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537-2023 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实施规范

DB41/T 2537-2023 Consumer Product Recall: Manufacturer implements specifications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2537-2023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31
实施日期
2024-01-29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2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537—2023

消费品召回生产者实施规范

2023-10-31发布2024-01-29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

DB41/T2537—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调查分析...........................................................................2

6召回实施...........................................................................2

7召回总结...........................................................................3

附录A(资料性)消费品召回计划.......................................................4

附录B(资料性)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样式...............................................5

I

DB41/T253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捷、吴晓玮、高名扬、张卉、宋振江、李园蕾、任欢、靳营辉、吴同敬、孙

亮。

DB41/T2537—2023

消费品召回生产者实施规范

1范围

本文件为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制定有效的召回计划、召回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者开展召回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财产、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来源:GB/T34400—2017,2.1]

消费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或生产的产品,包括其元件、零件、配件、说明和包装。

[来源:GB/T34400—2017,2.2]

生产者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生产消费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

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授权的机构。

[来源:GB/T34400—2017,2.3]

缺陷

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

[来源:GB/T34400—2017,2.4]

召回

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来源:GB/T34400—2017,2.5]

伤害

1

DB41/T2537—2023

对人类健康造成物理伤害或损害或财产损失。

[来源:GB/T34400—2017,2.9]

4基本要求

生产者获知其产品存在缺陷,应及时向召回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召回监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按照召回监管部门要求填报召回计划、召回事项说明、召回阶段性报告及召回总结报

告。

生产者应对召回计划等相关资料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5调查分析

生产者在获知其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后,应配合召回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提供调查

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等。

生产者应按照召回监管部门通知要求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

结果自收到调查分析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召回监管部门。

生产者通过调查分析认定其生产的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主动实施召回;不认为存在缺陷的,

应提交相关材料,召回监管部门对缺陷进行认定,不构成缺陷的,调查终止;仍构成缺陷的通知生

产者实施召回。

6召回实施

报告召回计划

6.1.1生产者应自认定其生产的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召回监管部门报告消费品

召回计划(见附录A)和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见附录B)等相关资料,并指定实施召回负责人,具

体负责召回实施。

6.1.2生产者应如实填报召回信息,不应随意修改或删减。召回监管部门应对生产者提交的召回信

息进行评估,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通报召回计划

生产者应及时将报告的召回计划的有关内容通报相关经营者。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

应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消费品。

发布召回信息

6.3.1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应基于已经确认的事实,并能清晰完整地阐明消费品存在的缺陷。召

回信息发布前,生产者应将召回信息内容提交召回监管部门审核后再面向社会发布。

6.3.2生产者应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

陷、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伤害和召回的具体措施。

6.3.3其他经营者也应在其门店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消除缺陷的措施

6.4.1生产者应根据需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销售情况、存在的缺陷等制定具体召回措施,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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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缺陷、减少伤害。

6.4.2具体措施:

a)退货;

b)更换;

c)修理;

d)补充或修正警示标识;

e)其他应急处置方式。

6.4.3对未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消费品,不应再次销售或者交付消费者使用。

产品无害化处理

6.5.1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退回生产者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根据消费品的实际情况决定合适的处

理方法。可根据情况进行再加工、再利用等措施,对消费品进行改进。

6.5.2需销毁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在销毁时要注意安全,并考虑保护环境等因素,尽可能避免或降

低销毁时对环境的影响。

7召回总结

生产者应根据实施召回的开展情况定期向召回监管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见附录C)。

生产者召回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召回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录D)。

生产者应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少于5年。

生产者应及时查找消费品缺陷出现的原因,针对问题源头制定措施,提升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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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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