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598.3-2019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3部分:助医服务
DB11/T 1598.3-2019 Residential Elderly Care Services Specification Part 3: Medical Assistance Servi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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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2
DB11
DB11/TXXXX.3—201X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598.3—2019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3部分:助医服务
Specificationofhomecareservicefortheelderly-
Part3:Medicalassistanceservice
2019-03-27发布2019-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598.3—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服务内容与要求.......................................................................2
6服务评价与改进.......................................................................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家庭危险因素评估工具(HFHA)及建议..................................6
I
DB11/T1598.3—2019
前言
DB11/T1598《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助餐服务;
——第3部分:助医服务;
——第4部分:助洁服务;
——第5部分:助浴服务;
——第6部分:助急服务;
——第7部分:康复服务;
——第8部分:呼叫服务;
——第9部分:精神慰藉服务;
……
本部分为DB11/T1598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臧美华、张进平、马正君、蔡毅、尹杰、汪凯、田阳。
II
DB11/T1598.3—2019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3部分:助医服务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居家养老助医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部分适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非医疗行为的助医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1598.1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11/T159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助医服务medicalassistanceservice
服务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综合评估、健康管理、陪同就医、用药服务和延续服务等的活动。
3.2
延续服务hospitalextensionservice
服务组织依据医院出院小结,为回家的老年病患协助提供的继续医疗、护理、功能康复和社会支持
等活动。
4总体要求
4.1基本要求
应符合DB11/T1598.1的相关要求。
4.2服务提供人员
4.2.1助医服务提供人员包括助医服务的健康主管和服务人员。
4.2.2健康主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医疗或护理执业资格;
1
DB11/T1598.3—2019
b)具备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并能依据评估结果做出个性化干预方案,提出就诊建议的能
力;
c)定期参与相关业务培训和实践,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
4.2.3服务人员应经过老年医学基础知识和健康服务技能培训,熟练使用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
家庭型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4.3信息管理
4.3.1助医服务信息应公开、透明,包括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价格、支付方式等。
4.3.2应为有助医需求的老年人建立服务档案。
4.3.3服务组织应有信息上报与处理反馈渠道,信息包括服务质量、监督投诉、满意度评价等。
5服务内容与要求
5.1综合评估
5.1.1服务内容
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自理和活动能力;
b)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
c)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d)社会参与和支持;
e)居家环境状况。
5.1.2服务要求
5.1.2.1对有助医需求的老年人首次进行综合评估时,服务提供人员应按照5.1.1的内容,结合DB11/T
1598.1的附录A进行老年人综合评估。
5.1.2.2老年人综合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
a)登记被评估者信息;
b)通过老年人或照护者提供的疾病史或病历等,了解被评估者身体及精神状况;
c)告知老年人或照护者拟评估内容、过程和需要配合的事项;
d)实施项目评估、评分统计、分析;
e)形成评估结果;
f)健康主管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依据评估结果制定服务计划,并告知老年人或照护者。
5.1.2.3老年人居室环境参照附录A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造建议。
5.1.2.4服务提供人员应对评估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2健康管理
5.2.1服务内容
健康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助医服务档案;
b)健康教育;
c)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指标监测;
2
DB11/T1598.3—2019
d)饮食建议;
e)运动计划。
5.2.2服务要求
5.2.2.1应根据老年人生活习惯、既往史、现病史、用药史和健康体检方面的数据,为老年人制定健
康管理方案和建立助医服务档案。
5.2.2.2老年人健康教育应制定年度计划,制定个性化的健康教育与指导方案,协调社会各种资源,
组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培训与指导。
5.2.2.3应定期对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指标进行监测并记录,通过
综合评估结果对老人实施分类管理、按需服务。
5.2.2.4对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重要的社会家庭变化、服务范围调整等
应客观如实记录。
5.2.2.5应了解老年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变化,对神志、精神及情绪异常的老年人应给予安抚与疏导。
5.2.2.6在营养师的指导下,协助使用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
5.2.2.7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针对老年人生理特点和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运动计划,并指导开展
运动。
5.3陪同就医
5.3.1服务内容
陪同就医服务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陪送老年人就医;
b)代办预约挂号;
c)代办住院手续;
d)陪护检查;
e)陪同治疗;
f)陪同取药;
g)协助尿、便、痰标本收集与送检。
5.3.2服务要求
5.3.2.1服务人员应向老年人或照护者告知服务内容,如服务申请流程、收费标准以及陪同就医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处理措施,并提供陪同就医须知。
5.3.2.2对神志清醒、生命体征尚平稳者,在亲属或照护者共同陪同下,或与老年人或第三方签署书
面授权书后,可提供陪同就医服务。
5.3.2.3开展服务前应向服务对象及家属告知存在因频繁移动发生跌倒、骨折及突发心脑血管疾病等
风险,征得同意并签字。
5.3.2.4意识障碍或病情危重者应建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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