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086-2016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DB52/T 1086-2016 Gansu Provi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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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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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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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93.160
P57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086—2016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onSoilandWaterConservationMonitoringof
Construction&ProductionProjectinGuizhouProvince
2016-01-19发布2016-07-19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2/T1086—2016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和定义........................................................................1
3监测目的..........................................................................2
4一般要求..........................................................................2
5监测项目分类......................................................................2
6监测技术路线......................................................................3
7监测时段、范围与分区..............................................................4
8监测重点..........................................................................5
9监测内容与方法、指标及测定........................................................5
10监测样点.........................................................................7
11水土流失防治评价................................................................10
12监测成果要求....................................................................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14
附录D(规范性附录)监测样表.......................................................16
I
DB52/T108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本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号》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省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禄、付宇文、李瑞、廖章志、徐丰、田兴顺、宁茂岐、杨胜权、方启彬。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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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1577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GB/T20465水土保持术语
GB/T2249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SL73.6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
SL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277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342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SL419水土保持试验规程
SL4611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SL592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0465-2006定义的有关水土保持监测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测重点区域Focusonmonitoringregion
易发生水土流失或发生水土流失后易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以及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
或投资较大的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所在区域。
3.2
监测重点对象Focusonmonitoringobject
生产建设项目中扰动强烈、水土流失集中且强度高、对周边环境及工程安全潜在影响大的需重点进
行监测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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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测样点monitoringsamplingpoint
为定位、定量、动态采集水土流失因子及其防治状况等相关指标而设立的,具有确定位置和面积的
样地(样区)。
3.4
测钎法Themethodofmeasuringdrill
利用“地表土壤流失厚度测量仪”(专利号:ZL201220113813.8)获取地表土壤流失量的方法。
3.5
侵蚀单元Erosionunit
扰动方式、侵蚀地形及地表组成物质等相似的空间连续的区域。
4监测目的
4.1准确掌握项目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效果,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
策及建议。
4.2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公众监督基础信息和水土保持公告(公报)基础数据。
4.3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
4.4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支撑。
4.5为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防治措施体系制定提供借鉴。
5一般要求
5.1生产建设项目应按规模进行监测项目分类,依据地表扰动、空间布局、占地及土石方情况进行监
测设计,并在监测准备阶段确定项目监测的重点区域、时段和内容。
5.2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应全程开展监测,建设生产类项目生产运行期应不间
断监测。
5.3监测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结合实际征占地情况确定。
5.4监测分区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基础,依据项目功能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划分。
5.5监测样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及防治措施类型,同时应尽可能
设置对照样点。
5.6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
备。
5.7监测数据应真实可靠,成果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规定。
6监测项目分类
6.1生产建设项目由于规模、性质的不同,其水土流失特点、监测重点、监测方法等不完全相同,因
此需对监测项目进行分类。监测项目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a)按照点型项目和线型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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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分类就高原则,即项目规模正好达到分类临界标准时,取高一级分类;
c)点、线结合的项目应分别进行分类,取最高分类作为监测项目的最终分类。
6.2监测项目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a)线型项目按照线路长度进行规模分类,线路长度20km以上的为一类监测项目,20km以下的
为二类监测项目;
b)点型项目按占地面积进行规模分类,占地面积(含临时占地)10hm2以上的为一类监测项目,
10hm2以下的为二类监测项目。
7监测技术路线
7.1监测工作阶段划分为监测准备阶段、监测实施阶段和监测报告编制阶段。
7.2监测准备阶段监测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前,完成监测项目部组建、基础资料收集及水土保持现
状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监测设施设备准备等监测准备阶段工作。相应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测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监测布局、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及其形式、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
体系等内容,应对主要监测设施进行典型设计;
b)监测实施单位应为项目配备固定的监测项目部,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
c)一类项目监测项目部不得少于5人,二类项目监测项目部不得少于3人。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具
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监测技术人员应接受过水土保持监测专门培训;
d)基础资料应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主体工程设计等文件,项目征地红线图、工程
总平面布置图、渣(料)场等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重点单元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图件,一类
监测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区遥感影像图;
e)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应包括项目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土流失、土地利用现状、植被等自
然环境,以及与主体工程相关的社会经济情况等内容;
f)监测设施设备准备应包括监测样点设立、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7.3监测实施阶段应按照监测实施方案开展观测和调查等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编制监
测季度报告表。相关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通过观测和实地调查获取主体工程进度、土石方挖填、地表扰动、弃土弃渣、水土流失状况、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以照片、影像、文字等形式反映。观测和实地
调查无法获取的应通过查阅相关监理及工程管理资料收集,注明数据来源与出处;
b)应注重监测的动态性与时效性。项目出现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施工布局调整、水土保持措施进
度滞后、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等情况时,应在当季监测季度报告表中予以体现,调整监测布局,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c)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本规范8.2中所列的,应增设监测样点;
d)监测季度报告表应经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
测管理机构。监测过程中出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时,应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
及施工单位反馈,提供相关监测信息。
7.4监测报告编制阶段监测实施单位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30天内编制完成监测总结报告,建设生产类
项目还应在生产运行期结束后编制生产运行期监测总报告。监测报告应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
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提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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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监测技术路线流程图
8监测时段、范围与分区
8.1监测时段应从施工准备期前开始,到设计水平年结束:
a)建设类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期、建设期和试运行期;
b)建设生产类项目包括施工准备期、建设期、试运行期和生产运行期。
8.2监测范围与分区应以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分区为基础,结合项目实际征占地调整确定。
8.3监测分区应结合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重点进行划分。
8.4线型一类监测项目分区时宜遵循下列原则:
a)一级监测分区以贵州省水土保持区划结果为依据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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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二级监测分区以项目功能单元空间布局为依据,在一级类型区的基础上细分;
c)针对扰动类型及水土流失防治特点可在二级监测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
9监测重点
9.1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为易发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量较大或发生水土流失后易造成严重影响的区
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能及时到位的施工区(段),以及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
大的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
9.2不同类型监测项目监测重点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类监测项目取土(料)量3万方或开挖面裸露面积大于1hm2以上的取土(料)场应作为监
测重点;二类监测项目取土(料)量1万方以上或开挖面裸露面积大于0.5hm2的取土(料)
场应作为监测重;
b)一类监测项目弃(排)土(渣)量大于3万方或占地面积大于1hm2的弃(排)土(渣)场应
作为监测重点;二类监测项目弃(排)土(渣)量大于1万方或者占地面积大于0.5hm2的弃
(排)土(渣)场应作为监测重点;
c)临时堆土(渣)量大于1万方或者临时占地面积大于0.5hm2,且堆土(渣)时间超过3个月
的临时堆土(渣)场地应作为监测重点;
d)施工道路未采取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措施的,长度超过0.5km的应作为监测重点。
9.3各行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应按以下要求选取:
a)采矿类工程应为露天矿的排土(石)场、地下采矿的弃土(石、渣)场和地面沉陷区、铁路和
公路专用线、施工道路和集中排水区周边;
b)铁路、公路工程应为施工过程中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大型开挖面、土石料
临时转运场、集中排水区下游和施工便道;
c)火力发电工程应为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临时堆土场、施工道路和贮灰场。
核电工程应为主体工程施工区、弃土(石)场、施工道路。风电工程应为主体工程施工区、场
内外道路。输变电工程应为塔基、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
d)冶炼工程应为施工中弃土(石、渣)场、堆料场、尾矿(渣)场、施工和生产道路;
e)水利水电工程应为施工中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施工道路、大型开挖面、排
水泄洪区下游、施工期临时堆土(渣)场和不稳定库岸;
f)管道工程应为弃土(渣)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坡面上的开挖沟道
和临时堆土(渣)场;
g)城镇建设工程应为施工中的地面开挖、弃土弃渣和土石料临时堆放场;
h)农林开发建设工程应为土地整治区、施工道路、集中排水区周边;
i)其他工程应为施工或运行中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部位和工作面。
9.4不同监测时段监测重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a)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应重点监测扰动土地面积、土石方流向、土壤流失量、水土保持措施等;
b)试运行期应重点监测植被措施恢复、工程措施运行及其效果等;
c)建设生产类项目的生产运行期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水土保持措施运行情况及其效
果。
10监测内容与方法、指标及测定
10.1监测内容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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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监测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主体工程实施进度。主要监测主体工程地表土建部分的实施情况;
b)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主要监测征占地及土地利用,地表组成物质,表土剥离,地表扰动,挖填
方,弃渣(含零星弃渣)情况;
c)水土流失动态。主要监测水土流失面积、流失量、强度的变化和分布情况,对下游及周边地区
造成的危害及趋势;
d)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主要监测植物措施的类型、种类、面积、数量及生长情况,工程及临
时措施的类型、布设位置、数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
10.1.2监测方法主要有地面观测法、调查监测法和遥感监测法。监测方法及频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
定:
a)一类监测项目应采用调查监测、地面定位观测及遥感监测等多种方法;
b)二类监测项目应采用调查监测、地面定位观测,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感监测;
c)遥感监测不应少于2次,且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和项目主体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前各开展1
次;
d)地面观测频次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遇暴雨(次降雨量大于50mm/次)需加测;
e)调查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10.2监测指标及测定
10.2.1主体工程实施进度
采用现场调查,结合查阅主体工程建设相关资料获取,每季度一次。
10.2.2项目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10.2.2.1征占地及土地利用。通过现场测(勾)绘、遥感解译结合资料分析获取,每季度一次。
10.2.2.2地面组成物质。通过现场测量、取样获取,每季度一次。
10.2.2.3表土剥离。通过现场测(勾)绘、查阅工程建设资料的方式获取表土剥离的位置、面积、厚
度、数量及堆放地点。每季度一次。
10.2.2.4地表扰动。通过现场测(勾)绘、遥感解译获取地表扰动类型、面积及分布状况,每季度一
次。
10.2.2.5挖填方。通过分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获取挖、填方量及流向,每季度一
次。
10.2.2.6弃土弃渣。通过分析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调查获取弃渣堆放位置、面积及数
量,每季度一次。
10.2.3水土流失动态
10.2.3.1水土流失面积。通过现场测(勾)绘、遥感解译结合资料分析获取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
及变化情况,每季度一次。
10.2.3.2土壤流失量。通过径流小区、测钎小区、沉沙池及侵蚀沟调查等测定流(溢)出侵蚀单元的
土(石、渣)数量,每季度一次。
10.2.3.3水土流失强度。通过水土流失面积和土壤流失量计算,每季度一次。
10.2.3.4水土流失危害及趋势。主要采取现场调查方法获取,每季度一次。发生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后
应在一周内完成监测。
10.2.4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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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通过样地调查结合分析施工、监理等资料获取植物措施类型及种类、面
积、数量、成活率、保存率、生长情况、覆盖率及分布情况,每季度一次。
10.2.4.2水土保持工程及临时措施。通过现场量测结合分析施工、监理资料获取工程及临时措施的类
型、布设位置、数量、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每季度一次。
11监测样点
11.1监测样点分类
11.1.1根据监测指标及测定方法,监测样点分为观测样点和调查样点。
11.1.2观测样点应设置固定观测设施设备,定期观测获取监测数据。
11.1.3调查样点应设立标志,定期调查获取监测数据。
11.2监测样点布设要求
11.2.1每个监测样点都应有较强的代表性,应充分反映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特征;对所在水土流
失类型区和监测重点要有代表意义,原地表与扰动地表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11.2.2监测样点应按水土保持监测分区及监测重点布设,考虑交通、通信等条件,宜避免人为活动的
破坏及干扰,满足持续观测要求,同时兼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
11.2.3点型项目每个土壤侵蚀单元观测样点应不少于1个,每种措施类型调查样点应不少于1个。
11.2.4线型项目监测点数量每10km不少于1个观测样点、1个工程措施调查样点和1个植物措施调
查样点,项目涉及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时,各行政区内不少于1个观测样点、1个工程措施调查样点和
1个植物措施调查样点。
11.2.5每个监测重点对象至少各布设1个监测样点。
11.2.6观测样点宜选用测钎观测小区、插桩观测小区、沉沙池观测小区或坡面径流小区等设施,同类
观测样点应不少于2个。
11.3观测样点设计
11.3.1观测样点通常采用径流小区、测钎观测小区、沉沙池观测小区等设施进行观测。
11.3.2径流小区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1.3.2.1小区包括标准小区、全坡面小区和简易小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格。岩石风化物、砂砾
状物、砾状物其坡长应加长至25~30m或更长。标准小区垂直投影长20m,宽5m,坡度5°或15°,
全坡面小区长度为整个坡面长度,宽度不小于5m,简易小区面积不应小于10m,形状尽量采用矩形。
11.3.2.2若邻近地区有与之相同或相近地貌类型的水土流失观测资料,并能够代表原地貌的水土流失
情况时,可不设原地貌(面)观测小区;若无此条件的应分别设置原地貌观测小区和扰动地貌(面)观
测小区,原地貌小区应为标准小区,若地形条件限制,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
11.3.2.3径流小区由边埂、小区、集水槽、分流设施(可选构件)、泥沙径流集蓄设施、保护带及排
水系统组成(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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