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DB33/T 2265-2020 Environment and Formali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Small Tow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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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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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1.040.03
R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managementofsmalltown’senvironmentandfeature
2020-06-24发布2020-07-24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265—2020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4.1小城镇分类..............................................................3
4.2组织管理................................................................3
4.3管理制度................................................................3
5环境卫生....................................................................4
5.1卫生保洁................................................................4
5.2垃圾分类与处理..........................................................6
5.3污水处理................................................................8
6城镇秩序....................................................................8
6.1交通秩序................................................................8
6.2经营秩序................................................................8
6.3管线秩序................................................................9
6.4建设秩序................................................................9
7乡容镇貌...................................................................10
7.1建(构)筑物...........................................................10
7.2照明...................................................................11
7.3园林绿化...............................................................11
7.4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12
7.5路桥设施...............................................................12
7.6河湖水域...............................................................13
7.7居住区.................................................................13
7.8工业区.................................................................13
7.9施工工地...............................................................14
8风貌管控...................................................................14
8.1风貌统筹规划...........................................................14
8.2历史文化传承...........................................................15
8.3公共环境艺术促进.......................................................14
I
DB33/T2265—2020
9安全管理...................................................................15
9.1应急响应...............................................................15
9.2消防安全...............................................................16
9.3防洪排涝...............................................................16
10社会监督..................................................................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处置时间及要求......................17
参考文献.....................................................................23
II
DB33/T2265—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诚邦生态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青峰、朱明华、吴敏、余建忠、吕文佳、范嘉诚、江勇、刘静华、
张艳琼、张兴桥、朱国荣、王永、邓铭庭、孙鹏。
III
DB33/T2265—2020
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的基本要求、环境卫生、城镇秩序、乡容镇貌、风貌管
控、安全管理和社会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的长效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51260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J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68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348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
DB33/T700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33/T1166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城镇smalltown
建制镇、乡、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建成区范围以及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政府驻地。
3.2
公共场所publicarea
车站、公共场馆、公园、广场、绿道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
3.3
环境卫生environmentalhygiene
公共空间环境的卫生整洁。
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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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秩序townorder
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小城镇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交通秩序、经
营秩序、管线秩序、建设秩序等。
3.5
乡容镇貌townappearance
小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小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园林绿化、广告标
志、路桥设施、河湖水域、居住区与工业区、施工工地等构成的小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
3.6
园林绿化landscaping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创作优美的游憩境域,栽种植物以改善小城镇
环境的活动。
3.7
户外广告设施outdooradvertisingfacilities
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的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识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
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3.8
标识signs
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警示牌及信息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9
路桥设施roadandbridgefacilities
为公众提供交通出行服务的各类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3.10
道路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iesonsidewalks
在小城镇道路及人行道范围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3.11
河湖水域waterarea
陆地表面宣泄水流的通道和陆地上的贮水洼地,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
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
3.12
居住区residentialare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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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方。
3.13
工业区manufacturingdistrict
工业企业相对集中布局的地方。
3.14
风貌管控controloffeature
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的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3.15
公共环境艺术品publicenvironmentartwork
为美化公共环境而设计的艺术品,包括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
观灯光、水景、家具等公共设施。
4基本要求
4.1小城镇分类
根据小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规模对小城镇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常住人口在20000(含
20000)人以上的为大型城镇,常住人口在3000(含3000)人至20000人的为中型城镇,常
住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为小型城镇。
4.2组织管理
4.2.1应建立责任区制度,由属地政府划定责任区,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
知责任单位(人)。
4.2.2应建立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的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
4.2.3应建立与小城镇环境和风貌管理相匹配的队伍,其处置时间及要求见附录A。
4.2.4宜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方筹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维。
4.3管理制度
4.3.1应建立小城镇环境和风貌平台管理制度、网格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联动制度、督
查制度和自治管理制度。
4.3.2平台管理制度应形成问题收集、任务下达、事件处理、民众反馈的综合体系。公共
场所监控接入管理平台,做到视频监控统一指挥、统一巡查、统一维护。
4.3.3网格管理制度包含网格长和网格员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方式等内
容。
4.3.4责任制度包含“路(街)长制”、“河长制”、“园长制”等责任人制度。
4.3.5应创新自治管理制度。制定自治规则和奖惩机制,动员群众参与小城镇环境和风貌
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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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卫生
5.1卫生保洁
5.1.1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
5.1.1.1应符合GB51260的规定,建立卫生保洁责任制度。建成区常住人口每500人宜
配备1名保洁员,负责小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保洁。
5.1.1.2保洁内容和质量按道路类别确定,道路分类参见表1。
表1道路分类
道路名称性质
小城镇建成区主要道路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集中、人流量大的主要路段,
主要道路
小城镇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小城镇形象有较大影响的路段
小城镇建成区一般道路及其附近路段,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
一般道路
车流较少的路段
5.1.1.3道路清扫保洁应包括下列范围:
a)车行道、人行道、位于主要道路上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
和生产经营场所入口与道路的连接处、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交通隔离带及道
路公共设施和道路指示牌等交通设施;
b)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到两边建筑物基石(有明确责任单位保洁区域除外),机扫、
洒水到道路两边侧石。
5.1.1.4保洁时长参见表2。
表2保洁时长
类型保洁时长
大型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参考时段4:00~22:00),一般道路保洁时
城镇间不低于12小时(参考时段:上午5:00~12:00,下午13:00~18:00)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参考时段:上午5:00~12:00,下午13:
中型
00~18:00),一般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参考时段:上午6:00~10:00,下午14:
城镇
00~18:00)
小型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参考时段:上午6:00~10:00,下午14:00~18:
城镇00)
5.1.1.5保洁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日在规定时段内保洁,保洁员责任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2次;配备机扫车的小
城镇,机扫与人工保洁相结合,主要道路每日机扫不少于2次,一般道路每日机
扫不少于1次;
b)配备洒水车的小城镇,在统扫作业前,先对路面洒水。主要道路每日全覆盖洒水不
少于2次,一般道路每日全覆盖洒水不少于1次,当最低气温为3℃及以下时停
止洒水清洗;
c)道路交通护栏、隔离墩每月清洗不少于1次,并保持随脏随洗;
d)当保洁区域出现较严重污染时,立即组织清洗并清除污迹;
e)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窨井、路边、河塘沟渠、绿地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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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交叉口、未通车、未建成的道口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及时清扫干净;
g)及时清除保洁区域内各类小广告;
h)保洁区域路面不得有堆积物、砖瓦土石、果皮纸屑、塑料袋、烟蒂、痰迹、积泥积
尘、水污迹、灰带;晴天地面不得有积水;窨井盖不得堵塞;人行道、绿化带、树
池不得有堆积物、塑料袋、纸屑等废弃物;
i)交通隔离栏、隔离墩、隔离桩、隔离墙、隔音墙(板)及果壳箱、公共自行车租赁
点、公交站牌、道路指示牌等附属道路的相关公共设施不得有积泥积尘。
5.1.1.6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将现场恢复原状。
5.1.2水域保洁
5.1.2.1应建立水域保洁长效机制。乡镇级河长负责河道巡查,每10日巡查不少于1次。
5.1.2.2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黑臭河、垃圾河的全面排查评估。出现污染反弹的,应在
2个月内完成整改。
5.1.2.3溪河、湖塘、沟渠应落实保洁人员,开展常态化保洁及管理,保洁质量应符合本
标准7.6的规定。河道清出的各类垃圾,应做到离水离岸、定点堆放、集中处理、日产日清。
5.1.3建(构)筑物保洁
5.1.3.1小城镇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内公共建(构)筑物出现明显污损时应及时清洗
或修整。
5.1.3.2大型城镇沿街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和保洁,符合JGJ
168的规定,清洗时间宜避开雨季。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参见表3,其他类别材料根据
其材质特性及受污染程度参照执行。
表3各类材质沿街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频率
沿街公共建(构)筑物材质类别清洗频率
玻璃、金属板幕墙每2年不少于1次
石材、瓷面砖每3年不少于1次
涂料幕墙、喷涂幕墙每4年不少于1次
5.1.3.3小城镇雕塑和小品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分类定期清洗,各类材质外立面清洗频率参
见表4。
表4各类材质雕塑和小品外立面清洗频率
雕塑和小品材质类别清洗频率
金属材料每年不少于1次
石材、瓷面砖每2年不少于1次
人工合成材料每2年不少于1次
5.1.4公共厕所保洁
5.1.4.1不应有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9%。
5.1.4.2按照“有水、有电、有人管、无味、无垢、无尘、无积水”的要求制定公共厕所
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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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应在公共厕所明显位置设置标牌,包括文明公约、分管负责人、保洁员姓名和监
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5.1.4.4应设置醒目且规范的公共厕所标志和指向牌。
5.1.4.5应定时巡查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以及卫生保洁状况,出现设施设备污损时,及时安
排人员清洗、维修或更换,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至少1年。
5.1.4.6应实施常态保洁。公共厕所保洁时长或频次参见表5。
表5公共厕所保洁时长或频次
类型保洁时长或频次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文化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
大型
所保洁时长不低于18小时(参考时段4:00~22: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不少于2次(参
城镇
考时段:上午6:00~10:00之间,下午14:00~18:00之间)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等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所保洁时长不低
中型
于12小时(参考时段:上午5:00~12:00,下午13:00~18: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洁
城镇
不少于2次(参考时段:上午6:00~10:00之间,下午14:00~18:00之间)
小型人流密集的景点公厕保洁时长不低于8小时(参考时段8:00~16:00);其他区域公厕每日保
城镇洁不少于2次(参考时段:上午6:00~10:00之间,下午14:00~18:00之间)
5.1.4.7公共厕所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a)周边环境整洁,不得有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外坡道扶手干净无灰尘,入口处
道路和台阶无积水、积雪、结冰,设置防滑措施;
b)地面清洁、无积水,大小便器整洁,不得有水锈、尿垢、粪迹,管道畅通无堵塞、
无滴漏。保洁时间内出现的地面污物立即拖洗,垃圾桶每日至少清理1次;
c)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断板整洁,不得有乱写乱画、污迹、积尘、蛛网;
d)照明灯具、洗手器皿、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拖把池完好,保持洁净;
e)厕所门窗敞开,保持自然通风;不宜使用空气清新剂、卫生球、檀香等除臭方法;
f)公共厕所全面清扫擦洗每日不少于2次,全面消毒每日不少于1次,特殊时期应增
加消毒次数。
5.2垃圾分类与处理
5.2.1生活垃圾
5.2.1.1分类
应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具体分类要求应符合DB33/T1166
的规定。
5.2.1.2垃圾收集
5.2.1.2.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使用DB33/T1166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符合下列规定:
a)已经设置、未使用规定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分批改造、更换;
b)宜设立具有固定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备相应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c)有害垃圾应定点收集。
5.2.1.2.2垃圾转运(压缩)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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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用人力收集,垃圾转运(压缩)站(点)服务半径宜为0.4km,最大不超过1km。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转运(压缩)站(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b)内地面应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
应急电源,内有防噪、降尘、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
污水等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污水排放标识清晰醒目;
c)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
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清洗、消杀、除臭;
d)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垃圾撒落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
尘,无明显异味。
5.2.1.3垃圾清运
5.2.1.3.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5.2.1.3.2应分类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集运输;对易腐垃
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分类收集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楼宇等单位生活垃圾每日收运次数不少于
1次;
b)住宅小区、村庄等居住区生活垃圾每日收运次数不少于1次;
c)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果壳箱(桶)保持整洁,无积泥积尘和污水外流现象。果壳
箱(桶)每日清理擦洗不少于1次。公交站台、农贸市场、繁华商业街等人流密
集区域,应增加保洁清理频次。
5.2.1.3.3应使用专用车辆或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应抛洒滴漏。车辆作业前应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5.2.1.3.4不应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应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
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5.2.1.3.5应将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或处置场所。
5.2.1.4垃圾处理
5.2.1.4.1应分类利用及无害化处理。
5.2.1.4.2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外,其余类别的垃圾应纳入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
系统。
5.2.1.4.3宜集中建设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构建完整的闭环处置体系。
5.2.2建筑垃圾处理
5.2.2.1应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加工和再利用各个环节。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
覆土绿化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其他建筑垃圾应统一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资源
化再利用。宜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建设材料,发展循环经济。
5.2.2.2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应污染周边环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按照规定对噪声、
粉尘等进行有效控制和严密监测。
5.2.3农林秸秆处理
不得露天焚烧,应统一收集,粉碎后进行资源再利用。
5.2.4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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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
5.3污水处理
5.3.1应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污水管网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设
施建设。
5.3.2应创建“污水零直排镇(街)”。建成区应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应收尽收;生
活小区、单位和企业等内部排水管网实施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
5.3.3新建小区应实行雨污分流,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拆迁
改造区块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污水不应直排。
5.3.4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做到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应达到行业管理要求。
5.3.5工业集聚区应建设独立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不应排入市政管网。
5.3.6应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从事建筑、餐饮、美容美发、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产生的污水在进入市政管网前,应经过隔油池、沉砂池或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
装置。医疗机构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66的规定。
5.3.7建立市政排水排污养护运维机制,开展老旧破损管网改造修复。
6城镇秩序
6.1交通秩序
6.1.1建成区内通行的营运车辆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
垃圾应密闭运输,不应抛洒滴漏和带泥运行。燃油助力车不应上路行驶。
6.1.2重中型货运车辆应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货运限行道路,
应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6.1.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路内划线泊位有序停放。
6.1.4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时,不应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不应占用盲道、
绿化带、消防通道,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6.1.5停车位50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维持车辆进出停放
秩序。
6.1.6对于连续停放30日以上且影响乡容镇貌的车辆,应通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
移离。
6.1.7随意停放、损坏、废旧的公共自行车(含共享单车),应通知权属单位限期移离。
6.2经营秩序
6.2.1应规范沿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商户经营秩序。从事车辆清洗或维
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应有污水外流或向
外洒落废弃物现象。
6.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
所经营、兜售物品、乱堆放、乱搭建。需要时,应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及时清
理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责任方修复或赔偿。
6.2.3当有餐饮、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自产自销合理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时,经相关管
理部门批准可划定临时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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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b)非营业时间将经营用具搬离或按规定整理收纳;
c)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d)不应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e)不应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其他设备;
f)从事食品经营的,应摆放或悬挂健康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2.4当因节日、活动等需要占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时,应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
批准,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不应影响乡容镇貌、交通、安全。经营期间应保持安全有序及
周边环境整洁,经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6.2.5集贸市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和良好经营秩序;不应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建、乱停
放、乱贴挂、乱泼倒。
6.2.6经营过程中不应采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6.3管线秩序
6.3.1按照“强弱分设、入管入盒、标识清晰、牢固安全、整齐有序、美观协调”的要求,
规范户外线缆架设。不同权属单位的管线应采取分色标记、挂牌等方式明确区分。各权属单
位应定期安排人员检查维护,排除隐患。废弃杆管、线缆由相应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6.3.2杆路新建应“多杆合一”,宜将通信基站、视频监控、广播音响、警用呼叫、交通
指示、户外广告等共建共杆;对已有功能单一、布设分散的路灯杆、电力杆(塔)、监控杆、
交通指示牌、广告牌等应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整合;光纤交接箱(或光纤分配
盒)至用户之间的弱电入户线缆宜由不同运营商分别布放的多根合并为一根,实现“多线合
一”。
6.3.3对各类新增的地上、地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应明晰其产权归属。依照产权归属
明确基础设施和线缆运维的主体责任,经费由权属单位各自承担。各权属单位应签订运维合
同,明确责任划分、费用分担、安全保障等内容。
6.3.4强弱电管线建设活动应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许可,施工过程中不应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建成后应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5权属单位新架设入户线缆应提前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新增架空线缆不应出现入户
飞线。入户线应整齐有序,美观大方。
6.3.6主要道路和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场所不应新建架空线缆。现有架空线缆对乡容镇貌
有较大影响的,应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6.3.7强弱电管道应与当地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同步敷
设管道,原则上5年内不应出现因强弱电管线建设再开挖,大修的道路3年内不应再开挖。
不应在已有管道地埋敷设的道路上新立线杆。
6.3.8宜建立强弱电管线基础设施运维机制,由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单
位承担日常运维工作,实现统一运维。
6.4建设秩序
6.4.1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创建“无违建”乡镇。
6.4.2不应新增违法建筑,网格化开展房屋确权确违。及时处理违法建筑,对未在规定时
限内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统一拆除。
6.4.3应合理利用拆后土地,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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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2265—2020
6.4.4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
村危旧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和《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规定,排查小城镇
危险房屋,实行“一楼一档”登记制度全覆盖。
6.4.5开展小城镇危房改造或危房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危房的危险等级、房屋性质及所有
权归属等情况,实行腾空、拆除、维修和监控等改造治理措施。
6.4.6应制定小城镇危房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落实相应的场所、人员和资
金保障。
6.4.7应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网络化的住房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住户、物业单位及相关
单位的责任。
6.4.8开展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应符合《浙江省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优化农房建设审批和办证程序,实行带方案审批制度,落实“挂
牌施工”和“建筑定位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制度。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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