规定,包括信号灯设置与安装的基本要求、信号灯选型要求和显示要求等(见第4章和附
录A);增加了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黄灯时长、闪光显示信号灯黄闪信号频率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闪信号频率
的要求(见4.3.4,4.3.5);
——修改了信号灯设置的路口类型条件(见5.1.1,2006年版的4.2);
——修改了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见5.1.4,2006年版的4.10);
——修改7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的设置条件(见5.1.5、5.1.6、5.2.1、5.2.2,
2006年版的4.4、4.5、4.7和4.11);
——增加了道口和匝道的信号灯设置条件(见5.1.8和5.3);
——修改信号灯的组合形式,将原有的7种信号灯排列用序修改为2种常规组合和3种特殊组合(见6.1.2的表5和6.
1.3的表6,2006年版的表3);
——增加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和匝道信号灯组合形式的设置条件(见6.1.4、6.
1.5、6.1.5、6.1.7、6.2、6.3和附录C)。增加了信号优先控制的专用信号灯设置条件(见6.1.6);
——增加了设置多个信号灯组合及信号灯与注惫信号灯标志配套使用的要求(见7.1.2和7.1.5);
——增加了信号灯组合、车道信号灯的安装数量要求(见7.3.2、7.3.3、7.3.4和7.3.5);
——修改了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安装位置和数量要求(见7.4.1.1、7.4.1.2和附录F,2006年版的
7.3.1、7.3.2和附录E);
——增加了T型交叉口、匝道的信号灯设置位置要求(见7.4.1.3、7.4.1.8);
——修改左弯待转区信号灯和机动车导流岛的信号灯的设置方式(见7.4.1.6和7.4.1.7,2006年版的7.3.5
和7.3.6);
——修改了非机动车信号灯安装高度要求,采用悬臂式安装时,可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高度不同(见7.4.
2.2的b),2006年版的7.4.2);
——修改了人行横道信号灯和车道信号灯的安装位置要求,增加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设置条件(见7.4.3、7.4.4
和附录F9,2006年版的7.5、7.6和附录E);
——修改了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和车道信号灯的安装高度要求(见7.5.1和7.5.4,
2006年版的7.10.1和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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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节顺序,将信号灯安装方式、信号灯安装方位两章修改至第7章中(见7.2和7.6,2006年版第5章和第8
章);
——修改地下电缆线埋置深度要求(见9.3.3,2006年版的10.2.4);
——修改手井的深度要求(见9.3.5,2006年版的10.2.6);
——修改了规范性附录的信号灯排列顺序,将内容合并至信号灯组合形式(见6.1.2和6.1.3,2006年版的附录
C)。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正良顾金刚李娅祖永昶卢健王运霞王建强付强邱红桐林维望郑国璇陈大农沈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886-1994、GB14886-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形式、信号灯安装、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887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1822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31418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
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A/T743-2007太阳能黄闪信号灯
JTG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术语和定义
GB/T314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闪光警告信号灯flashsignal
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图形单元构成的道路交通信号灯。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通行时应注意瞭望,在确保安
全后通过。
3.1.2
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fighttriangle
平面交叉路口处,以任一进口道的最外侧的车道中线与右侧相交道路进口道最内侧的车道中线的交点为顶点,沿两
条车道中线按其限制车速行驶所需要的安全停车视距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区域。
3.1.3
基准轴reference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
[GB14887-2011,定义3.2]
3.1.4
信号灯安装离度installationheightorsignal
由信号灯的最低点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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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信号灯悬臂长度cantileverlengthofsignal
由信号灯灯杆立杆至信号灯最远点的距离。
3.1.6
可变导向车道reversiblelane
在平面交叉口,根据交通流需求可改变车辆前进方向的导向车道。
3.1.7
潮汐车道tidalflowlane
在道路路段,根据交通流需求可改变车辆行驶方向的车道。
[GB14887-2011,定义3.2]
3.1.8
行人过街安全岛pedestrianrefugeisland
为提供行人过街驻足空间而设置在道路路面上的各种岛状设施。
3.1.9
行人二次过街two-stagecrossing
行人过街时需要在行人过街安全岛等待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情形。
3.2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RTbusrapidtransit快速公交系统
LEDlightemittingdiode发光二极管
PCUpassengercarunit当量小汽车
4一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应确保信号灯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年驾驶人和行
人清晰观察到。
4.1.2设置信号灯时,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4.1.3信号灯超出使用寿命或出现亮度不足、颜色失真和LED点阵缺失等现象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更换。
4.2信号灯选型要求
4.2.1选择的信号灯应符合GB14887的各项规定。
4.2.2信号灯的组合形式应根据指挥对象、控制目标和控制方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4.2.3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大于70m或路段限速大于等于60km/h,宜选用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为Φ400mm的信号
灯。
4.3信号灯显示要求
4.3.1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4.3.2信号灯的发光单元有亮灯、闪烁和熄灭三种状态。
4.3.3信号灯灯色转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动车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1;
b)方向指示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2,或红→所有灯熄灭→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
3;
c)掉头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4;
d)非机动车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5;
e)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绿→绿灯闪烁→红,参见附录A的图A.6;
f)车道信号灯:红色叉形、绿色向下箭头→纤色叉形,参见附录A的图A.7;
g)道口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红灯熄灭→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红灯熄灭→红灯亮,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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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图A.8。
4.3.4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或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黄灯时长应为3s-5s。
4.3.5闪光警告信号灯黄闪信号的频率应符合GA/T743-2007中5.7的要求。行人过街信号的绿闪信号的频率为1
次/s-2次/s、其中信号亮暗时间比为1:1,闪烁的次数和时长视具体情况确定。卤钨灯光源的闪光信号频率允外降低,但
不得低于30次/min,信号亮暗比不大于1:1。
4.3.6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设置声响提示装置。声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声音信号宜采用电子合成的间歇式声音类型;
b)声音频率在红灯时为70次/min-80次/min;在持续绿灯时为700次/min-800次/min;在绿闪时,绿灯启亮段发
出声音,频率与持续段绿灯相同,在绿灯熄灭段不发出声音;
c)一个信号灯杆不应安装提示两个方向的声响提示装置;
d)夜间应降低声音的强度。
5设置条件
5.1路口
5.1.1路口类型
5.1.1.1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城市道路主干路与主干路平交的路口;
b)城市道路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的路口;
c)按照GB50647-2011的3.2.3规划、设计的平A1类、平A2类路口。
5.1.1.2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一级公路与一级公路平交的路口;
b)按照JTGD20-2006中10.1.2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设计的路口。
5.1.1.3平面交叉路口的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内有妨碍机动车驾驶人视线的障碍物时,宜设置信号灯。
5.1.2路口交通流量条件
5.1.2.1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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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5.1.3路口交通事故条件
根据路口的交通事故情况,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路口;
b)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
5.1.4路口综合条件
5.1.4.1当表1、表2和5.1.3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80%时,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5.1.4.2对于畸形路口或多路交叉的路口,应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后设置信号灯。
5.1.4.3在不具备5.1.4.1条件的路口,但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可设置信号灯。
5.1.4.4在不具备5.1.4.1条件的路口,但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易造成路口拥堵或交通事故时,可设置信号
灯。
5.1.5路口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
5.1.5.1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
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5.2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路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5.3非机动车交通流与机动车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6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条件
5.1.6.1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5.1.6.2行人与车辆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5.1.7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条件
在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除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路口,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
5.1.8道口信号灯设置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道口),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a)日间连续12h内,通过道口的车辆平均小时流量达到500PCU/h以上,且瞭望条件良好的道口;
b)日间连续12h内,通过道口的车辆平均小时流量达到200PCU/h以上,且瞭望条件不良的道口;
c)近5年内发生过较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道口;
d)有通勤汽车或公交车通过的道口。
5设置条件
5.1路口
5.1.1路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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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城市道路主干路与主干路平交的路口;
b)城市道路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的路口;
c)按照GB50647-2011的3.2.3规划、设计的平A1类、平A2类路口。
5.1.1.2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一级公路与一级公路平交的路口;
b)按照JTGD20-2006中10.1.2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设计的路口。
5.1.1.3平面交叉路口的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内有妨碍机动车驾驶人视线的障碍物时,宜设置信号灯。
5.1.2路口交通流量条件
5.1.2.1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5.1.2.2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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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路口交通事故条件
根据路口的交通事故情况,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路口;
b)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
5.1.4路口综合条件
5.1.4.1当表1、表2和5.1.3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80%时,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5.1.4.2对于畸形路口或多路交叉的路口,应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后设置信号灯。
5.1.4.3在不具备5.1.4.1条件的路口,但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可设置信号灯。
5.1.4.4在不具备5.1.4.1条件的路口,但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易造成路口拥堵或交通事故时,可设置信号
灯。
5.1.5路口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
5.1.5.1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
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5.2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路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5.3非机动车交通流与机动车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6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条件
5.1.6.1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5.1.6.2行人与车辆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5.1.7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条件
在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除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路口,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
5.1.8道口信号灯设置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道口),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a)日间连续12h内,通过道口的车辆平均小时流量达到500PCU/h以上,且瞭望条件良好的道口;
b)日间连续12h内,通过道口的车辆平均小时流量达到200PCU/h以上,且瞭望条件不良的道口;
c)近5年内发生过较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道口;
d)有通勤汽车或公交车通过的道口。
5.2路段
5.2.1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条件
5.2.1.1路段交通流量条件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a)路段机动车和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3所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b)路段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和行人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4所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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