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938-2018 医用呼吸机质量控制规范

DB22/T 2938-2018 The quality control specifications for medical respirator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938-2018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1-12
实施日期
2018-12-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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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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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40.10

C46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938—2018

医用呼吸机质量控制规范

Qualitycontrolspecificationforventilator

2018-11-12发布2018-12-30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22/T2938—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疗器械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德昊,陈超,杨茂林,杨明,谢松泽,王佳艺。

I

DB22/T2938—2018

医用呼吸机质量控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呼吸机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设备质量控制、临床质量控制和设备检测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呼吸机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28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呼吸机安全专用要求治疗呼吸机

GB/T14710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WS392-2012呼吸机临床应用

YY/T0841医用电气设备医用电气设备周期性测试和修理后测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用呼吸机ventilator

能改善呼吸功能、减少呼吸功消耗和节约心脏储备能力的生命支持装置。

3.2

设备质量控制equipmentqualitycontrol

设备购置前的计划、技术评估,设备购置后的安装、验收、使用以及设备报废的控制过程。

3.3

临床应用质量控制clinicalapplicationofqualitycontrol

临床使用中以测试和计量校准为基础,以操作、维护和保养为保证的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

3.4

处置disposal

设备占用单位转移、变更或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

质或用途的行为。

3.5

周期性测试periodictesting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以固定时间为周期进行相关测试。

4基本要求

4.1呼吸机使用人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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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938—2018

符合下列要求的执业医师或注册护士具备使用呼吸机的资格:

a)掌握呼吸系统解剖、呼吸生理、呼吸衰竭的病理生理变化;

b)掌握所用呼吸机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及常用机械通气模式和参数的设定;

c)掌握常用呼吸和循环监测指标的临床意义及判定方法;

d)掌握所用呼吸机日常维护、消毒方法;

e)能对所用呼吸机的工作状态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处理。

4.2呼吸机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呼吸机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满足第4.1章要求的人员;

b)具有生命体征的监测设备;

c)具有监测常用呼吸指标的条件;

d)具有氧源及痰液吸引设备;

e)具有抢救设备和人员;

f)具有呼吸机基本维护和消毒能力;

g)具备符合GB9706.28的供电设施与技术条件。

5设备质量控制

5.1技术评估

5.1.1硬件评估

5.1.1.1有效性

5.1.1.1.1控制参数、监测参数、报警参数等参数的调节或监测(包括显示)范围及其误差要求检查;

5.1.1.1.2提供相应的呼吸波形,包括流速—时间波形、压力—时间、容量—时间波形等;

5.1.1.1.3对各种呼吸波形进行实际测试对比,应至少选择三个周期以上的稳定波形,选取波形上典

型的点(至少包括波形拐点),对相应的数值进行对比,设定波形误差的可接受标准,并判定波形差异

对有效性的影响;

5.1.1.1.4为临床试验目的提供可靠证据的指标,包括动脉血氧分压PaO2、动脉血二氧化碳分压PaCO2、

酸碱度pH等。

5.1.1.2安全性

5.1.1.2.1应提供呼吸机的气动原理图,说明产品的具体气路设计;

5.1.1.2.2安全性指标是临床试验中的强制性观察项目;

5.1.1.2.3应用整机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来评价整机安全性;

5.1.1.2.4不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气压伤、通气不足、漏电、报警系统失灵、电源切换无

效等。

5.1.2软件评估

5.1.2.1呼吸机软件是控制呼吸机的运行,其核心功能应包含对各项参数的控制、监测和报警;

5.1.2.2临床控制板块包含:测量浅快呼吸指数、最大吸气负压、口腔闭合压、呼吸功、呼气时间数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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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应对产品的软件核心功能提供相应的支持资料。

5.2安装

应符合GB9706.28和GB/T14710的规定。

5.3验收

5.3.1外观与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a)呼吸机的外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应均匀、花纹应清晰一致、应无明显露底、起层、气泡、剥

落、开裂、划痕、毛刺;

b)呼吸机上的文字、标志应清晰、准确、牢固;

c)呼吸机各控制件操作应灵活可靠,各结构件连接应牢固。

5.3.2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标准规定。

5.3.3安全性能应符合GB9706.28和GB/T14710的要求。

5.3.4使用前应进行性能测试并详细备案。

5.3.5临床使用寿命周期内应详细、定期进行测试。

5.3.6验收结束应填写设备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5.4调试

5.4.1模式选择

见附录B。

5.4.2参数调节

见附录C。

5.5报废

5.5.1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a)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不合格、须淘汰的类型、型号;

b)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会引起医疗事故危险;

c)主要设备构件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临床诊治要求;

d)使用年限过长、制造商无法保证提供安全配件的设备;

e)维修成本过高,无维修价值的设备;

f)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设备。

5.5.2报废流程

应符合下列要求:

a)医疗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向器械科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并由专科负责人或科室主

任签名确认,见附录D;

b)使用科室不得虚报仪器的损坏情况,基本完好的仪器原则上不得办理报废;

c)申请报废的设备需要进行鉴定、审批以后方可执行报废;

d)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将报废设备送到器械科修理室,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

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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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修理室应妥善保管报废设备,对于仍有利用价值的设备,可向主管领导请示后,将其可利用部

分拆下,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f)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理。报废设备所产生的残值收益应及时上交财

务;

g)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实际处理后,器械科应及时办理财务销帐手续,核消该设备的折旧,

并报财务核销该设备的固定资产账目。

5.6处置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能调配使用的尽量调配使用,物尽其

用;

b)医院设备更新过快,对不能满足医院先进性诊疗需求的设备,应将其对落后地区和互助小医院

进行支援;

c)对设备性能已差,但还能继续使用,应转赠或低价处理;

d)对毫无再用意义的设备,应由设备处派人上门回收入库,拆除其备用零件,作为其他在用设

备的备用修理部件;

e)设备处置后应填写处置评审表,见附录E。

6临床应用质量控制

6.1环境条件

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一般符合以下条件:

a)周围环境温度在+5℃~+40℃;

b)相对湿度10%~95%;

c)气压范围60kPa~110kPa;

d)100V~240V,50Hz。

6.2电气安全

应符合GB9706.28和GB/T14710的规定。

6.3安全使用

6.3.1严格按照说明书操作使用,使用前须对设备进行自检通过后,方能使用;

6.3.2使用呼吸机时操作人员须保证院内感染控制,经定期培训和考核证明备案后,方可操作。

6.4操作流程

应按下列流程操作:

a)判定是否符合有创或无创呼吸机的应用指证;

b)判定气管插管的深度和固定情况满足临床操作要求;

c)判断呼吸机性能并检查电源,气源管道连接头;

d)准备呼吸机、呼吸机管路、湿化器、模拟肺、细菌过滤器、听诊器、灭菌注射用水;

e)连接电源、连接气源、连接气道管路、开启设备开关,启动设备自检模式;

f)自检完毕,设置呼吸机通气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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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选择操作模式,确认运行参数及保证报警模式启动;

h)密切观察患者情况,及时汇报临床诊疗情况,根据医嘱调节相关技术运行参数;

i)设备使用完毕后,应断开呼吸机与气道接口、先关闭主机电源、关闭湿化器开关和相关电源,

最后关闭气源;

j)重复使用器材应送往供应室进行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则应按国务院令380号《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处理;

k)处置;做好各项使用操作记录。

6.5日常预防性维护

6.5.1呼吸机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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