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967-2013 汽车代驾服务规范
DB22/T 1967-2013 Car chauffeur service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备案号: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967—2013
汽车代驾服务规范
Practicesofsurrogatedrivingservice
2013-12-18发布2013-12-3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967—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标准化协会、长春领航汽车代驾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迟轶桐、孙佳纯、郭彬、庄茜、刘涵、董建、庞光伟、付永。
I
DB22/T1967—2013
汽车代驾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代驾服务机构开展代驾服务的要求、驾驶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和服务质
量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代驾服务机构(汽车代驾以下简称代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1901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T22485出租汽车服务
SB/T10409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代驾surrogatedriving
代驾服务机构向代驾委托方提供临时驾驶员,为其执行代为驾驶服务的经营活动。
3.2
代驾委托方commissioningpartyofsurrogatedriving
享受代驾服务的客户。
3.3
代驾驾驶员surrogatedriver
提供代驾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
3.4
代驾服务机构organizationofsurrogatedriving
从事代驾经营活动的机构。
1
DB22/T1967—2013
4代驾服务机构的要求
4.1应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合法手续。
4.2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承诺、收费标准等。
4.3建立健全的相关的规章制度。
4.4应每年至少一次对代驾驾驶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法规、驾驶技术、安全服
务、代驾机构规章制度以及服务礼仪等。
4.5应为代驾委托方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和持续改进的服务。
4.6应有可录音的服务电话和服务监督电话。
4.7应按不低于10%的客户比例,对代驾委托方进行回访。
4.8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考核。
5代驾驾驶员基本要求
5.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5.2上岗前应经过法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技能,熟悉代驾所需掌握的各
类车型的驾驶技术和整个代驾流程。
5.3市区内非高速公路代驾,代驾时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驾驶证,实际驾龄三年以上,且近两年
内无重大交通违规违章记录。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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