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T 53-2024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420/T 53-2024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Self-Monitoring Laboratories for Concentrated Pollution Discharge Units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20/T 53-2024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11
实施日期
2024-08-1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山市承担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中山市古镇镇水务有限公司
起草人:
彭虹、李津津、魏静琼、何甜辉、王奎、黄欣昊、李杰鸿、欧慧敏、叶俊文、苏泽能、岑凤迎、黄硕俊、蔡茂林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10

CCSZ00

4420

中山市地方标准

DB4420/T53—2024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规范

2024-06-11发布2024-08-11实施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20/T53—2024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要求............................................................................2

5管理要求............................................................................4

6监测方案要求........................................................................5

附录A(资料性)自行监测方案示例.....................................................10

附录B(资料性)监测报告模板.........................................................13

参考文献..............................................................................20

I

DB4420/T5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研究中心、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

中山市古镇镇水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虹、李津津、魏静琼、何甜辉、王奎、黄欣昊、李杰鸿、欧慧敏、叶俊文、

苏泽能、岑凤迎、黄硕俊、蔡茂林。

II

DB4420/T53—2024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过程要

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承担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可

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27476.1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部分:总则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1

DB4420/T53—2024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70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1209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行监测self-monitoring

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由排污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集中排污单位centralizedpollutantdischargeunit

通过将一个或多个排污单位聚集,实现集中生产、集中排污、集中监管、集中检测,并依照法律规

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centralizedself-monitoringlaboratoryforpollutionsources

集中排污单位自建,承担自身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

4基本要求

4.1质量体系

4.1.1应建立覆盖承担自行监测活动所涉及全部场所的质量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质量手册是质量体系运行的纲领性文件,阐明质量方针和目标,描述全部质量活动的要素,规

定质量活动人员的责任、权限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明确质量手册的使用、修改和控制的规定等;

b)程序文件是规定质量活动方法和要求的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应明确控制目的、适

用范围、职责分配、活动过程规定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c)作业指导书是针对特定岗位工作或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遵循的方法;

d)记录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是质量体系活动所产生的记录,技术记录是各项监测

活动所产生的记录。

4.1.2应有序开展相关监测活动。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监测方案制定;

b)样品采集和流转;

c)样品分析;

d)结果报出;

e)相关记录的保存。

4.1.3应通过制定监测工作流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监测质量,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

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2场所

2

DB4420/T53—2024

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及从事自行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并有适当的措施和程

序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能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3人员

4.3.1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承担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

职责明确,并有专人负责监测技术和质量,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每个监测

项目应配置两名以上(含两名)监测人员。

4.3.2监测人员应经教育培训,通过考核或能力确认后才能从事相关监测活动。

4.4实验室设施和环境

4.4.1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承担自行监测任务,并按照监测标准或技

术规范的要求对采样和分析的场所环境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实验区域分区管理;

b)有毒有害废物应妥善处理;

c)安全防护设施。

4.4.2实验区域应合理分区,各区域工作相互之间存在不利影响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

染,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配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分析场所,并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

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应具有有效控制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

施,并正确标识。

4.4.3有毒有害废物应妥善处理,或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4.4.4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手册和记录文件,

实验室管理要求可参照GB/T27476.1。

4.4.5应制定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的程序,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并保持

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有害生物、辐射、高温、高压、撞击以及水、气、火、

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执行其相关规

定。

4.4.6现场监测时,应确保监测时段的气象等环境条件,水、电和气供给等工作条件,工况及污染物

变化(稳定性)条件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4.7开展自行监测任务时,应对环境条件予以记录。

4.5设备和标准物质

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含采样工具、分析仪器和辅助

设备)、标准物质和化学品。

4.6监测方法

4.6.1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

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

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

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

可选用其他方法。

4.6.2所选用的监测方法应组织监测人员开展实验全过程验证,并形成报告。

4.6.3采用超出适用范围、自行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或自制的非标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确

认并形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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