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44-1997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 16844-1997 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Safety requirement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6844-2023 |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844-1997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06-03
实施日期
1998-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公司、佛山市明华电器厂、杭州电子节能灯厂
起草人:
屈素辉、廖炎、陈森洁、杨玫、杨小平、叶金坤、童显海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s16844一1997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968:198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及1991年

第1号修改件,本标准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IEC968完全相同

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安全性能的提高,为我国普通照

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范围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本标准中引用了下述标准:

IEC61灯头、灯座和检验其安全性及互换性的量规

IEC61-1第1部分:灯头

IEC61-3第3部分:量规

IEC238:1982螺口灯座

IEC360:1987灯头温升标准测试方法

IEC695-2-1:1980防火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热导丝试验和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光源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公司、佛山市明华电器厂、杭州电子节能灯厂

本标准起草人:屈素辉1廖炎、陈森洁、杨玫、杨小平、叶金坤、童显海。

GB16844一1997

IEC前言

1)IEC有关技术问题方面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均由各有关技术委员会制定,所有对此有特殊兴趣的

各国委员会都有代表参加,因此,这些决议和协议在尽可能的限度内表达了国际间的有关此问题的一致

意见。

2)这些决议和协议采取推荐标准的形式供国际间使用,但某种意义上,这些推荐标准皆由各国委

员会采纳.

3)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EC希望各国委员会根据各国条件的许可,尽可能采用IEC标准作为

其国家标准。IEC标准与各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均应在后者中明确说明。

本标准是由34A:灯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34技术委员会为:灯及其有关附件。

本标准内容是以下列文件为基础:

草案表决报告

34A(CO)36634A(CO)418

有关本标准投票表决通过的具体情况,可由上表所列报告中了解到。

本标准中采用的打印形式:

要求部分:正体字;试验要求;斜体字;注释:小号正体字

本标准中引用了下述标准:

IEC61灯头、灯座和检验其安全性及互换性的量规

IEC61-1第1部分:灯头

IEC61-3第3部分:量规

IEC238:1982螺口灯座

IEC360;1987灯头温升标准测试方法

IEC695-2-1:198。防火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热导丝试验和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GB16844一1997

idt1EC968:1988

Self-ballastedlampsforgenerallightingservices

一Safetyrequirements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

光灯和其它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

是否合格的条件

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功率60W以下;

—额定电压100V-250V;

—爱迪生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

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

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正在考虑之中。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自镇流灯

即含有灯头、光源及使灯启动和保持稳定燃点所必须的装置并使之为一体的灯,不损坏灯,它们是

不可拆卸的。

22型号

具有相同额定光电参数而灯头型号可以不同的灯。

2.3额定电压

灯上标明的电压或电压范围。

2.4额定功率

灯上标明的功率。

2.5额定频率

灯上标明的频率。

2.6灯头温升(At.)

指与灯装配在一起的标准试验灯座表面的温升,测量时应按照IEC360介绍的标准测试方法进行

2.7带电部件

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引起触电的导电部件。

2.8型式试验

为检验某一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型式试验祥品进行的一次或一系列的试

验。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06一03批准1998一05一01实施

GB16844一1997

2.9型式试验样品

为进行型式试验而由制造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由一套或数套相同的部件组成的样品。

3一般要求和一般试验要求

3-,自镇流灯的设计和结构应当保证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会产生危害。

一般来讲,检验合格性时要对所有规定项目都进行试验。

3.2除另有规定外,全部的测试项目均应在温度为25℃士1C的无对流风的试验室中,用额定电压和

额定频率进行检验。

如灯上标明的是电压范围,则取该电压范围的平均值做为额定电压。

3.3自镇流灯的各个部件均是工厂封装的,是不能修理的.不得将其打开来进行试验。如果需要检验灯

和测试其电路,则应与制造厂或销售商协商,让其提供专为进行模拟异常条件试验的灯(见第12章)

4标志

4.1灯上应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指示标志:

a)来源标志(可采取商标、制造厂家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b)额定电压和电压范围(以“V”或“伏特”表示)。

c)额定功率以〔W“”或“瓦特”表示)。

d)额定频率(以“Hz”表示)。

刁.2制造厂应在灯上、或在包装上、或在使用说明书上补充下列标志:

a)灯的电流。

b)如果灯的燃点位置有限制的话,在标志上注明。

c)如果替换灯的重量大大超过被替换灯重量,则应该往明增加的重量可能会降低某些灯具的机械

稳定性。

d)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的特定条件和制约,如在调光电路中使用时。

4.3按照下列条款检验其合格性

a)用外观法检验有无4.1要求的标志及标志的清晰度。

b)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15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

己烷的布擦拭15s,试验之后,标志仍应清晰。

。)采用外观法检验有无4.2所要求的标志。

5互换性

5.1为了保证互换性,灯应采用符合IEC61-1规定的灯头。

5.2使用表1所规定的检验其互换性的量规来检验成品灯的灯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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