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4/T 432-2023 专利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DB1304/T 432-2023 Patent Value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8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合肥汇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张安兵、李有圣、张长声、程瑞生、郑舫挺、雷彦广、贾向东、谢爱民、尤善月、侯彤、刘永志、王静、武贤、殷艳芳、许志平、史平臣、燕晓燕、赵胜潮、张伟、霍骁象、罗文革、姜奇、赵树国、贾鑫、邢振国、张义春、程东娟、王计先、裴东升、李志梅、田川、张子申、苏英杰、高燕、王佳琦、高飞、徐立振、王铭心、秦秀斋、杨静、吕颖、贺磊、侯钢铁、闫文凯、王新海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DB1304
邯郸市地方标准
DB1304/T432—2023
专利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2023-08-21发布2023-08-30实施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04/T432—2023
前言
在我市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及专利投融资过程中,需要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但目前我市没有统一
的专利价值评估标准,通常是采用行业专家评估或一般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等方法,计算过程复杂,主
观性较强。因此基于国家专利信息数据库,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借鉴国内外专利价值算法,结合国
家行业经济运行数据及其他权威性公开数据信息,建立客观规范的专利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对我市建
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金融化,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件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提出单位:邯郸市知识产权局。
本文件起草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合肥汇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冀创信
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邯郸邯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大学邯郸创新研究院、中国船舶第七一八研
究所、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邯郸慧
桥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邯郸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紫微星
律师事务所、邯郸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邯郸市技术交易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安兵、李有圣、张长声、程瑞生、郑舫挺、雷彦广、贾向东、谢爱民、尤善月、
侯彤、刘永志、王静、武贤、殷艳芳、许志平、史平臣、燕晓燕、赵胜潮、张伟、霍骁象、罗文革、姜奇、
赵树国、贾鑫、邢振国、张义春、程东娟、王计先、裴东升、李志梅、田川、张子申、苏英杰、高燕、王
佳琦、高飞、徐立振、王铭心、秦秀斋、杨静、吕颖、贺磊、侯钢铁、闫文凯、王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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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4/T432—2023
专利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权转移转化和专利权投融资过程中的专利价值评估。其他
类别的专利价值评估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GB/T29188品牌价值评价多周期超额收益法
ZC0005.1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21374、GB/T29188、和ZC0005.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专利技术
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中,通过智力劳动所得出的具有实用价值并获得专利权的
技术成果。
3.2
专利权转移转化
专利形式的科技成果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转化,包括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
3.3
专利权投融资
专利形式的科技成果价值从资产形式向资本形式转化,包括专利技术入股、专利质押、专利信托和
专利证券化。
3.4
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
由专利技术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运用有效的方法拟对发生专利权转移转化的专利
技术进行价值分析、测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3.5
专利权投融资价值评估
由专利技术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以专利权投融资为目的,对专利权在评估基准日
的价值进行分析、测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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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收益法
通过将被评估专利权未来预期能产生的收益以体现其风险水平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以确定被评估专
利价值的评估方法。
3.7
市场法
通过参照市场上相同技术领域相似专利权的交易价格或形成的产值,以确定被评估专利价值的评估
方法。
4评估的基本原则
4.1公正性原则
应对专利技术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公正地分析和评估。
4.2科学性原则
评估方法应与专利质量间存在科学的关系,真实体现专利质量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评估参
数的设置、获取、取舍能够突出评估目的。
4.3客观性原则
价值评估过程应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地反映待评专利技术的状况和价值。
4.4独立性原则
评估方不得求证转移转化或投融资的双方授意的评估价值。
4.5时效性原则
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应根据评估时间基准确定,准确反映专利技术的实际情况。
4.6分类评估原则
应根据评估目的,基于专利技术所属的技术领域、行业状况和生命周期,对其进行分类评估。
5评估程序
5.1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程序
5.1.1明确评估基本事项
评估机构执行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时,应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a)评估委托人、专利权权属人、评估基准日、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b)进行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c)评估价值类型;
d)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提交时间及方式;
e)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f)专利基本著录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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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专利权有效状况和权属现状;
h)专利权稳定性状况和过去发生的专利诉讼及无效情况;
i)专利权过去发生的专利权转让、许可、投融资和相应评估情况;
j)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
k)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5.1.2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可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补
充和明确以下事项:
a)保密条款;
b)特殊事项说明;
c)其他必要的约定。
5.1.3评价专利质量
5.1.3.1在组织实施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之前,应对待估专利进行在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专利质量评
价,专利质量评价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5.1.3.2专利质量评价指标应包括权项布局度、主权范围度、技术综合度、确权滞后度、详尽全面度等
基础指标。
5.1.3.3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评价指标还应选增技术原创度、技术被引度、
专利族大小、专利维持度、专利布局度等扩展指标。
5.1.4调查收集资料
5.1.4.1在调查收集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获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基准日前的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文件,调查确认专利权保护
范围、法律状态、权属状况等信息。
b)调查收集专利技术所在技术领域或行业的总体专利质量水平。
c)调查收集专利技术与对应行业或领域的相应产品或方法的相关性情况。
d)调查收集专利技术所在技术领域或行业的市场容量、产值和利润率。
5.1.4.2以转化实施为主要目的的专利权转移转化,在评估过程中还应调查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资金风险、环境风险等因素。
5.1.5评估测算
5.1.5.1评估机构应审查评估材料、听取情况介绍、评价专利质量、收集评估资料信息,并作出价值评
估测算。
5.1.5.2应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并加以说明。
5.1.5.3应对形成的初步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
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5.1.6编制并提交评估报告
5.1.6.1在执行评估测算程序后,评估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专利权转移转化价值评估报
告。
5.1.6.2评估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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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
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5.1.6.4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评估机构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5.2专利权投融资价值的评估程序
5.2.1明确评估基本事项
5.2.1.1评估机构执行专利权投融资价值评估业务,应明确下列基本事项:
a)评估委托人、专利权权属人、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基准日、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b)进行专利价值评估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c)评估价值类型;
d)评估报告使用限制、提交时间及方式;
e)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f)专利基本著录项信息;
g)专利权有效状况和权属现状;
h)专利权稳定性状况和过去发生的专利诉讼及无效情况;
i)专利使用情况;
j)专利权过去发生的专利权转让、许可、投融资和相应评估情况。
k)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
l)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5.2.1.2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通常包括:
a)知晓专利权投融资的评估对象为专利权人拥有且可用于出质的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组合;
b)应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权投融资价值的影
响;
c)涉及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组合质物处置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关注与投融资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
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5.2.1.3评估机构应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通常包括:
a)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
b)专利已经实施或应用,相应的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
c)与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是否一并抵押
或质押。
5.2.2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可在业务约定书中进一步补
充和明确以下事项:
a)保密条款;
b)特殊事项说明
c)其他必要的约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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