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154-201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B41/T 1154-2015 Mining Ge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and Managemen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9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1154-2015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2-30
实施日期
2016-03-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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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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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Z0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154—2015

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015-12-30发布2016-03-0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1154—2015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3

5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

6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5

7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12

8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13

9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监理.............................................................1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1

附录C(资料性附录)缺陷处理监理主要工作程序.......................................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施工监理管理表格式.............................................25

DB41/T115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化工

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公司地质工程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河南

省矿源地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现国、刘志国、廉勇、梁世云、李斌、黄玉娥、席文明。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陈书涛、兰勇、谷芳莹、杨志勇、刘宏奎、康春景、王晨旭、张荣波、温秋生、

王和平、张建良、周奇蒙、黄志全、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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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程质量保证期的监理。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5750.1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16453.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16453.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

GB/T16453.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50201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96管井技术规范

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76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

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021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022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0288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JGJ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106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TD/T10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3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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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含水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

坏现象。

3.3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

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4

土地资源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造成的土地损毁、地形改变、水土流失、耕作能力降低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

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危岩体等)、含水层破坏、矿山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

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利用的一系

列工程。

3.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围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

3.8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3.9

监理单位

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3.10

监理人员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

人员。

3.11

监理实施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重要项目(关键部位、隐蔽工

程)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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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工程质量保证期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时间为止的时段。

4总则

4.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按照工程投资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工程三个等级:

a)大型: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

b)中型: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c)小型: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

4.2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4.4监理单位应达到GB/T50319的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

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应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

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4.5监理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5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5.1监理单位

5.1.1监理单位与发包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5.1.2监理单位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

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5.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

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

事先征得发包单位同意。

5.1.4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按监理合

同执行;监理合同中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

务内容和报酬等相关事宜。

5.2监理机构

5.2.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

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5.2.2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5.2.3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a)协助发包单位选择设备和材料供货人,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b)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协助处理变更及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c)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

境保护情况;

d)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e)参与或协助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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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监理人员

5.3.1监理人员资格

5.3.1.1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3年以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大型项目的总监理

工程师必须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专业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其它项目

也必须由具有上述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5.3.1.2副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中级

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5.3.1.3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5.3.2监理人员守则

5.3.2.1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治理发包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

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3.2.2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5.3.2.3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5.3.3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5.3.3.1大型工程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工作。

5.3.3.2非大型工程项目,如总监理工程师需担任两个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发包单位同

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5.3.3.3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5.3.4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5.3.4.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

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主要内容见附录A),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

施细则(主要内容见附录B),审核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D),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5.3.4.2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5.3.4.3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5.3.4.4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

文件;协助处理设计变更等事宜。

5.3.4.5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

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5.3.5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5.3.5.1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

日志。

5.3.5.2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等数量、质量情况及其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5.3.5.3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5.3.5.4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5.3.5.5提出变更、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5.3.6监理员主要职责

5.3.6.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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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监理。

5.3.6.2检查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5.3.6.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检查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核

实工程计量结果。

5.3.6.4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情况。

5.3.6.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6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6.1工作程序

6.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以及职责和权限。

6.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

作人员。

6.1.3了解并熟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

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6.1.4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设计、监理工作交底。

6.1.5编制各专业、各项目、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等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工程各部位的监理方法。

6.1.6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实施监理工作。

6.1.7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及时反馈、回复,并督促施工单位

及时整理、归档。

6.1.8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参加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

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6.2工作方法

6.2.1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完成的

工作量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6.2.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6.2.3旁站监理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

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6.2.4巡视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6.2.5跟踪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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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应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

审核;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

可信性。

6.2.6平行检验

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验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验,以核验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

6.2.7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6.2.8见证

在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6.3工作要求

6.3.1爆破工程施工监理

6.3.1.1检查爆破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爆破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6.3.1.2检查爆破工程是否满足GB50201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3检查爆破方案是否经专家评审,是否分别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6.3.1.4检查爆破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应急预案、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将

爆破信号的意义、警告标志和起爆时间通知当地单位和居民,起爆前督促人畜撤离危险区。

6.3.1.5检查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是否作现场检

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3.1.6监理方法应采用跟踪检测。

6.3.2挖、填方工程施工监理

6.3.2.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弃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

路线。

6.3.2.2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场地坡度、

压实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保证符合设计要求。

6.3.2.3土方回填前应检查是否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是否抽除坑穴积水、淤泥,是否达到

设计基底标高。

6.3.2.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最优含水量、压实度或密实度等;填筑

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6.3.2.4填方施工结束后,统一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密实度等,应满足GB50330有关规定。

6.3.2.5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关键部位应采用旁站。

6.3.3坡面防护工程施工监理

6.3.3.1砌石护坡

干砌石护坡坡面有涌水现象时,应检查砂砾反滤层及封顶块石的砌护质量。浆砌石护坡应检查浆砌

石护坡铺砌厚度、砂砾反滤垫层、伸缩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3.2喷浆护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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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土质边坡、强风化岩质边坡应检查锚钉和锚杆固定及链接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3.3植被护坡

6.3.3.3.1植草护坡,对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应检查坡面整治后的稳定性;对封禁和抚育措施应

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6.3.3.3.2造林护坡,检查土壤、水肥条件、树木的立地条件能否满足要求;采用造林护坡后,再次

检查边坡的稳定性;检查树木品种是不是当地优势品种或适宜引用的优良品种。

6.3.3.4格构护坡

6.3.3.4.1砌筑片石骨架前,按设计要求检查在每条骨架的起讫点放控制桩,挂线放样,然后开挖骨

架沟槽,其尺寸根据骨架尺寸而定。

6.3.3.4.2平整坡面,按设计要求检查平整坡面,清除坡面危石、松土、填补坑凹,并保证坡面密实,

无表层溜滑体和蠕滑体等不稳定地质体。

6.3.3.4.3检查浆砌块石格构是否嵌置于边坡中,嵌置深度大于截面高度的2/3,表面与坡面齐平,

其底部、顶部和两端均应做镶边加固,并按设计修筑养护阶梯。

6.3.3.4.4砌筑骨架时应先砌衔接处,再砌筑其他部分,检查两骨架衔接处是否处在同一高度。施工

时应自下而上逐条砌筑骨架,骨架应与边坡密贴,骨架流水面应与后续回土种植草皮表面平顺。

6.3.3.4.5在骨架底部及顶部和两侧范围内,检查是否用水泥砂浆砌筑片石镶边加固。

6.3.3.4.6检查是否设置变形缝、是否填塞沥青麻筋或沥青木板等。

6.3.3.4.7现浇钢筋砼格构护坡应检查钢筋砼格构是否嵌置于边坡中。钢筋砼格构护坡坡面是否平整,

无坡面溜滑体、蠕滑体和松动岩块;检查格构表面平整度(凹凸差)是否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6.3.3.5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旁站。

6.3.4供排水工程施工监理

6.3.4.1地表排水

6.3.4.1.1地表排水工程施工,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选定位置,确定轴线;是否按图纸尺寸、高程确

定开挖基础范围并准确放出基脚大样尺寸,进行土方开挖与沟体砌(浇)筑。

6.3.4.1.2开挖排水工程时,检查淤泥质土、软粘土、淤泥等松软土层是否被挖除。

6.3.4.2地下排水

6.3.4.2.1支撑盲沟施工时,检查开挖基础是否置于软弱面下的稳定地基上。

6.3.4.2.2支撑盲沟基础砌筑时,检查是否设置牙石凸榫;检查沟壁砂砾石反滤层厚度是否达到设计

要求。

6.3.4.3供水工程

水井工程应按GB50296的规定执行;生活饮用水应满足GB5749及GB14848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检

验应按GB/T5750.1~5750.13的规定执行;生物养护用的供水工程应满足设计要求。

6.3.4.4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

6.3.5混凝土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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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检查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及GB50203、GB50204

中的有关要求。

6.3.5.2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检查是否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是否

及时进行保湿养护。

6.3.5.3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跟踪,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6挡土墙施工监理

6.3.6.1应检查挡土墙的各部位尺寸、形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检查埋置深度、基坑的开挖尺寸是否

满足基础施工及GB50021的有关要求。

6.3.6.2检查挡土墙外面线是否顺直整齐、逐层收坡,内面线是否大致顺直;应保证砌体各部位尺寸

符合设计要求,砌筑中应经常校正线杆,避免误差。

6.3.6.3检查是否设置沉降缝和伸缩缝。沉降缝、伸缩缝的缝宽应整齐一致、上下贯通;当墙身为圬

工砌体时,缝的两侧应选用平整石料砌筑,使其形成竖直通缝。

6.3.6.4检查沉降缝、伸缩缝是否用沥青麻絮、沥青竹绒、涂以沥青的木板或刨花板、塑料泡沫、渗

滤土工织物等具有弹性的材料填塞。

6.3.6.5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旁站、跟踪,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7简易桥涵工程施工监理

6.3.7.1检查涵洞(基础和墙身)沉降缝处两端面是否竖直、平整,上下不得交错,填缝料应具有弹

性和不透水性,检查是否填塞紧密。

6.3.7.2浆砌片石铺砌护坡和河床时,检查片石是否满足有关规定,锥坡、护坡和河床铺砌层等工程

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沉降缝宽度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石块是否相互咬接,砌缝砂浆是否饱满。

6.3.7.3干砌片石铺砌护坡和河床时,检查片石是否满足有关规定,检查铺砌是否紧密、稳定、表面

平顺,不应用小石块塞垫或找平。

6.3.7.4防护工程采用石笼时,检查其形状及尺寸是否适应水流及河床的实际情况,泥石流防护工程

应符合DZ/T0239的有关要求。笼内填充料一般用片石和大卵石,检查石料的尺寸是否大于笼网孔眼、

笼内石料是否塞紧、装满,笼网应锁口牢固,石笼应铺放整齐,笼与笼间的空隙应用石块填满。

6.3.7.5监理方法应采取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8锚杆(索)施工监理

6.3.8.1应检验锚杆(索)的制作工艺和张拉锁定方法与设备;应检查原材料的品种、质量和规格型

号,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

6.3.8.2钻孔机械应考虑钻孔通过的岩土类型、成孔条件、锚固类型、锚杆长度、施工现场环境、地

形条件、经济性和施工速度等因素进行选择,能满足施工要求。

6.3.8.3锚杆(索)杆体在入孔前应清洗、除锈、除油,平直;支架设置合理。

6.3.8.4砂浆配合比、砂浆强度、锚孔定位偏差、锚孔偏斜度、钻孔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6.3.8.5承压板安装平整、牢固,承压面应与锚孔轴线垂直;承压板底部的混凝土应填充密实。

6.3.8.6浆体强度检验用试块的数量应满足要求,并查看检验报告。

6.3.8.7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9抗滑桩工程施工监理

6.3.9.1检查抗滑桩施工包含以下工序:施工准备、测量放线、桩孔开挖、地下水处理、护壁及钢筋

笼制作与安装、混凝土灌注与养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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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检查选用材料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产品合格证和质检单。

6.3.9.3检查钢筋是否专门建库堆放,避免污染和锈蚀。

6.3.9.4检查人工开挖桩孔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孔内渗水量过大时,检查是否采取强行排水、降低地

下水位措施。

6.3.9.5检查钢筋笼的制作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竖筋的接头是否采用双面搭接焊、对焊或冷挤压,接

头点是否错开,竖筋的搭接处不得放在土石分界和滑动面(带)处。

6.3.9.6桩身混凝土灌注过程中,检查是否取样做混凝土试块。

6.3.9.7检查对出露地表的抗滑桩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6.3.9.8检查配合比是否按计算和试验综合确定。

6.3.9.9检查孔口是否设置围栏,升降设备应由专人操作。

6.3.9.10检查抗滑桩施工监测是否与施工同步进行,当滑坡出现险情,并危及施工人员安全时,应及

时通知人员撤离。

6.3.9.11抗滑桩属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滑带的位置、厚度等各种施工记录进行重点检查;

对发生的故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6.3.9.12监理方法应满足DZ/T0222的规定,采用跟踪、旁站、见证,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10灌浆工程施工监理

6.3.10.1检查灌浆施工前是否准备充足的灌浆材料。

6.3.10.2检查灌浆所用土料和浆液是否进行试验。土料成分、性质和浆液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6.3.10.3检查主要灌浆机具如泥浆泵、注浆管及输浆管等是否能满足要求;检查灌浆所用的电源或其

他动力是否有充分保证,必要时应有备用动力。

6.3.10.4检查灌浆量及灌浆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钻孔记录是否完整,重点检查钻孔过程中发

现特殊情况时,是否有详细记录和描述,是否及时分析和处理。

6.3.10.5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11防护网工程施工监理

6.3.11.1检查防护网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有合格证;

6.3.11.2检查拉锚绳固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1.3被动网检查立柱基础和斜拉铆基础是否满足要求;主动网分别检查锚固段深度和系统锚杆的

布设及抗拔强度、点锚深度及加固措施、注浆量是否满足要求。

6.3.11.4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

6.3.12拦渣坝工程施工监理

6.3.12.1在施工之前应根据平面图上的控制坐标及剖面图的设计线等进行放线定位检查,根据现场实

际情况核实是否符合GB50026的有关要求。

6.3.12.2坑槽开挖揭露地层如与设计存在差异或变化,应及时通知勘查、设计进行坑槽现场查验,必

要时应调整变更设计或经特殊处理后满足设计要求。

6.3.12.3浆砌石砌筑时,检查是否平整、稳定、密实,上下层是否错缝砌筑,检查选料、水平和竖缝

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2.4检查混凝土砌石体砌筑的平缝是否铺料均匀、大骨料缝间是否填充密实。

6.3.12.5检查泄水孔的布设位置、尺寸、形状、斜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泄水孔是否畅通。

6.3.12.6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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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土地资源破坏修复工程施工监理

6.3.13.1适用于采矿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和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

矿、砂矿等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排土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

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土地恢复;对土地复垦工程的应按照TD/T1012、TD/T1031有关规定执行。

6.3.13.2检查修复场地背景资料,修复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是否齐全。

6.3.13.3检查待修复后场地及边坡稳定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3.4检查用作修复场的覆盖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3.5检查覆盖后的修复场地是否规范、平整,满足恢复利用要求。

6.3.13.6检查修复场地是否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是否符合当地要求,修复场地是否有控

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6.3.13.7废弃露天采矿场修复,应检查覆土厚度是否符合要求、边坡是否稳定、是否有控制水土流失

措施,边坡植被保护是否符合设计。

6.3.13.8露采场用于建筑时修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检查是否存在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

指标)是否合理;

b)检查用于建筑的边坡坡度值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c)排水管网布置合理,检查建筑地基标高是否满足防洪要求。

6.3.13.9废石场、排土场修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检验经过整治的废石场或排土场的平台、边坡、覆盖土层厚度;

b)检验覆盖土层的压实度;

c)检查是否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保持水肥的边坡措施。

6.3.13.10沉陷场地修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用废石(含矸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修复场地用途,检测充填压实后场地是否稳定、废石

是否含有害成分及处置情况;

b)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检查是否进行卫生安全土地

填筑处置,评估充填后场地稳定性;检查是否有按设计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分污染地下水和土

壤的防治措施;

c)高潜水位沉陷场地,集中开挖建设水库、蓄水池、鱼塘和人工湖等,检查是否按设计执行;

d)低潜水位沉陷场地,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检查平整标高是否按设计执行。

6.3.13.11土地污染修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修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检查修复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检查修复效果是否符合GB15618的规定,检查是否有防止有害成

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

c)必要时应对室内修复试验、野外修复试验进行检查。

6.3.13.12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3.14生物工程施工监理

6.3.14.1选择的苗木品种纯正、生长健壮,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6.3.14.2检查土壤环境恢复工程实施过程是否按照施工工序执行。

6.3.14.3检测植被恢复,检查灌木种植密度、乔木种植密度、规格大小、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是否达

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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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4种植或播种前应对土壤的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采取相应的消毒、施肥和客土等措施,均

应满足设计要求。

6.3.14.5检查苗木种植的株距、位置、成活率、养护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4.6植树树种参照GB/T15776的要求,种植密度符合GB/T16453.1、GB/T16453.2、GB/T16453.3

的要求。

6.3.14.7检查排土场、废渣场、矸石山等坡面是否采取乔灌草结合植被恢复措施,检查绿化树种是否

抗污染、耐贫瘠、耐旱、耐寒、抗病虫害等。

6.3.14.8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

6.3.15检验测试及试验监理

6.3.15.1检查石材、钢筋(钢丝)、水泥、砂石等原材料是否进行抽检复验,检验数量和质量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6.3.15.2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工程自身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取样试

验。

6.3.15.3检测挡土墙的断面尺寸、地基基础、沉降缝(伸缩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回填材料、

密实度、地基承载力等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6.3.15.4检测抗滑桩孔径、孔深和垂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布置、绑扎、焊接和搭接是否符合

JGJ94及相关行业、国家规范要求,抗滑桩桩身质量、检测数量是否满足JGJ106的要求。

6.3.15.5检测锚杆(索)的锚孔位置、锚孔直径、倾斜角度、锚杆长度、锚固长度、张拉荷载和锁定

荷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绞线强度、配置和锚具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6.3.15.6检测同一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锚索承载力检验数

量、砂浆试块数量及砌筑砂浆的验收批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5.7检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注浆效果检测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设计要求。

6.3.15.8检查植被品种、规格、成活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3.15.9检查削坡工程范围或平面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坡面坡度和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

6.3.15.10监理方法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

6.3.16监测工程监理

6.3.16.1施工监测包括施工安全监测、施工工程稳定性监测、防治效果监测和动态长期监测。应以施

工安全监测和防治效果监测为主,所布网点应可供长期监测利用。在施工期间,监测结果应作为判断滑

坡等地质灾害的稳定状态、指导施工、反馈设计和防治效果检验的重要依据。

6.3.16.2检查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和资料整理、

预警预报等是否符合DZ/T022l、DZ/T028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3.16.3检查含水层结构、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和资料整

理是否符合DZ/T0133、CJJ76的规定。

6.3.16.3检查滑坡防治工程的综合立体监测网、简易或长期监测点是否符合设计和DZ/T0221、DZ/T

0219的要求。

6.3.16.4检查滑坡监测方法、仪器,是否满足以下原则:

a)仪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好;仪器的灵敏度高;

b)仪器有能与滑坡体变形相适应的足够的量测精度;

c)仪器具有防风、防雨、防潮、防震、防雷、防腐等与环境相适应的性能。

6.3.16.5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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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含水层系统破坏修复工程监理

6.3.17.1地下水污染修复方法主要有原位修复、异位修复、监测自然衰减技术修复。

6.3.17.2检查修复方法、修复范围、修复过程监测、效果检验等有关的成果资料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3.17.3检查地下水含水层监测工程布置的合理性、监测效果检验等有关的成果资料是否达到设计要

求。

6.3.17.4对含水层结构破坏修复(含水层再造)工程,应检查是否进行了二次风险污染评估。

6.3.17.5对修复引起含水层结构变化的工程,应检查监测工程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对修复后的变形监

测情况进行评估。对防治地下水位下降的工程措施及效果进行评估。

6.3.17.6检查评估与修复的取样与监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6.3.17.7监理方法应采用巡视、平行检验、旁站,对隐蔽工程或工程重要部位要进行拍照和录像。

6.4工作制度

6.4.1原材料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

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

相应处理。

6.4.2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6.4.3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工程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总监理工程

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至与会各方。

6.4.4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

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6.4.5工程验收制度

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土资源行政管

理部门归档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参与、协助工程验收。

7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7.1监理机构的工作准备

7.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专业监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

7.1.2收集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和资料。对合同文件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录。

7.1.3配置场内交通、办公设备;及时配置检验测试设备及测量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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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熟悉工程合同文件、施工图、合同工期,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主

要内容见附录A)和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见附录B),结合监理项目过程开展情况,明确监理工作

的重点部位及监理方法。

7.2施工准备的监理

7.2.1开工前应检查下列施工条件能否满足要求:

a)测量基准点的设置与移交情况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b)施工占地、临时用地、施工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c)首次工程预付款。

7.2.2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下列施工准备条件:

a)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

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单位认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应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

b)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c)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

量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d)施工单位对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

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e)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完成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

f)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质量专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

等;

g)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资格。

7.2.3审核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转发施工单位;

b)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c)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8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

8.1开工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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