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453-2018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DB32/T 3453-2018 The standard for caring for and protecting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453-2018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9-06
实施日期
2018-09-30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丰县民政局。
起草人:
沙维伟、张敏、徐中伶、侯月丽、杜兵、钱荣富、高海荣、项林、周广军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江苏省地方标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

编制说明

一、目的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而出现的一个特殊

的社会群体。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导致部

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

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针对这一问题,200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

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保障农

村留守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2016年8月江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出台了《关

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04号),明确要强

化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保护的主导责任,引导群团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关爱服务,努力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

有效保障。

据统计,我省16周岁以下儿童总数有832万,其中农村留守儿童24.2万人,占农

村儿童总数的2.9%。目前,我省在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强化地方法规

和政策措施、优化配套文化设施、完善救助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投入,然而在农村留

守儿童关爱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问题。一是家庭监护责任不到位。特别是父母

忽视亲情沟通,导致留守儿童情感缺失。亲情缺失是留守儿童的主要问题。父母长期外

出务工,将未成年孩子留在家中让祖辈照顾或让其独自生活,孩子缺乏父母的亲情关爱、

教育,情感得不到满足,容易出现心理障碍以及安全问题。二是政府注重实体设施建设,

忽视心理层面引导。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视,各个地区都为满足

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学习需要,建设了一些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阅览室和留守儿童之家

等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留守儿童的课外生活。但是,关爱留守儿童,除了提供必

要的硬件设施之外,还要关注其心理和精神需求,适时给予精神慰藉,及时疏导化解其

心理上的不适或障碍。三是关爱方式不恰当,引起逆向效果。统计数据显示,我省6~16

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其总数的72.4%。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

情感比较敏感和脆弱。在关爱保护过程中,有时会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或给他们贴

上“留守儿童”的标签,使他们感到自己和别的孩子不一样或者感到“低人一等”,给

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其形成自卑、自闭、孤僻甚至逆反等不良性格。

针对上述问题,研制制定省地方标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规范》,运用标准化

方法构建关爱保护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及要求,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

神,更好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创新之举。本标准从家庭监护、政府监管、

群团组织关爱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关爱保护措施,提出有关要求,以规范我省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行为。标准的实施对提高关爱服务水平,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其

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二、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2017年4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下

达2017年度第1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7】59号),

批准立项。

三、编制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本标准立足现实需求,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在确保标准科学性

和规范性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发展等状况,提出关爱保护的

具体措施和要求,便于基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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