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502-2023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规范

DB23/T 1502-2023 Seismic Design Code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ehaviourality Standards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1502-2023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8-28
实施日期
2023-11-27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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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80.01

CCSP15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1502-2023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规范

2023-08-28发布2023-11-27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23/T1502-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2

4符号................................................................................3

5抗震基本规定........................................................................4

6地基基础............................................................................8

7地震作用与结构抗震验算.............................................................15

8钢结构.............................................................................28

9钢筋混凝土结构.....................................................................37

10钢-混凝土组合结构.................................................................43

11砌体结构..........................................................................49

12单层工业厂房......................................................................61

13非结构部件........................................................................73

14烟囱和水塔........................................................................84

15建筑结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90

附录A(资料性)我省主要城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加速度、特征周期分区和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

.....................................................................................101

附录B(资料性)场地分类和场地特征周期Ts..............................................106

附录C(规范性)土层剪切波速的确定....................................................108

附录D(规范性)场地反应谱的阻尼修正..................................................109

附表E(资料性)推荐的强震动加速度记录................................................110

附录F(规范性)基于剪切波速的液化判别方法............................................111

附录G(规范性)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113

附录H(规范性)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验算......................................116

附表J(规范性)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119

附录K(规范性)钢筋混凝土烟囱重力二次效应计算方法....................................120

附表L(资料性)叠层橡胶隔震支座的等效失稳临界应力σcr(MPa)..........................121

I

DB23/T150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将代替DB23/T1502-2012《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规范》,与DB23/T1502-2012相比,除

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a)删除了原土、木结构房屋章节与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章节(见DB23/T1502-2012第12

章、13章);

b)修改了抗震设计类别规定(见第5章);

c)增加了多年冻土和季节性冻土地基抗震承载力的计算要点(见第6章);

d)增加了非结构部件章节(见第13章);

e)增加了建筑结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见第1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广州大学、哈尔滨

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黑龙江省建设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东北

林业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长海、郑文忠、张令心、胡进军、胡晓江、袁晓铭、戴君武、王凤来、谭

平、周威、李爽、张文元、唐亮、纪晓东、姜洪斌、王丛菲、马玉宏、贾君、曲彦、刘坤、施钟淇、

刘海哲、公茂盛、侯晓萌、焦圆圆、张茂花、温卫平、籍多发、金楠、远芳、林淋、黄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23/T1502-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23/T1502-2023

引言

为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工程经抗震性态

设计后能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按本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当遭受本地区多遇地震、设防地震或罕遇地震的影响时,应能按

设计要求实现其预定的性态目标。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8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性态设计。

本标准进行抗震性态设计的建筑工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II

DB23/T1502-2023

建筑工程抗震性态设计标准

1范围

本文件修订后规定了抗震基本规定、地基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钢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砌体结构、单层工业厂房、非结构部件、烟囱与水塔、建筑结构隔震和消

能减震设计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建筑结构抗震性态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02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23902-200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JGJ118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

JGJ99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700碳素结构钢

GB/T159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9879建筑结构部用钢板

GB/T5313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4171耐候结构钢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JGJ138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GB50936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

CECS159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T50051-2021烟囱工程技术标准

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GJ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GB/T51408建筑隔震设计标准

JG/T209建筑消能阻尼器

JGJ297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1

DB23/T1502-2023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来源: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注:本规程中为避免重复,“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一般简写为“6度、7度……”,而省略“抗震

设防烈度”字样。

3.2

地震作用earthquake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来源: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3

设计地震动参数designparametersofgroundmotion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设计谱和峰值加速度。

[来源: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4

抗震性态水平seismicperformancelevel

对所设计的建筑物,针对可能遇到的设计地震作用所规定的最低性态要求和容许的最大破坏(如

变形)。

3.5

抗震设计类别categoryofseismicdesign

根据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建筑使用功能,对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所作的分组。

3.6

抗震建筑重要性分类classificationofimportanceforaseismicbuildings

建筑抗震设计中,根据建筑遭遇地震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程度及其在抗

震救灾中的作用对建筑所作的分类。

3.7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basicaccelerationofground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加速度设计取值。

3.8

场地site

工程结构所在地。大体相当于一个厂区、居民点或自然村的范围,同一类场地应具有相似的设计

谱特征。

[来源: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9

场地设计谱sitedesignspectrum

抗震设计中采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之一,根据不同场地类别的大量自由地表地震加速度记录的5%

阻尼比绝对加速度反应谱,经统计、平滑化和规一化后形成的谱。

3.10

设计特征周期designcharacteristicperiodofgroundmotion

场地设计谱下降段起始点所对应的周期值,其数值受地震震级、震中距、场地类别等因素的影响。

[来源: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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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地震危险性特征分区zonationofseismicriskcharacteristics

为表征不同地区地震危险性的差异,根据地震危险性特征参数对不同地区进行的划分。

3.12

性态performance

结构、构件或体系对外界作用的反应的总称,在工程抗震中是指结构和构件的各种地震反应量和

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遭遇到的破坏程度。

4符号

4.1地震和地震动

I——地震烈度;

M——地震震级;

Tg——特征周期;

A——地震加速度;

g——重力加速度;

V——土层剪切波速度;

Β——场地设计谱。

4.2作用与作用效应

F——结构地震作用;

G——结构重力荷载;

SE——地震作用效应;

M——弯矩;

Mov——倾覆力矩;

V——剪力;

N——轴力;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T——扭矩;

σ——正应力;

τ——剪应力;

ε——正应变;

γ——剪应变;

μ——侧移。

4.3材料性能与结构抗力

f——材料强度(包括地基承载力);

m——质量;

ρ——质量密度;

γ——重力密度;

E——弹性模量;

G——剪切模量: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4.4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n——构件净截面面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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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钢筋截面面积;

d——构件截面宽度;

h——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l——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t——构件长度或跨度;

B——抗震墙厚度,楼板宽度;

H——结构总宽度;

I——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截面惯性矩;

W——结构总长度;

Wp——截面模量;

4.5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4.6其他

i,j,m——构件截面面积;

n——构件净截面面积;

P(·)——钢筋截面面积;

N——构件截面宽度;

T——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Xji——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Yji——构件长度或跨度;

ω——抗震墙厚度,楼板宽度;

5抗震基本规定

5.1抗震设防

5.1.1建筑工程应按本节要求确定设计地震动参数、建筑物抗震设计类别和重要性类别。

5.1.2建筑工程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a)建筑工程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据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危险性

特征分区确定,建筑重要性类别,按照按本文件第4章规定确定。

b)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根据建筑所在地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的规定确定。

c)对做过地震动安全性评价的建筑工程,可按经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的地震动安全性评价报告

确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得低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

d)当建筑工程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

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利

地段确定,对于山峰、山脊、陡坡等凸起地形,放大系数为1.2~1.4;对于河谷、峡谷等凹陷

地形,应根据凹陷形态(半圆形、V形、U形等)的地震波传播理论进行简化分析,其数值

不得小于1.1。

5.1.3建筑使用功能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分为下列类别:

1)Ⅳ类,地震时或地震后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存放大量危险物品或有毒物品的建筑,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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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破坏而导致物品的释放和外逸将给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危害;

2)Ⅲ类,地震后使用功能必须在短期内恢复的或对震后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或人口稠密

的建筑场所,应包括医院、学校、消防站、公安局、通讯中心、应急控制中心、救灾中

心、发电厂、自来水厂、体育馆、大型影剧院、会议中心等。放有危险物品的设施,外

释范围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而且对公众的危害不大,也列入Ⅲ类,可包括炼油厂、芯片制

造基地等;

3)Ⅱ类,除了Ⅳ类、Ⅲ类和Ⅰ类外的建筑;

4)Ⅰ类,地震时破坏不危及人的生命和不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一般仓库等建筑。

b)不同使用功能类别的建筑在各级地震动水平下的最低抗震性态应按表1采用。对重要性类别

为丙类的建筑,取TMJ=50年;乙类的建筑,取TMJ=100年;甲类的建筑,取TMJ=200年。

c)当建筑有多种用途时,应按最高使用功能类别设计。

表1各级地震动水平下的最低抗震性态要求

建筑使用功能类别

地震动水平

IIIIIIIV

多遇地震

基本运行充分运行充分运行充分运行

(TMJ年内超越概率63%)

设防地震

生命安全基本运行运行充分运行

(TMJ年内超越概率10%)

罕遇地震

接近倒塌生命安全基本运行运行

(TMJ年内超越概率5%)

a)表中TMJ是由建筑重要性类别规定的设计基准期,根据设计基准期和给定的超越概率可确定相应重要性类别

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b)充分运行指建筑和设备的功能在地震时或震后能继续保持,结构构件与非结构构件可能有轻微的破坏,但

建筑结构完好。

c)运行指建筑基本功能可继续保持,一些次要的构件可能轻微破坏,但建筑结构基本完好。

d)基本运行指建筑的基本功能不受影响,结构的关键和重要部件以及室内物品未遭破坏,结构可能损坏,但

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e)生命安全指建筑的基本功能受到影响,主体结构有较重破坏但不影响承重,非结构部件可能坠落,但不致

伤人,生命安全能得到保障。接近倒塌指建筑的基本功能不复存在,主体结构有严重破坏,但不致倒塌。

5.1.4建筑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设计地震动参数和建筑使用功能类别要求,按表2确定。

表2抗震设计类别

设计地震加速度值a(g)建筑使用功能分类

(TMJ年超越概率10%)IIIIIIIV

a≤0.05AABB

0.05<a≤0.10ABBC

0.10<a≤0.20BCCD

5.1.5抗震建筑重要性分类,应根据建筑物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影响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

丁类别。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5.2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5.2.1场地应按对建筑抗震的影响,划分为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应划为有利地段。

b)软弱土、液化土、震陷土、条状突出的山咀,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

面上分布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

地基等地段,应划为不利地段。

c)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

的地段,应划为危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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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除上述三类地段外均应为一般地段。

5.2.2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选择有利地段。

b)宜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c)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当无法避开时,应对场地专门评估,并采取措施消

除危险性后方可建造。

5.2.3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低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60m。

b)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应避开主断裂带。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3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

的规定。在避让距离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

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表3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烈度

甲乙丙丁

8专门研究200100—

5.2.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地基含有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

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b)同一结构单元不应设置在性质不同的地基土上。

c)同一结构单元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

震时各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的措施。

5.2.5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并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

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b)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稳定性验算时,

有关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修正。

c)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

有足够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确定,并采取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的措施。

5.3结构体系

5.3.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结构高度、场地、地基基础、材料和施

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5.3.2建筑平面、立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平面、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平面和沿竖向的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层的

层间刚度不宜突变,平面内宜减小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间的偏心距,避免产生扭转。

b)相邻层的抗侧力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不宜突变,平面内同类抗侧力构件的承载力宜均匀。

c)不宜采用自重大的水平悬臂结构。

5.3.3结构与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具有明确计算简图和简捷、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传递路线中的构件及节点不应发生

脆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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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具备必要的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c)采用多道抗震防线,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不应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

5.3.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砌体结构构件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和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和组合砌体柱

等。

b)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

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粘结失效先于构件破坏。

c)预应力混凝土抗侧力构件,应采用有粘结预应力技术,并应有配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对采

用预应力的桁架下弦和悬臂大梁,还应考虑竖向地震对预应力构件的不利影响。

d)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应防止构件局部或整体失稳。

e)钢-混凝土组合构件应合理选择尺寸,合理匹配钢和混凝土的材料强度及控制含钢率,保证钢

和混凝土有效共同工作,避免钢板和钢管局部失稳,避免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材的屈服。

5.3.4结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b)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c)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d)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5.3.6对体型复杂的建(构)筑物及构筑物组联结构,应采取下列措施:

a)当设置防震缝时,宜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

b)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宜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的措施。

5.4非结构部件

5.4.1非结构部件,包括建筑非结构部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

抗震设防。

5.4.2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部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或锚固。

5.4.3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5.4.4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使用功能要求,且不应导

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5.4.5结构规则性评价时,应计入填充墙和楼梯构件的刚度影响,避免填充墙或楼梯构件的不合理设

置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应符号下列要求:

a)考虑楼梯和填充墙平面不对称、不均匀布置导致的扭转效应,避免建筑平面扭转严重不规则。

b)避免填充墙竖向不均匀布置导致建筑侧向刚度严重不规则。

c)考虑框架与填充墙相互作用产生的局部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短柱剪切破坏和节点破坏的部

位应采取可靠的措施。

5.5材料与施工

5.5.1结构设计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5.5.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文件各章的要求。

5.5.3对本文件所选的材料和施工方法进行变更时应证明所建议的替代材料和方法能在强度、耐久性

和抗震性能上等效,能够达到预期目的。

5.6隔震与消能减震建筑

5.6.1采用隔震与消能减震技术的建筑,应根据建筑抗震设计类别、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条件、建

筑工程方案和使用要求,并与非隔震或消能减震的结构体系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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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隔震建筑内的所有结构及非结构部件均应采取措施,以适应隔震层在地震时可能产生的变形。

5.6.3消能减震装置应与结构有可靠的连接,连接部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承载力

和稳定性。

5.6.4隔震与消能减震建筑中,宜采取便于隔震或消能部件检查和替换措施。

5.6.5隔震设计应确保隔震器件在地震中不致丧失稳定性。

5.7质量控制

5.7.1建筑工程的抗震体系应进行质量控制。

5.7.2质量控制计划的制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计单位应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交给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其内容应包括为确保施

工符合质量控制要求所需进行的专门检查和专门试验项目。

b)施工单位应在该计划实施之前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

1)确认已经了解质量控制计划中所包含的要求;

2)提出符合该质量控制计划的实施措施,并在内部公布;

3)指定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

5.7.3业主应指定监理单位(或专职人员)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建筑工程抗震系统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和检查;监督抗震系统的专门检验项目应由具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完成。检验项目包括:钢筋和预应力

钢筋、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机械和电器设备以及减隔震装置的性能等。

5.7.4工程监理人员(或专职人员)应定期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的设计单

位以及施工负责人呈送检查进展报告,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各项质量问题。

5.7.5工程竣工验收时,抗震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程监理人员(或专职人员)应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报告,证明所有检查过的工

程确实已按质量控制计划完成。

b)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竣工报告,证明所有纳入抗震系统的工程均已确

实按照质量控制计划规定的要求完成。

5.8强震观测系统

5.8.1抗震设防烈度为7、8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

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5.8.2建筑设计应留有强震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6地基基础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关于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规定主要包括:天然地基基础、含有液化土层和软弱土层的地基

基础及桩基础的抗震设计规定。

6.1.2在进行地基基础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中与本章不相抵触的其他要求。

a)《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b)《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c)《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d)《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

e)《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3902-2005

f)《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

6.1.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判定为抗震不利的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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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含有松至中密的饱和砂土层(特别是粉砂和细砂)、低密度的饱和粉土层(特别是黏粒含量

低于10%者)、砾粒含量低于70~80%的砂砾石层、软弱黏性土层以及低密度的填土层等的

地基。

b)在水平分布上含有类别、状态显著不同的土层的不均匀地基,例如位于故河道、沟、坑边缘

的地基、半挖半填地基。

对第1款所述抗震不利地基必须查清这些土层的分布、物理状态,并对地震时饱和砂土、粉土和

砂砾石液化的可能性及危害,对软弱黏性土产生的附加沉降及危害做出评估。

当建筑物坐落在不均匀地基上时,应对地震引起的不均匀附加沉降和可能的局部滑动及其危害做

出评估。

对抗震不利的地基需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工程治理措施。

6.1.4采取的地基基础形式及抗震的工程治理措施,应统一考虑静力设计和抗震设计要求而确定。在

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宜采用比较安全的方案。

6.1.5地基土的承载力,以及桩、墩或沉箱等的承载力应足以抵抗包括地震在内的荷载组合作用。地

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第6.3节和第6.5节的规定确定。如果天然土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采取适

当的工程治理措施提高土体的抗震能力。

6.1.6在包括地震在内的荷载组合作用下,基础部件的承载力及细部构造应符合本文件第8章至第

12章的规定要求。

6.2场地分类

6.2.1建筑场地应以场地平均剪切波速和场地土覆盖层厚度为定量指标,确定其类别。

6.2.2场地的平均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d0

vsm(1)

t

nd

i

ti1(2)

vsi

式中:

vsm——场地的平均剪切波速(m/s);

d0——场地评定用的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t——剪切波在地表与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s);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v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6.2.3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dov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a)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坚硬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b)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c)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

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d)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6.2.4建筑场地的类别,应根据场地平均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划分方法可选用下列方

法之一:

a)根据表4确定场地类别

表4各类场地的波速和覆盖层厚度范围

平均剪切波速度vsm(m/s)

覆盖层厚度dov(m)

vsm>500500≥vsm>250250≥vsm>140vsm≤140

dov≤0.004vsm+3ⅠⅠⅠⅠ

0.004vsm+3<dov<0.14vsm+15ⅠⅡⅡ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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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各类场地的波速和覆盖层厚度范围(续)

0.14vsm+15≤dov≤0.143vsm+70ⅠⅡⅢⅢ

dov>0.143vsm+70ⅠⅡⅢⅣ

b)根据图1确定场地类别。

图1场地类别划分图

6.2.5对于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裂,并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场地,以及具

有地震时可能发生液化、震陷的土层时,应进行专门评价。

6.3天然地基和基础

6.3.1建筑或地基,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地基及基础承载力验算:

a)抗震设计类别为A的建筑。

b)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抗震设计类别为B的建筑;

2)抗震设计类别为C的下列建筑:砌体房屋;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不超过八

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结构房屋;基础荷载与上述民用框架结构房屋相当

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

注:软弱黏土层指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0.10g情况下,其承载力特征值小于80kPa的饱和黏性土层。

6.3.2当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取静力设计的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土

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即按下式计算:

faEafa(3)

式中:

faE——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

ζa——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根据地基土的类别按表5取值;

fa——深宽修正后地基土的静力设计承载力特征值,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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