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854-2024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技术规范

DB61/T 1854-2024 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 line evaluation and adjust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1854-2024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7-02
实施日期
2024-08-02
发布单位/组织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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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61/T1854—2024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工作组织.........................................................................................................................................................2

6评估调整内容.................................................................................................................................................2

7评估调整程序.................................................................................................................................................3

附录A(规范性)正面保留清单................................................................................................................5

附录B(规范性)分类型调整规则............................................................................................................7

附录C(资料性)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技术报告大纲.....................................................................10

参 考 文 献.................................................................................................................................................19

I

DB61/T185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邓南涛、李丽、武蓉蓉、陈利、李云、李辉、刘平立、石莹、王蕊、朱小青、

刘敬、赵映秋、呼铂、陈志伟、王国钊、同晨燕、杨勇、田淇元、徐博、孙晓蓓、谭然、吕磊、针睿楠、

程功、冯联刚、郭文霞、李佳颖、杨慧雯、杨洋、贺培宏、龙杰、张旭旭。

本文件由陕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国土空间勘测规划院

电话:029-87851055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00号

邮编:710054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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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评估工作,全面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摸清矛盾冲突,提出优化调整

建议,完善管控规则,指导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

变,划定成果权威、科学、法治、可执行。

为规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的技术要求,制定了该标准。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等七项

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特别是评

估调整工作为自然资源部牵头新开展的重大业务工作,截至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

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因此本标准与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冲突。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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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的总体要求、工作组织、评估调整内容、评估调整程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态保护红线Eco-environmentalconservationredlines

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

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

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Eco-environmentalconservationredlineevaluationandadjustment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是针对既有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开展的优化工作。

3.3

自然保护地Naturereserve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

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4总体要求

4.1应以维护生态功能、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为导向,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重点评估前期生态保护红

线划定存在的矛盾冲突以及与其他控制线交叉重叠情况。

4.2应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成果评估;充分利用各类最新基础数据,采用最新启用

的国土调查成果,根据功能合理性进行统一核定。

4.3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协同

推进评估调整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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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处理评估识别的各类矛盾冲突,分批分类建立生

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清单。

4.5生态保护红线应与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成果相衔接。

5工作组织

5.1制定评估调整工作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的、主要任务、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

5.2确定评估调整机构

评估调整机构应具备以下能力:

a)熟悉国家红线保护相关政策;

b)具有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c)具备开展评估调整所需的相关硬件、软件设备。

5.3组建专家咨询团队

咨询专家应涵盖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

6评估调整内容

6.1应划尽划

6.1.1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成果充分衔接,以生态

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和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为基础,识别应划尽划范围。

6.1.2叠加分析应划尽划范围与已变更建设用地、矿业权、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重大项目及基础

设施等数据,扣除重叠冲突部分。

6.1.3应划尽划范围原则上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小于1km²的独立图斑,原则上不纳入应划尽划范

围;其它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图斑,应说明原因并提供举证材料。

6.2矛盾冲突处理

6.2.1应尊重历史和现实,以空间利用现状建立正面保留清单,保持生态功能的完整性,非必要不调

整生态保护红线。清单具体要求见附录A。

6.2.2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公益林、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

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等各类矛盾冲突,可依法依规合理调出生态保护红线。但矛盾冲

突范围较大、调出后对生态功能、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生态保护红线格局造成明显影响的不予调

整。分类型调整规则见附录B。

6.3边界不一致处理

6.3.1应对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呈锯齿状、与行政区边界不一致、空间偏移、河流等线性地物明显偏移

变形、内部不规则天窗和缝隙等问题,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自然保护区边界为基础,重新勾绘、

纠偏。

6.3.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应以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进行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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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碎小图斑处理

应将面积小于1km²的碎小图斑删除,涉及重要物种栖息地或其他重要生态保护地、与原生态保护

红线相连的碎小图斑,可予以保留。

7评估调整程序

7.1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已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b)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c)全国国土调查成果;

d)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涉及已建拟建项目设施;

e)矿业权数据;

f)自然资源管理专题数据;

g)相关规划数据;

h)生态参数数据;

i)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7.2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分析识别资料的来源及有效性;

b)分析判断生态保护红线与山脉、河流等自然地貌单元的边界一致性;

c)分析未纳入应划尽划范围的极重要、极敏感脆弱区域,需严格保护区域(如国家森林公园,湿

地公园,国家级公益林等)的应划尽划情况;

d)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人工商品林、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合法采矿权与探

矿权、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等数据的矛盾冲突情况。

7.3问题整理

7.3.1应将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人工商品林、矿业权等数据

与已有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数据进行叠加分析,提取冲突图斑。

7.3.2应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其他重要生态格局或具有潜在重要生态

价值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保护地与已有生态保护红线成果进行叠加分析,识别未划入图斑并明确

未划入图斑原因。

7.3.3应对记录的数据问题进行分类统计,重点统计问题图斑的类型、面积比例、空间分布等,分析

判断产生的问题原因,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7.4实地踏勘

7.4.1应以遥感影像为基础,对7.3整理的问题逐图斑对比分析,形成实地踏勘工作底图。

7.4.2应重点核实冲突规模较大、空间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村庄、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应划

尽划区域、矿业权、人工商品林)。

7.4.3应对存疑的举证材料进行核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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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成果编制

7.5.1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档,技术报告提纲参见附录C:

a)技术设计报告;

b)技术报告;

c)工作报告;

d)其他相关资料。

7.5.2矢量数据成果要求

7.5.2.1数学基础

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5.2.2数据格式

应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格式(.gdb格式)。

7.5.2.3精度要求

在新建要素类时,XY分辨率默认是小数点后8个0,为了减少误差,应将小数点后的0设置成1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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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录A

(规范性)

正面保留清单

表A.1正面保留清单

区域正面清单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以及必要的科研监测保护和防灾减灾

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

1.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开展生态修复工程、

物种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等人工干预措施。

2.根据保护对象不同允许存在差别化人为活动:

①保护对象栖息地、觅食地与人类农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评估,在不影响主要

保护对象生存、繁衍的前提下,允许当地居民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活动。保留一定数量的耕地,

允许开展耕种、灌溉活动,但应禁止使用有害农药;

②保护对象为水生生物、候鸟的自然保护区,应科学划定航行区域,航行船舶实行合理的限速、限航、

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确保保护对象安全;

③保护对象为迁徙、洄游、繁育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非栖息季节,可以适度开展不影

响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人为活动;

④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可以适度开展不影响地下遗迹保护的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地核

3.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有过渡期。过渡期内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情况下,

心保护区

允许修缮生产生活以及供水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4.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

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如:引汉济渭一期工程、二期及三期输配

水工程)、水土保持治理及监测点、水生态修复、江河治理、水旱灾害防御、城乡供水、重点灌排项

目、水源涵养区、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流控制、河道整治等项目的运行、维护、改扩建等活

动。

5.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

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到期后有序退出;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6.三调现状为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按照一般耕地管理,逐步有序转为

生态用地。

7.人工商品林,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赎买、租赁和置换,逐步有序转为公益林。

8.草原放牧,原则上实行禁牧,禁止新建草原围栏,已有围栏逐步拆除。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

求的前提下,允许原住居民在所承包草原上适度放牧,防止超载放牧。

1.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2.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

内除自然保护允许修缮的生产生活设施,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发

地核心保护区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外其它区域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

险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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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续)

区域正面清单

4.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卫生间、污水处理、垃圾储运、

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

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经营设施等。

7.必需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

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

水、水土保持、治理及监测站点、水生态修复、江河治理、水旱灾害防御、城乡供水、重点灌排、水

源涵养区、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信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整治等。

8.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已

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

并探明储量时,可将拟开采范围调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

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

开采活动等。铬、铜、镍、锂、钴、钾盐、(中)重稀土矿,已依法设立的和新立探矿权开展勘查活

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不得办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但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

矿权登记。

9.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批准开展的生态修复

工程。

10.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11.三调现状为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参照山地丘陵1公顷左右、平原3公顷左右的标准调出自然保护

地,可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若陕西省不同市县有特例情况,可提出具体要求,不再给出其他标准要

求。与保护对象共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小

于调出标准、零散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12.人工商品林:(1)竹林不予调出,可依法进行采伐经营;其他人工商品林,可以参照5公顷左右

的标准调出自然保护地,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若陕西省不同市县有特例情况,可提出具体要求,不

再给出其他标准要求;小于调出标准,零星分散的人工商品林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划入生态保护红

线,允许依法进行必要的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2)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重要

湿地和水库周边、距离国界线10公里范围内的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沿海防护林基于林

带的人工商品林,可以划入。(3)其他人工商品林,原则上不划入。

13.草原放牧:在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要求下,允许适度放牧,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措施监管。

注1:1.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

然资发〔2020〕39号

注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

规则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458号

注3:《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

142号

注4:“正面保留清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允许存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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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附录B

(规范性)

分类型调整规则

表B.1分类型调整规则

类型调整规则

1.符合正面保留清单要求的耕地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需有序退出。

3.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其它区域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可根据耕地的属性、条件、

集中连片度等进行分类处理:在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

度~25度的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应

结合生态退耕逐步有序退出;集中连片度好(原则上大于1公顷,各市(区)可按照平原、

坮塬、丘陵、山地等地形地貌微调标准)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4.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县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冲突

域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确无法补划的应说明原因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的处理

情况上报。

5.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三调现状为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按

照一般耕地管理,逐步有序转为生态用地。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红线内:三调现状为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参照山地丘陵1公顷左右、

平原3公顷左右的标准调出自然保护地,可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具体标准由地方结合实际

确定。与保护对象共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划入生态保

护红线。小于调出标准、零散分散的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一般耕地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划

入生态保护红线。

1.符合正面保留清单要求的现状镇村建设用地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2.对于面积较大,人类活动较强烈的镇村集中建设区(原则上大于1公顷)可从生态保护红

线调出,但不应突破规定范围,严格按照用地规模、属性、时序等要求进行管理。

现状镇村建设用地矛盾

3.确属不再用于生产生活的农村居民点,居住人口较少、处于收缩状态的现状镇村可保留在

冲突的处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今后逐步退出,镇村以外的建设用地确属可用的,允许在不扩大现有规模

前提下零星布局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4.盐田及工矿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大于1公顷)可从生态保护红线调出。

1.I级公益林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Ⅱ级公益林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

评价基础上,根据科学评估的结果部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公益林、人工商品林、人

2.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原则上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但以下情形除外:重要江河干流源头、

工草地矛盾冲突的处理

两岸;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其他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

地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应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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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续)

类型调整规则

3.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内:人工商品林,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通过赎买、租赁和置换,逐步有

序转为公益林。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红线内:(1)竹林不予调出,可依法进行采伐经营;其他人工商品林,

可以参照5公顷左右的标准调出自然保护地,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具体标准由地方结合实

际确定;小于调出标准,零星分散的人工商品林保留在自然保护地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允许依法进行必要的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2)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

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距离国界线10公里范围内的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沿

海防护林基于林带的人工商品林,可以划入。(3)其他人工商品林,原则上不划入。

1.符合正面保留清单要求的在建、拟建重大建设项目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2.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由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必须且不可避让的拟建重大基础设施项

目、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经评估对生态功能没有明显影响的可以按项目区从生态

保护红线调出,但须严格项目规模、属性、时序、转用等管制要求,确保不损害生态功能。

3.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增减挂钩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可从生态保护红线中调出:位于25度以

在建、拟建重大建设项目

下的地块;项目范围内的耕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使用,且面积大于1公顷。

矛盾冲突的处理

4.关于市、县发证拟设采矿权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从生态保护红线中调出:项目范围符合

相应矿产资源规划;调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整体布局没有重大影响;满足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要求,

符合当地整合实施方案。

5.未经批准、未明确选址的重点项目暂不予调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退出。

1.符合正面保留清单要求的合法矿业权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2.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正面保留清单外的合法矿业权(部、省、市、县四级发证)

逐步有序退出。

3.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其它区域的正面保留清单外的合法矿业权对

生态功能没有明显损害的可从生态保护红线调出,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

出。

合法矿业权冲突矛盾的

4.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允许以下勘查、开采活动:

处理

(1)铀矿已依法设立的矿业权继续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含已设探矿权转为

采矿权)。

(2)油气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

块范围)、保留、注销,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不得从事开采活动。

(3)矿泉水、地热已依法设立的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

条件下,继续开采活动,到期后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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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续)

类型调整规则

5.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以下调查、

勘查和开采活动: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矿业权开展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油气已依法设立的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

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拟开采范围调出自然保

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油气已依法设立的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活动,可办理采

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4)矿泉水和地热已依法设立的采矿权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继

续开采活动,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铬、铜、镍、鲤、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已依法设立的和新立探矿权开展

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不得办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但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

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注1: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

然资发〔2020〕39号

注2:《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态自然资源部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差别化管理的通知》自然

资函〔2020〕861号

注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有关空间矛盾冲突处理

规则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458号

注4:《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

注5:《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

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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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附录C

(资料性)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技术报告大纲

技术报告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C.1区域概况

描述和总结生态保护红线所在行政区内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区域生态定位及生态保护状

况。

C.2评估情况

描述和总结行政区内已有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情况等。

C.3评估调整情况

描述和总结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的基础数据情况、应划尽划情况、矛盾冲突情况、与自然保护地

调整衔接情况以及边界一致性情况等。

C.4评估调整方案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情况,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总结归纳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

线评估调整后的效益分析,以及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及其建议。

C.5图表附件

C.5.1统计表格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区域划定情况统计表,见表C.1;

——调整前后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及面积统计表,见表C.2;

——调整前后生态保护红线内地类面积统计表,见表C.3;

——生态保护红线调入情况统计表,见表C.4;

——生态保护红线调出情况统计表,见表C.5;

——生态保护红线矛盾冲突处理表,见表C.6;

——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见表C.7。

C.5.2统计图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区划图;

——水系图;

——地形地貌图;

——植被类型图;

——优化整合后的自然保护地图;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结果图;

——已有生态保护红线图;

——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图(含自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线调入区域空间分布图;

——生态保护红线调出区域空间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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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1854—2024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前后对比图。

C.5.3必要时可附典型区域或典型问题示例图。

C.5.4主要图件制图图例、颜色与色值说明。

图内容图例样式RGB值

图1行政区划图参照《国家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

图2水系图参照水系图相关制图规范

图3地形地貌图参照地形地貌相关制图规范

图4植被类型图参照植被类型图相关制图规范

图5优化整合后的自然保护地图参照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地相关要求

生态保护极重要区28,179,2

图6

生态保护重要区170,255,87

图7已有生态保护红线图60,150,100

图8调整后生态保护红线图80,215,10

图9生态保护红线调出区域空间分布图230,80,80

图10生态保护红线调入区域空间分布图255,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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