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4-2013 DB37/ 2374-2013 Standard for Emission of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in Shandong Province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7/ 2374-2018 |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2374-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等4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

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4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一、时段划分

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

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年1月1日起为第Ⅲ时段。

二、分区分级控制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A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B限值”的要求。

表1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第Ⅰ时段第Ⅱ时段第Ⅲ时段

行业

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

畜禽养殖业60604040(60)

农副产品加工业20302030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20402030

石油炼制业30402030

合成氨工业25352025

制药发酵类制药30502030

1520(40)

工业

其他制药20302020

合成树脂工业20402030

制革工业20501530

毛皮加工业20301520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15301520

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5201520

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

单位:mg/L

行业限值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

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15

铁矿采选工业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

磷肥工业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

制浆企业15

造纸工业造纸企业

12

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

乳胶制品企业15

橡胶制品工业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10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DB37/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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