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63-2024 机动车制造及检验企业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规范

DB3212/T 1163-2024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traceability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 used by motor vehicle manufacturing and inspection enterprise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1163-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20
实施日期
2024-10-20
发布单位/组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7.020

CCSA50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63—2024

机动车制造及检验企业计量器具

量值溯源规范

SpecificationforTraceabilityofMeasurementValuesforMetrological

InstrumentsinmotorvehicleManufacturingandInspectionEnterprises

2024-09-20发布2024-10-20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6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泰州市计量测试院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泰州市计量测试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文件起草部门:泰州市计量测试院、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华志超、王春苗、吴新峰、赵忠、刘洋、鹿帅、霍志国、陈慧、仇飞、周远荣、

张心雨、王海涛、于佳鑫。

I

DB3212/T1163—2024

机动车制造及检验企业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制造及检验企业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基本要求、溯源方法、结果确认及其处理

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地区机动车制造及检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用计量器具进行的量值溯源技术

活动,其它在用测量设备量值溯源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676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3术语和定义

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

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机动车制造企业motorvehiclemanufacturingenterprises

从事机动车整车制造、装配或车用发动机、零部件和配套零部件生产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3.3

机动车检验vehiclesinspection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三类检验活动的统称。

4基本要求

4.1企业应对产品质量、测量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计量器

具(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溯源。

4.2企业应制定“一企一策”计量器具溯源计划,将计量器具根据溯源类型进行合理分类。

4.3企业新购、新增的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溯源方式,以确认其是否

满足使用要求。

4.4企业应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所在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1

DB3212/T1163—2024

4.5企业应将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按照国家量值溯源体系要求,选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被认可的校

准实验室,通过使用相应等级的计量标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4.6企业应采用比对等方式,在计量器具不能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确保其量值溯源性。

4.7溯源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总体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

评审等活动,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8溯源机构应通过顾客投诉、顾客反馈、顾客满意度调查等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应根据区域

机动车制造和检测产业链的技术提升及对计量器具溯源要求的变化,持续提升溯源技术能力。

5溯源方法

5.1溯源计划

5.1.1企业应根据计量器具的预期使用要求和技术要求,综合考虑机动车制造、检测的业务峰谷和保

养要求,制定溯源计划,计划信息应包括仪器信息、溯源方式、溯源周期、溯源机构、溯源参数要求等。

5.1.2机动车制造企业应根据产业链上下游质量控制等技术需求,根据计量器具的用途及应用变化(如

应用于不同的测量方法、测量环境、测量对象等),定期修正和调整溯源计划。

5.1.3机动车检测企业应根据开展的检测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定

期修正和调整溯源计划。

5.1.4企业计量器具溯源技术活动脱离所在企业的,应明确包装、运输、随带附件、所需配件等,必

要时形成受控文件或方案。

5.2溯源机构

5.2.1外部溯源机构

5.2.1.1企业应制定计量器具溯源机构供应商评价程序,选择的溯源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测量能

力,量值溯源关系符合规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其他授权的检定/校准机构。

5.2.1.2机动车检验企业使用计量器具有国家检定规程、属于检定范围的,应选择检定方式进行量值

溯源。

5.2.1.3机动车制造企业宜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毗邻产业园区、产业计量技术能力

匹配度高的外部溯源机构。选择溯源机构的顺序一般为:

a)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c)使用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d)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校准范围与溯源需求匹配的校准实验室;

e)当以上均无法获得时,可选择能够确保计量溯源性的其他溯源机构;

f)当以上均无法满足量值溯源需求时,可溯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测量能力的计

量标准。包括直接或通过区域组织参与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追溯至国

际单位制(SI制)的国家或经济体,或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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