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312-2023 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

DB33/T 1312-2023 Guidelines for accounting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hrough low-carbon transportation for resident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1312-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7-23
实施日期
2023-08-23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99

CCSZ04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312—2023

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

Generalguidelineforaccountingofcarbonemissionreductionof

residents'low-carbontravel

2023-07-23发布2023-08-23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1312—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浙江省价格研究所)、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浙江

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炜、张天佑、王诚、叶津宏、蒋建平、白鸿宇、邬梦晓俊、魏丹青、朱东锋、

蒋玲茜、俞明东、郦依洒、吴海泽、林朗、王逸伦、肖相泽。

I

DB33/T1312—2023

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的术语和定义、核算基本要求、核算范围与程序、碳减排量

计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纯电动自行车、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氢燃料电池车

等低碳出行方式替代乘坐更多温室气体排放的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的核算,其他类型低碳出行碳

减排量的核算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

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

[来源:GB/T32150—2015,3.1,有修改]

3.2

基准线情景baselinescenario

基于居民采用各种出行方式情景下所计算的综合碳排放水平。

3.3

低碳出行lowcarbontravel

居民采用包括步行、自行车、纯电动自行车、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氢燃料电池车等可减少

碳排放量的交通出行方式。

3.4

碳减排量carbondioxideemissionreduction

居民低碳出行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与基准线情景下的碳排放量的差值。计量单位:吨二氧化碳

(tCO2)。

[来源:ISO14064—2,3.1.7,有修改]

3.5

公共交通publictransit

运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运载工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

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城市客运方式。

[来源:GB/T32852.1—2016,2.1.2,有修改]

3.6

客运周转量passengerperson-kilometres

1

DB33/T1312—2023

在一定时间内,所有乘客乘行距离之和,即运送乘客的数量与平均乘距的乘积。计量单位:人公里

(pkm)。

[来源:CJJ/T119—2008,6.0.3,有修改]

3.7

出行碳排放因子travelcarbonemissionfactor

居民每公里出行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计量单位:吨二氧化碳每人公里(tCO2/p·km)。

4核算基本要求

4.1完整性

核算所需数据应包括指定区域内居民采用私人小汽车、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纯

电动自行车、氢燃料电池车等交通工具及步行、自行车的出行数据。

4.2准确性

本标准涉及数据来源为统计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或选择代表性高的数据,直至达到规定的数据质量

要求。具体选用顺序如下:

a)优先采用统计部门数据;

b)无统计部门数据,优先采用主管部门数据;

c)无统计部门数据和主管部门数据,可采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第三方

运营公司采集的数据;

d)无法获取统计部门、主管部门、第三方运营公司等数据,可采用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相关数

据。

4.3相关性

减排量核算所需的数据以单个居民为主体,同一出行方式数据仅计算一次。涉及基准线核算的所有

参数应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应不超过1年。

4.4安全性

在核算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时,应采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居民出行涉及数据的安全。

5核算范围与程序

5.1核算范围

5.1.1温室气体种类

本标准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仅指二氧化碳(CO2)。

5.1.2交通出行数据

交通工具出行数据范围应为可统计、可采集或可通过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的部分。

5.1.3区域边界

居民低碳出行碳减排量核算区域边界为指定的区域范围或划定的行政区域范围。

2

DB33/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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