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6/T 1089-2024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DB3206/T 1089-2024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6/T 1089-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03
实施日期
2025-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责任分工、基本要求、操作管理、应急处置等。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海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起草人:
周鸣镝、余星星、单蓓、付景、张瑜、王磊、杨冬红、孙张君、吴君皞、陈煜、孙瑜、郭书、周婕敏、徐松明、顾海巍、冒金金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01

X00

3206

南通市地方标准

DB3206/T1089—2024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Regulationsforfoodsafetymanagementofruralcollectivemeals

2024-09-03发布2025-01-01实施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6/T1089—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文件由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提出。

本文件由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为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海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鸣镝、余星星、单蓓、付景、张瑜、王磊、杨冬红、孙张君、吴君皞、陈煜、

孙瑜、郭书、周婕敏、徐松明、顾海巍、冒金金。

I

DB3206/T1089—2024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责任分工、基本要求、操作管理、应急处

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行政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食安办

〔2015〕2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手册的通知》(苏食安委办〔2016〕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通知》(通食安委办〔2023〕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集体聚餐ruralcollectivedining

农村地区由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因相关事宜在餐饮服务场所以外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承办

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集体聚餐活动。

3.2

农村集体聚餐点ruralcollectivediningpoints

为满足农村集体聚餐办宴需求提供的具备餐饮加工条件的固定场所,通常由村(社区)、居住小区

等提供。

3.3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hostersofruralcollectivemeals

1

DB3206/T1089—2024

聘用承办者组织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或个人。

3.4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ruralcollectivemealorganizer

具有餐饮加工制作主要设施、设备和餐饮服务能力,应举办者要求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采购、

加工、制作及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5

流动厨师mobilechefs

无固定经营单位为农村集体聚餐担当食品加工制作的人员。

3.6

帮厨kitchenassistance

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辅助从事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洁卫生、传菜服务等操作的人员。

4责任分工

4.1管理责任

4.1.1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市(县)、区镇、村居三级负责制,坚持市(县)食品安

全委员会负总责,部门、区镇(街道)共同管理和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实行举办者、承办者主动报告

和管理部门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综合协

调、业务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健康体检、流行病学调查、风险监测、医疗救治、

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4.1.2区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共治体系,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

村居(社区)配备食品安全信息员或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收集、现场检查指

导、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1.3区镇(街道)食安办应对农村集中聚餐承办者的信息报告、人员体检、知识培训、依法经营、

服务质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引导人民群众选择放心、安全的承办者。

4.2主体责任

4.2.1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4.2.2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告知所在地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报告》或通过智慧平台进行信息报告,阅读《农村

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集体聚餐现场公示承办人信息(参见附录表A.1、附

录表A.2、附录表A.3、附录表A.4)。

4.2.3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从业人员之间宜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

全责任义务。承办者宜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4.2.4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防止食品浪费,倡导“光盘行动”。

4.2.5农村集体聚餐集中点应提供满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并进行必要的清

洗消毒,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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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分级指导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分级指导。一次性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村(居)食品安

全信息员或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区镇(街道)食安办或相关机

构进行现场指导。(见附录表A.5)。

5基本要求

5.1人员要求

5.1.1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承办者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村集体聚

餐服务。

5.1.2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明应在聚餐场所进行公示。并每年进行健康检

查,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明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的人员,不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宜建立上岗前健康检查

记录。发现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感染的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上岗。

5.1.3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

油并应保持个人卫生。

5.1.4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不宜化妆,从事食品加工操作时不

应佩戴手表、戒指、手镯等饰物。不得吸烟、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2环境与设施

5.2.1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应环境整洁并具备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加工制作区域与就餐区域

面积应与聚餐人数规模相匹配。

5.2.2鼓励村居民到农村集体聚餐点举办宴席。因原料清洗、切配、烹调加工、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

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电力供应的地区,以及供水设施,应确保食品加工操作及

清洗消毒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

5.2.3距离粪坑、污染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化粪池、垃圾堆、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宜25

米以上或采取防护措施进行有效隔离。

5.2.4聚餐活动举办前应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5.2.5食品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

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备餐分餐、食品贮存等操作场所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并配有消毒、温控设施。

5.2.6用于食品加工的器具提倡按色标管理,应准备足够数量,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用前

洗净,保持清洁。

5.2.7承办者在存放、运输自备餐具过程中应使用加盖或密闭保洁柜、箱等,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餐饮具应流水清洗,保持洁净。

5.3其他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应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a)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b)所在地或邻近地有传染病疫情正在暴发、流行的或其他因疫情防控要求的;

c)所在地政府有禁止性要求的。

6操作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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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食材采购

6.1.1采购食材应确定专人负责,预包装食品应做到从具有相应供货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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