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1/T 03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DB1311/T 033-2023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document compliance review specifications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11/T 033-2023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9-28
实施日期
2023-09-28
发布单位/组织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总体要求、审核要求、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内容、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衡水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制 定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核进行规范。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衡水市司法局、衡水学院
起草人:
李威、杜媛媛、李贤、陈香酥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1311

衡水市地方标准

DB1311/T03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2023-09-28发布2023-09-28实施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11/T033—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审核要求............................................................................2

6审核范围............................................................................2

7审核主体............................................................................2

8审核程序............................................................................3

9审核内容............................................................................4

10档案管理...........................................................................7

附录A(规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9

I

DB1311/T03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衡水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衡水市司法局、衡水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威、杜媛媛、李贤、陈香酥。

II

DB1311/T03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总体要求、审核要求、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

审核内容、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衡水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及其

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制

定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核进行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5418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0530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

GB/T41207信息与文献文件(档案)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s

除政府规章以外,由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

范性文件。

4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

任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

构),配备合法性审核人员不少于2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部门配备专门

审核人员。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

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1

DB1311/T033—2023

5审核要求

坚持应审尽审。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实现审核全覆盖。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

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

法性审核。

坚持三查三核三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经过查证文件属性、制定依据、报送材料等要

素,核定制定程序、审核标准、市场准入事项,做到司法行政机关主审、法律顾问助审、集体审议会审

相结合。

坚持合法性审核兼顾合理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兼顾审核文件确立的内容是否公

平、公正;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涉及行业保护或者市场垄断;

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是否与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

接。

6审核范围

审核范围的总体界定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属于行政规范性

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向识别

认定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从内容上识别是否同时具备如下特征:

a)外部适用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b)普遍适用性。文件的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c)反复适用性。文件作出的规定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反向判断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a)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纪要、讲话材料);

b)商洽性工作函;

c)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d)工作考核、检查、行政追责等方面的文件;

e)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f)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g)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h)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i)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范;

j)其他不符合本规范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其他文件。

7审核主体

2

DB1311/T033—2023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

属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

构进行审核,再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

8审核程序

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流程图见附录A。

审核步骤及要求

8.2.1报送材料

报送材料清单及材料要求见表1

表1报送材料清单及材料要求

序号起草部门报送材料清单材料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部门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签署是否提交

01

办公室)批转的合法性审核签。合法性审核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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