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110-2024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

DB14/T 3110-2024 DB14/T 3110-2024 Basic Geographic Entity Data Specification。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3110-2024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4-09-19
实施日期
2024-12-19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6)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生产技术设计、质量控制与管理以及应用与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卫东、于颂、周耀学、谢强、陈弘奕、张成成、郭海青、刘欢、印洁、李建伟、杨爱民、张永战、张丽欣、秦丽、刘晓丽、任俊梅、蒋彤纳、刘鹏芳、陈波
出版信息:
页数:10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40

CCS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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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10—2024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

Dataspecificationforfundamentalgeo-entity

2024-09-19发布2024-12-19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3110—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时空基准...........................................................................2

5构成与要求.........................................................................2

6分类与代码.........................................................................4

7几何精度...........................................................................5

8内容要求...........................................................................6

9空间身份编码......................................................................16

10数据组织.........................................................................17

11变化发现与更新...................................................................18

附录A(规范性)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代码、图元数据表达及释义...........................20

附录B(规范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属性表...............................................46

附录C(资料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关系表...............................................66

附录D(资料性)山西省大、中河流名录.................................................68

附录E(规范性)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分层表...............................................69

附录F(资料性)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与代码与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映射表.............72

参考文献............................................................................100

I

DB14/T311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卫东、于颂、周耀学、谢强、陈弘奕、张成成、郭海青、刘欢、印洁、李建伟、

杨爱民、张永战、张丽欣、秦丽、刘晓丽、任俊梅、蒋彤纳、刘鹏芳、陈波。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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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及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各领域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了

更高的应用要求。基础地理实体数据以其“实体化、语义化、人机兼容理解”的特点,已经成为当前测

绘地理信息升级转型的核心成果形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基础

测绘“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布局开展“新型基础测绘生产体系建设项目”专题工程,其中“做

好适合山西省情的地理实体数据规范”即为工程要求的内容之一。

本文件依据国家新型基础测绘和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相关要求,立足山西省本地实际,坚持守正与创

新并重、强基础与促转型兼顾、发展和安全相统筹,对山西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类型、内容、精度、

编码等进行规范化要求,既能够保持与国家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衔接,又能够充分实现已有基础测绘丰

富成果的复用,能够为山西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的基础性保障与支撑。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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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构成、分类与代码、几何精度、内容要求、空间身份编码、

数据组织、变化发现与更新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生产技术设计、质量控制与管理以及应用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917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17796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2534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线路名称代码

GB3565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基本技术规定

GB/T37118地理实体空间数据规范

GB/T39409北斗网格位置码

GB/T39608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元数据

CH/T1007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GQJC03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内容与指标

ISO/IEC15459信息技术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唯一标识(Informationtechnology—

Automaticidentificationanddatacapturetechniques—Uniqueidentification)

SL249中国河流代码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T261湖泊代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地理实体geo-entity

现实世界中具有空间位置,共同属性的独立自然或人工地物。

[来源:GB/T37118-2018,3.1]

基础地理实体fundamentalgeo-entity

具有基础性和通用性作用,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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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地理实体数据fundamentalgeo-entitydata

基础地理实体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数字化描述。

图元geometricprimitive

表示空间内单一、连通和共同属性元素的几何对象。

注:一般为点、线、面、体。

[来源:GB/T37118-2018,3.2]

空间身份编码spatialidentificationcode

适用于地理实体管理和应用的一种标识代码,具有全球专有标识、唯一标识以及可实现信息关联共

享等特性。

院落courtyard

由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屏障合围或近似合围的、可用于独立管控或具有确定权属的空间。

4时空基准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日期

采用公元纪年,时间采用北京时间。

5构成与要求

实体数据构成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由图元数据、属性数据、关系数据构成,如图1所示。

a)图元数据为基础地理实体进行数字化采集时的几何表达,反映实体的空间信息,可通过点、线、

面、体等多种形式表达,同一实体可有不同的表达形态,同一种形态可以有不同的数据描述方

式。本文件中所涉及的表达形态主要通过点、线、面等矢量数据模型表达。

b)属性数据为基础地理实体的特征与性质,其中必须包括编码数据和时间数据。

c)关系数据为基础地理实体相互之间的关联。

d)属性数据和关系数据共同反映实体的语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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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基础地理实体数据构成

图元数据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图元数据要求如下:

a)通过点图元表示的基础地理实体,具体可采用标识点、定位点表示。其中,标识点是以实体所

在空间范围内能够代表地理位置的点对象对实体进行表示,如山峰最高点、构筑物中心点等;

定位点是以承载准确地理位置的坐标点对实体进行表示;

b)通过线图元表示的基础地理实体,具体可采用中心线、定位线表示。其中,中心线是以实体所

在空间范围内、可实现实体几何形态合理概括和表达的线对象对实体进行表示;定位线是以承

载实体准确空间位置及形态特征的线对象对实体进行表示。以线表示的基础地理实体应保证

线段的连通性和拓扑一致性;

c)通过面图元表示的基础地理实体,具体可采用范围面、轮廓面表示。其中,范围面是当实体边

界难以准确判断时,仅以表示实体的概略范围的边界线围成的面对实体进行表示;轮廓面是当

实体边界清晰准确时,以承载实体准确空间位置及形态特征的边界线围成的面对实体进行表

示。以面表示的基础地理实体应保证面的完整性和封闭性,不要求保证内部连通;

d)通过体图元表示的基础地理实体,具体可采用体块、仿真模型表示。其中,体块是以块状模型

对实体主体结构进行概括化表示。仿真模型是以边界闭合、完整包络实体外部轮廓的单体化模

型对实体进行精细化表示;

e)基础地理实体的空间身份编码应唯一。同一基础地理实体,若同时存在两类或多类图元对其进

行表达时,各图元对应实体数据的空间身份编码应相同,不同图元之间应通过空间身份编码建

立联系。

属性数据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的属性数据要求如下:

a)基础地理实体的属性内容应包括基本属性和扩展属性;

b)基础地理实体的基本属性包括通用基本属性和专有基本属性。通用基本属性指确定其唯一性

而应具有的属性,作为所有基础地理实体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存在,其中必须含有编码数据和时

间数据,编码数据通过实体的空间身份编码表示,具体编码方式见本文件第9章;时间数据包

括实体的产生、消亡、入库和更新时间等。专有基本属性指基础地理实体具有共享性质、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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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该实体自身特点的属性,其中凡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标准管理的,应采用行业标准。基本

属性通常由基础地理实体生产部门在实体生产阶段采集;

c)基础地理实体的扩展属性指专业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所增加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属性内容,通常

由专业部门在基础地理实体基本属性基础上按需追加;

d)基础地理实体的属性内容及值域应正确;

e)基础地理实体的通用基本属性的属性项不应随意扩展,专有基本属性以及扩展属性的属性项

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加。增加的属性项命名应简洁准确,并保持唯一,不能与已有属性项存在重

复或冲突。

关系数据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的关系数据用以描述基础地理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包括所属关系、汇入关系、相接

关系、相邻关系,具体要求如下:

a)所属关系,描述一个实体归属于或者包含于另一个实体,如房屋附属设施所属于房屋,房屋包

含于院落内;

b)汇入关系,描述一个实体汇入到另一个等级更高的实体中,或者一个实体流入到另外一个实体

中,如河流汇入其上一级河流,河流流入湖泊中;

c)相接关系,描述两个实体之间连接,如交通连通交叉口与道路相接;

d)相邻关系,描述两个实体之间邻近,如院落和该院落周边的其他院落、道路等。

6分类与代码

实体分类

基础地理实体分类遵循以下要求:

a)基础地理实体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实体类别按从属关系依次分为大类、一级类、二级类和三级

类;

b)大类共划分3类,包括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地理实体、管理地理实体。一级类共划分13类、

二级类共划分89类,三级类共划分393类。各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c)地名规定至二级类,其三级类按需进行设计。

分类代码

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代码采用6位十进制数字码,分别为按顺序排列的大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

类,具体代码结构见表1:

表1基础地理实体分类代码构成

大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

XXXXXX

a)左起第一位为大类码,其中1为自然地理实体,2为人工地理实体,3为管理地理实体;

b)左起第二位为一级类码,标识在大类基础上细分后对应的一级类基础地理实体,为1~9的数

字码;

c)左起第三、四位为二级类码,标识在一级类基础上细分后对应的二级类基础地理实体,为01~

99的数字码,若一级类无对应的二级类,则赋码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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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左起第五、六位为三级类码,标识在二级类基础上细分后对应的三级类基础地理实体,为01~

99的数字码,若二级类无对应的三级类,则赋码00;

e)分类代码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分类扩展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分类扩展应遵循以下要求:

a)附录A中已经列出的各大类不应重新定义和扩展;

b)附录A中已经列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工地理实体中已有的各一级类的分类不应扩充。管理地

理实体中已有的各一级类的分类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现有各一级类上进行扩展;

c)附录A中已经列出各二级类和三级类的不宜修改和重新定义,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同级的

分类上进行扩展,或在三级类下进行细分。扩充与细分的实体分类应在相关数据中说明;

d)扩充后的二级类、三级类应归入相应的一级类、二级类,且具有向上递归的唯一性。

代码扩展要求

基础地理实体代码扩展应遵循以下要求:

a)附录A中已经列出的各分类代码不应重新定义;

b)根据6.3扩充后的实体所对应的代码,应根据6.2的规定进行编码。其中,二级类、三级类代

码的码位长度不应扩充;三级类下细分类分类代码的码位长度和编码方案宜根据需要,参考

6.2的规定进行确定。扩充与细分的实体分类代码应在相关数据中说明;

c)扩充后的分类代码应具有唯一性,不应与已有分类代码重复。

7几何精度

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几何精度要求如下:

a)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几何精度包括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精度指标宜以平面位置中误差和高

程中误差作为衡量指标,二倍中误差作为限差,具体指标按照表2执行。其中,对于地形类别

以及相关精度指标的理解应参考GB35650执行;

b)平面精度和高程精度均分为三个等级。其中,自然地理实体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宜采用II

级精度,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宜采用III级精度;人工地理实体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宜采用I

级精度,I级精度数据获取难度较高时可采用II级精度,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宜采用II级精

度,II级精度数据获取难度较高时可采用III级精度;

c)该几何精度指标为最低要求指标,实际生产操作时,可结合应用需求、数据源、数据生产工艺

流程适当提高精度指标。在特殊困难区域,几何精度中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按表2

相应地形类别放宽0.5倍,高山地的高程中误差不宜再放宽。

d)管理地理实体根据相关标准和部门要求确定几何精度指标。

表2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几何精度指标

/平面精度(米)高程精度(米)

地形类别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

I级0.30.40.250.50.71.0

II级1.21.60.50.71.52

III级5.07.50.5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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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容要求

山体实体数据

山体实体数据应能正确表示各类山体实体的位置和形态特征,以及与其他实体的合理关系,具体要

求如下:

a)省内对于能够明确边界的山脉以及山岭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山体实体如山峰、漏斗/坑穴、

山洞/溶洞、沟壑等,对于有方位作用、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或实体对象较大(通常高度

或深度大于2m、长度大于5m、面积大于400m2)且长期存在的应进行实体构建;

b)山脉、山岭等实体宜通过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山峰、漏斗/坑穴、山洞/溶洞、火山口,

以及黄土柱、独立石、石堆/土堆等实体宜通过标识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对于面积较大的宜

同时采用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沟壑以及陡崖、陡石山、岩墙等实体宜通过中心线进行图

元数据表达;

c)山体实体构建宜以自然的地形地貌为基础,尽量保证山体形态的完整性。在确定山脉、山岭等

范围面边界,以及其他山体实体标识点位置时,宜结合河流、农林用地、水利设施、交通、建

(构)筑物以及自然保护区等的位置,与属地关系及实际地物分布情况协调一致;

d)山体实体的代码、图元数据表达和释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其属性数据应根据附录B进行

信息采集,关系数据宜参考附录C进行信息采集。

水体实体数据

8.2.1总体要求

水体实体数据应能正确表示河流等实体的位置、类别和连通性,反映自然河流流域范围及河流网的

结构特征、分布密度,以及与其他实体的合理关系。各类实体的分类代码、图元数据表达和释义应符合

附录A的规定,属性数据应根据附录B进行信息采集,关系数据宜参考附录C进行信息采集。

8.2.2流域

流域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有名称的流域均应进行实体构建。无名称的流域不构建实体,在特殊地区或有重要意义的

可适当扩展构建;

b)流域实体宜通过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流域实体应以自然的地形地貌为基础,尽量保证流域形态的完整性。在确定流域范围面边界时,

应保证上下游汇水关系的正确性,宜考虑水库、水闸、水文站等水利设施和建(构)筑物等的

位置,与属地关系及实际地物分布情况协调一致。

8.2.3河流

河流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有编码或名称的河流应进行实体构建。河流名称或编码根据SL249执行,省内大、中河

流名录见附录D;

b)河流实体中,对于地面河流,宜通过河流常水位构成的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同时采集或

派生对应的河流中心线;对于地下河段、干涸河等无法确定边界的河流区域,宜结合相关历史

资料,以估算的河流范围面和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其中地下河段出入口宜通过标识点或

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对于地面辫状河流等无法确定河流边界和范围的,宜按照各辫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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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河段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对于情况复杂无法确定中心线的,应选择其

中的一条主要水流采集其中心线,作为该辫状河流中心线;

c)河流实体应以编码或名称进行实体区分,同一编码或名称的实体应保持连通。同一河流实体中,

遇水库、湖泊、岛、滩、桥等其他实体时,不对河段进行打断或挖洞。各河流交汇处,以及河

流与水库、河流与湖泊等的相交处之间不应出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现象。附录D中所列举

的河流应进行河流面实体构建,其他有编码或名称的河流至少应进行河流线实体构建,可按需

进行河流面实体构建。

8.2.4湖、塘

湖、塘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有名称或编码的湖泊均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湖泊、池塘、干涸湖塘等实体应根据实际需

求进行实体构建,其中有方位作用、对水网贯通有重要意义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应进行

实体构建;湖泊名称或编码根据SL/T261执行;

b)湖、塘实体中,宜通过湖、塘常水位构成的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湖、塘实体构建时,湖、塘与河流相交处应打断,打断时应保留湖、塘的完整性,并在属性和

关系数据中体现相关信息。湖、塘中遇岛、滩、桥等其他实体时,不对湖、塘进行打断或挖洞。

湖、塘与河流相交处不应出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现象。

8.2.5泉、瀑布

泉、瀑布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有名称的泉、瀑布均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泉、瀑布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实体构建,其中

有方位作用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应进行实体构建;

b)泉实体宜通过标识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瀑布宜结合所在河流边界与水流跌落处,通过中心线

或标识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8.2.6其他水体相关实体

其他水体相关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已构建的河流、湖泊实体空间包含的重要性较高的河、湖岛、沙洲、岸滩、水中滩、陡岸

等实体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相关实体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实体构建,其中有方位作用或在特

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应进行实体构建;省内具有勘测结果且无纷争的河源、河口均应进行实体

构建,无勘测结果河源河口暂不进行实体构建;

b)河、湖岛实体宜以常水位下、沙洲实体宜以高水位下的露出水面的边界范围构成的范围面进行

图元数据表达;岸滩、水中滩实体宜结合河流、湖泊边界综合判定河滩边界,以构成的范围面

进行图元数据表达;陡岸实体宜通过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河源、河口实体应根据勘测结

果,对于仅有河流起算点、终止点的,宜通过标识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对于有河源、河口汇

合区域(如河口三角洲)的,宜通过汇合区域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8.2.7水网

水网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沟渠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实现水流贯通的实体共同构建连通水网。

其中,有名称或编码的相关实体均参与水网构建,其他的相关实体按需参与水网构建,其中若

具有方位作用、对水网贯通有重要意义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实体均宜参与水网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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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水网实体中,应通过所有参与水网构建实体的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其中对于能够明确边

界的实体,可同时通过实体的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水网实体应按照河流、湖泊、水库、水渠等编码、名称、等级、空间分布(如分支、交汇等)

进行打断,并赋予对应实体属性。其中相交处打断时宜保留高等级河流、沟渠的完整性,将汇

入支流或支渠断开。某一河段或渠段若归属多条河流或沟渠时,即存在共享段,共享段应进行

独立实体构建,并在属性和关系数据中体现相关信息。相邻各河流段、渠段等实体间不得出现

缝隙、压盖、自相交或者错位等现象;

d)水网实体通用基本属性中赋对应的水系、水利实体分类码(如河流、沟渠分类码),水网实体

不再单独给出分类码。

农林用地与其他土地实体数据

农林用地与其他土地实体应能正确表示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湿地等各类农林用地,以及除山

体、水体、农林用地等自然地理实体以及所有人工地理实体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土地的位置和分布特征,

以及与其他实体的合理关系,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较大面积(通常面积大于400m2)农林用地和其他土地覆盖范围均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

小面积农林用地和其他土地,对于有方位作用、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以及山西省特色的农

林作物用地等应根据需要进行实体构建;

b)农林用地与其他土地实体宜通过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农林用地与其他土地应以农林作物和土地覆盖范围的自然现状为基础,尽量保证用地地块的

完整性。在确定农林用地与其他土地实体范围面边界时,宜结合田埂、小村道路、篱笆、围墙

等其他实体位置,与实际地物分布情况协调一致。种植有水生作物的湖塘等,除在水系实体中

反映湖塘范围外,还应在农林用地中反映相应实体,并赋湖塘、农林用地属性。若有其他自然

资源土地调查资料,如全国国土调查、确权登记等数据成果时,可结合上述资料与自然现状进

行范围边界的核对,使范围边界协调一致,并在属性中进行相关内容表示;

d)农林用地与其他土地实体的代码、图元数据表达和释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其属性数据应根

据附录B进行信息采集,关系数据宜参考附录C进行信息采集。

水利实体数据

8.4.1总体要求

水利实体数据应能正确表示水库、沟渠等实体的位置、类别和连通性,反映水利设施的结构特征、

分布密度,以及与其他实体的合理关系,并能够与水系实体共同构建贯通水网。各类实体的分类代码、

图元数据表达和释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属性数据应根据附录B进行信息采集,关系数据宜参考附录C

进行信息采集。

8.4.2水库

水库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有名称或编码的大型、中型和小型水库蓄水区,及水库对应的溢洪道、泄洪洞、出水口均

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水库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实体构建,并根据水库所在的区域(如所在乡

级行政区)赋予名称。其中有方位作用、对人民生活生产有重要意义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

的应进行实体构建。水库分级根据SL252执行;

b)水库实体中,对于水库蓄水区实体,宜综合采用水库筑坝的顶面内侧边界、山体等自然实体边

界,以及蓄水界线判定范围边界,以构成的轮廓面或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同时采集或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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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对应的中心线;对于面积较小无法判定具体边界的水渠,可采用标识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对于溢洪道实体,大型和中型水库中对象较大(通常宽度大于4m)的溢洪道宜以溢洪道边界

构成的轮廓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大型和中型水库中对象较小以及小型水库的溢洪道宜以溢

洪道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对于泄洪洞、出水口实体,宜以出水口的标识点或中心线进行

图元数据表达;

c)水库实体中遇岛、滩、桥等其他实体时,不对水库进行打断或挖洞。水库与河流相交处不应出

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现象。

8.4.3运河、沟渠

运河、沟渠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的地面渠、地下渠、输水渡槽、输水隧道等均应进行实体构建,跨越交通道路的其他沟渠

实体,以及其他有方位作用、对人民生活生产有重要意义或在特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沟渠实体

应进行实体构建;

b)运河、沟渠实体中,运河、地面渠宜以河渠堤岸的顶面内侧边界构成的轮廓面进行图元数据表

达,同时采集或派生对应的中心线;地下渠、输水渡槽、输水隧道、倒虹吸、涵洞、干沟、排

水沟等宜以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若水渠对象较大(通常宽度大于4m)宜以水渠边界构

成的轮廓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地下水渠出水口宜以其所在位置的标识点进行数据表达;

c)运河、沟渠实体应以编码或名称进行实体区分,同一编码或名称的实体应保持连通。各沟渠、

沟渠与河流、水库和湖泊相交处等之间不应出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现象。

8.4.4井、池

井、池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具有较高利用率的井、池,或缺水地区、有重要方位作用、对人民生活生产有重要意义或在特

殊地区有重要意义的井、池应进行实体构建;

b)井、池中面积较大(通常面积大于400m2)的宜以地物轮廓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其他的宜以

地物标识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8.4.5水利附属设施

水利附属设施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已构建的河流、湖泊等水系实体,以及水库、沟渠等水利工程所对应的水利附属设施进行

实体构建。其他水利附属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实体构建,其中有方位作用或在特殊地区有

重要意义的应进行实体构建;

b)水利附属设施实体宜结合对应的水系和水利工程以及附属设施自身边界轮廓或位置综合进行

图元数据表达,其中,堤防宜以堤岸顶面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水闸、坝、渠首、沟堑宜

以闸、坝的定位线或定位点进行图元数据表达,泵站、取水口、排污口宜以标识点进行图元数

据表达;蓄滞洪区宜结合水利相关资料确定范围后,以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交通实体数据

8.5.1总体要求

交通实体数据应能正确表示道路等实体的位置、类别和连通性,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分布密度,

以及与其他实体的合理关系。各类实体的分类代码、图元数据表达和释义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属性数

据应根据附录B进行信息采集,关系数据宜参考附录C进行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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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轨道交通(含铁路网)

轨道交通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所有的轨道交通均应按照名称及编码进行实体构建。其中,标准轨道、窄轨铁路名称及编

码根据GB/T25344执行,地铁、磁浮铁轨、轻轨、有轨电车等根据地方要求执行;

b)对于标准轨道和窄轨的铁路实体,应通过铁路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应以编码或名称进行

实体区分,同一编码或名称的实体应保持连通。同一铁路实体中,遇火车站、桥、隧道、明峒

等其他实体时,不对线路进行打断,保持线路的连通性。同一铁路实体若因上下行产生了分叉

现象,应根据铁路宽度、与其他实体协调一致性等情况,选择其中一条分叉实现整条铁路实体

贯通。各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实体连接处不应出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现象。其他轨道交

通实体参考铁路线路实体执行;

c)对于铁路网实体,应通过铁路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其中对于路基较宽、能够明确边界的

实体,可同时通过实体的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应根据铁路的编号、名称、单复线情况、

铁路车站、上下行等对数据进行打断。同一路段若归属多条铁路线路时,即存在共享铁路路段,

共享路段应进行独立实体构建,并在属性和关系数据中体现相关信息。相邻各路段间不得出现

缝隙、压盖、自相交或者错位等现象。

d)对于地铁、磁浮铁轨、轻轨、有轨电车实体,宜根据轨道的实际情况通过中心线进行图元表达。

8.5.3公路(不含路网)

公路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有名称或编码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均应进行实体构建;

b)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宜以公路路面边线构成的轮廓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同时采集或派生

对应的公路中心线。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宜采用公路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应以编码进行实体区分,进行公路面实体构建。同时,对于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应以编码、专用公路应以名称进行实体区分,进行公路线实体构建。

同一编码、名称的公路实体应保持贯通,穿越城市或乡村,遇桥、隧道、明峒、绿地等其他实

体时,以及与其他公路交叉处均不打断或挖洞,以保持实体的独立连通性。同一公路实体若因

上下行产生了分叉现象,应根据道路宽度、与其他实体协调一致性等情况,选择其中一条分叉

实现整条公路实体贯通。各公路之间、以及与其他实体连接处不应出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

现象。

8.5.4城市道路(不含路网)

城市道路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城镇开发边界内有名称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均应进行实体构建,其他道路应结合道路连

通作用进行实体构建。城市道路的分级根据CJJ37执行;

b)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宜以道路路面边线构成的轮廓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同时采

集或派生对应的道路中心线。其他城市道路宜以道路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以名称进行实体区分,进行道路面实体和道路线实体构建,

其他道路应根据道路的连通性进行实体区分,进行实体构建。同一名称的道路实体应保持贯通,

遇桥、隧道、涵洞、绿地、安全岛等其他实体时,以及与其他道路交叉处均不打断或挖洞,以

保持实体的独立连通性。同一道路实体若因上下行产生了分叉现象,应根据道路宽度、与其他

实体协调一致性等情况,选择其中一条分叉实现整条道路实体贯通。各道路之间、以及与其他

实体连接处不应出现缝隙、压盖或者错位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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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路网(公路、城市道路)

路网实体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a)省内所有类别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实现路网贯通的实体共同构建连通路网。其中,有编码及名

称的相关实体均参与路网构建,其他相关实体按需参与路网构建;

b)路网实体中,应通过所有参与路网构建实体的中心线进行图元数据表达,其中对于能够明确边

界的实体,可同时通过实体的范围面进行图元数据表达;

c)路网实体应按照公路、城市道路的编码、名称、等级、空间分布(如交叉、分叉等)进行打断,

并赋予对应实体属性。某一路段若归属多条道路时,即存在共享段,共享段应进行独立实体构

建,并在属性和关系数据中体现相关信息。相邻各路段实体间不得出现缝隙、压盖、自相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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