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DB35/T 18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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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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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 起草人:
- 江忠欣、李建平、詹美琼、郑汉洲、王彬彬、喻洁、戴雪香、刘志华、曾文龙、庄志彬、肖非、刘国和、陈堃、饶丁炜、罗昭泽、林甄妮、叶明云、叶文兴。
- 出版信息:
-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60
A12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Specificationforlistsofpowerandresponsibilityingovernmentagencies
2018-12-27发布2019-04-01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1810—2018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与要求....................................................................3
5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布..............................................................4
6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5
7权责清单的组织实施................................................................5
8权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6
9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权责事项清单编制指南............................................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指南.......................................18
参考文献............................................................................24
I
DB35/T181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建
达律师事务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忠欣、李建平、詹美琼、郑汉洲、王彬彬、喻洁、戴雪香、刘志华、曾文龙、
庄志彬、肖非、刘国和、陈堃、饶丁炜、罗昭泽、林甄妮、叶明云、叶文兴。
II
DB35/T1810—2018
引言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完善地方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权责清单编制、公布和运行,推进权责清单应用
管理,推动政府依照权责清单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
的笼子”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
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等规定,实现全
省权责清单的规范统一、简明易懂、实用管用,在第一阶段公布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和第二阶段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的实践经验基础上,
进一步制订《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省地方标准,实现五个方面的管理目标:一是打造政府履职尽责
的一张“总清单”,规范统一权责清单的编制要素、内容要求、动态调整、实施规范等,强化权责清单
的实用性;二是明确权责事项组织实施的两个“运行规范”,即推进依申请权责事项和监管类权责事项
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实施、阳光运行;三是推进权责清单与部门“三定”规定相衔接,权责事项涵盖部
门“三定”规定中应承担的相关职责,实现部门职责精细化管理;四是实现省、市、县、乡权责事项清
单“四级四同”,即同一权责事项名称、类别、依据、编码等要素保持一致;五是厘清同级政府部门之
间和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减少部门推诿扯皮,促进规范履行职权。
II
DB35/T1810—2018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编制与公布、动态调整、组织实
施、信息化管理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和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类特殊行政区
域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实施与监督等,
也适用于其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5/T1630—2016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
DB35/T1792—2018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单list
记载有关项目要素的明细表。
3.2
权责清单listofpowerandresponsibility
以清单的形式列明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承担的责任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3
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power
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
3.4
责任事项responsibilityitem
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3.5
设定依据basisofdesign
权责事项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1
DB35/T1810—2018
3.6
事项类别theitemcategory
权责清单中行政职权事项的分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权责事项
等。
3.6.1
行政许可administrativelicense
行政机关1)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6.2
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punishment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
3.6.3
行政强制administrativecompulsion
对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
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行
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administrativecompulsorymeasure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
为。
行政强制执行administrativecompulsoryenforcement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
履行义务的行为。
3.6.4
行政征收administrativecollection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
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
3.6.5
行政征用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
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
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6.6
行政给付administrativesupply
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
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本标准部分表述中的“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即指“政府部门”。
2
DB35/T1810—2018
3.6.7
行政监督检查administrativemonitoringandexamining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
3.6.8
行政确认administrativeconfirmation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
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6.9
行政裁决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
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6.10
行政奖励administrativeencouragement
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
3.6.11
其他行政权力otheradministrativepower
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奖励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3.6.12
公共服务publicservice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
单位)提供或者有责任提供的服务。
注:主要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扶贫、公共法律服务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
3.6.13
其他权责事项otherpowerandresponsibility
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之外的,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等依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主要包括
政府部门应承担的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起草、指导协调,以及对其他同级机关或下
级机关报送事项的内部审批(审核)等。
4基本原则与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依法依规
编制权责清单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等依
据,全面梳理和细化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职权,明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运行
流程、岗位责任等。
3
DB35/T1810—2018
4.1.2权责一致
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逐
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等。对依法下放的权责事项,在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同时,
政府部门应将编制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同步下放,并同步明确事中事后监
管责任。
4.1.3便民高效
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便民性。简化清单内容和形式,梳理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最为密切
的行政职权事项,公布“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相应编制简明易懂的运行流程、服
务指南,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看得懂、用得上,不断提升改革获得感。
4.1.4公开透明
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公开性。推行权责清单网上运行,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申报过程、
办理过程、办理结果、投诉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线上线下融合运行,做到权责清单信息公开化、流程标准
化、运行数字化、办理网络化和监督实时化,最大程度地实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4.1.5务求实效
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政府部门应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日常管理、权力运行、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拓展权责清单的应用形式和应用范围,发挥权责清
单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制度效用。
4.2基本要求
4.2.1同一权责事项在省、市、县、乡四级的名称、类别、依据、编码等内容要素应保持一致,实现
“四级四同”。
4.2.2统一权责事项编码格式,对每一项权责事项赋予唯一的标识代码,基本编码的结构由行使层级
代码、事项类别代码、权责事项代码和子项代码等代码组成。
5权责清单的编制与公布
5.1权责清单的编制要素
5.1.1权责清单包括权责事项清单和权责事项实施规范。
5.1.2权责事项清单是权责事项基本清单,清单要素包括事项编码、权责事项、子项名称、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承担具体权责事项的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行使层级等;权责事项清单编制指南参见附录A;
下级部门承担初审的,权责事项类别应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
5.1.3权责事项实施规范应在权责事项清单基础上,对权责事项进行细化完善;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的
要素包括权责事项清单要素、运行流程、服务指南(或业务指南)、岗位责任、追责情形、问责依据及
执行监督;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指南参见附录B。
5.1.4权责事项实施规范包括编制依申请权责事项(7.1.1)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和监管类权责事项
(7.2.1)业务指南,是依申请权责事项、监管类权责事项进行管理和运行的基础。
5.2权责清单的编制分工
4
DB35/T1810—2018
5.2.1各级政府部门是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及其实施规
范的编制、公布和政务服务平台上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的
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5.2.2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权责事项清单编制的牵头指导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报送的权责事项清单
的规范性以及与“三定”规定的衔接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2.3各级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是权责事项实施规范编制的牵头组织部门。
5.2.4各级政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权责事项清单设定依
据的准确性、权责事项实施规范问责依据的合法性,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查意见。
5.2.5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并公布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通用清单。
5.2.6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5.2.7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和管理。
5.3权责清单的印发公布
5.3.1经政府部门编制、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审核和政府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查后,由各级政府
部门印发公布权责事项清单(格式参见附录A的表A.1)。
5.3.2除涉密事项外,机构编制部门应指导推动本级政府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
上集中公布;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指导推动本级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上集
中公布权责事项实施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集中公布本部门权责事项清单及其实施规范。
6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6.1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动态调整结果由政府部门及时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
审改部门报备。
6.2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权责事项,由政府部门按照规定直接调整相关权责事项和组织实
施,权责事项调整情况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改部门报备。
6.3对权责事项涉及名称、子项、设定依据、承担具体权责事项的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等变更调整的,
由政府部门直接调整,并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报备。
6.4对涉及权责事项类别、合并或分设、实施主体、“三定”规定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政府部门提
出调整意见,向本级审改部门提出申请,阐明调整依据或理由,审改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反馈,并视情况
征求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根据需要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6.5对上级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由下级政府部门提出衔接落实意见,报本级审改部门审
核、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权责清单作相应调整。
6.6政府部门拟取消、下放的权责事项,需先征求相对应的下级政府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
评估论证,报本级审改部门审核、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未经
本级政府同意,不得自行取消、下放权责事项。
6.7在权责清单运行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按6.3和6.4的要求进行调整。
6.8政府部门应在接到调整事由依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责事项动态调整工作,动态调整过
程应有记录、可追溯。
7权责清单的组织实施
7.1依申请权责事项及其实施规范
5
DB35/T1810—2018
7.1.1依申请权责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依申请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
事项等,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7.1.2依申请权责事项的实施规范由审改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
7.1.3省级政府部门应在权责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求为导向,以行政审批
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小化运行单元为标准,将省、市、县三级依申请办理权责事项逐项拆分为最小运行单
元,编制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市级政府部门根据省、市、县三级通用目录,编制市、
县、乡三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通用目录与权责事项清单实现同源管理。
7.1.4应在权责事项清单基础上,编制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具
体服务指南和审查细则的编制按相关省地方标准规定执行,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同时符合的DB35/T
1630—2016规定;权责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后,对应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审查细则应
及时同步更新和公布。
7.1.5对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等多部门实施的权责事项,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进一步明确
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对同一政府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承担的权责事项,实施过程中应明
确牵头内设机构和配合内设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岗位之间责任边界。
7.2监管类权责事项及其实施规范
7.2.1监管类权责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7.2.2监管类权责事项的实施规范由政府部门按照5.1.3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
行编制。
7.2.3应在权责事项清单基础上,按照事项类别分别编制业务指南,监管类权责事项业务指南除包含
权责清单要素外,还应包含权力来源、法律救济、常见问题等要素。
7.2.4对涉及多部门的监管类权责事项,应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并编制跨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
执法流程。
7.2.5各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DB35/T1792—2018的要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8权责清单的信息化管理
8.1各级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部门是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部门。
8.2省市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部门应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建设标准统一、互联互通、
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权责事项清单与网上政
务服务事项数据统一、同步更新、同源公开、多方使用。
8.3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应具备清单分类、清单管理、事项管理、综合管理、统计查询、发布管理、共
享服务以及清单公开等功能,并实现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录入、取消、下放、整合和暂停实施的网上审核。
8.4政务服务平台应实现按层级、部门和类别呈现权责事项名称,实现权责事项清单及其对应的实施
规范、服务指南(或业务指南)关联查询。
8.5权责事项发生动态调整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在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对权责事项通用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并对实施规范(含服务指南、业务指南)
进行同步更新。
9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
9.1监督检查
6
DB35/T1810—2018
审改部门及机关效能工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机构编制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权责清
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社会评价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完善投诉渠道,并利用座谈交流、市
场走访、问卷调查、网络评议、电话测评等方式,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公民、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意
见建议,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9.3考核评价
9.3.1各级政府部门每年应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审改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权责清单基础数据和执行情
况报告。
9.3.2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机关效能工作机构,建立权责清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考
评机制。
7
DB35/T1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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