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222-1986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1986 Safety code for gas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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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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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
- 起草人:
- 孙继香、许锡绰、万成略、徐家淼、顾长藩、王德基、程振南、翁善年、管甫凯、赵振英、张秉润、王华芬、任勇、程士荣
- 出版信息:
- 页数:28页 | 字数:5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58.382:614
.824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一86
Safetycodeforgasofindustrialenterprises
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
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X10'Pa(12.24kgf/cm2)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
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凡涉及安全方面必须执行本规程,还
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
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各企业应依据本规程制订实施细则。
1甚本要求
1.1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
施。
1.2重大的煤气设施设计,应由持有主管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许可证的设
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1.3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1.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与施
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
档。
1.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安全规程后,才能投人
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应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1.6现有企业的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解决,未解决前,应
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1.7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8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1.9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1.9.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
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1.9.2记录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设备卡片。
1.9.3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1.9.4煤气设施应进行H、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
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查。
国家标准局1986-04一09发布1986一12一01实施
GB6222-86
1.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
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1.”必须对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独立
工作,以后每两年要复试一次。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
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1.住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2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2.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1.1煤气发生站的区域布置
2.1.1.1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
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刁濒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考虑冷却塔散发
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T716-74《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规定。
2.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2.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
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2.1.1.6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
2.1.1.7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热煤气的产最至生产车间的距离备注
(Nm'/h)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至其他车间的距
吸6000
但要用防火墙隔开离不小于13-
>6000不小于13-
2.1.1.8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
爆型电气设备。
2.1.2煤气发生站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人时,或
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H一2级火灾危险场所;
c.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b.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一1级火灾危险场所;
c.煤场属H一3级火灾危险场所,
d.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一2级火灾危险场所,
GB6222-66
e.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或一般电话与调度室、用户及煤气发生站的各生
产单位保持联系,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
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旧有煤气发生站无上述装置者,应根
据条件增设。
2.1.3设备结构及计算压力、严密性试验
2.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
气。
2.1.3.2煤气设备的焊接应符合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有关规定。
2.1.3.3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必须遵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
程》的有关规定。
2.1.3.4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宜采用软化水,水套下部应设有排污阀。
2.1.3.5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逆止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
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2.1.3.6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逆止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2.1.3.了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
的安全措施。
2.1.3二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
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2.1.3.,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旋风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2.1.3.10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
煤气的装置。
2.,.3.”电捕焦油器
e.电捕焦油器人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b.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阀;
c.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即能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到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0);
蒸汽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人口温度加250C)。
d.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e.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f.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H.应遵守本规程2.5.4.2的b和。的规定。
2.1.3.12洗涤塔应遵守本规程2.3.2.3的有关规定。
2.1.3.13每台煤气炉的煤气并人网路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人网路。
2.1.3.14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器联锁。
2.1.3.15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大1二作压力小于3x103Pa(306mmH20)者为最大S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
250mm;最大1.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x10Pa(306mmH20)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本规程4.2.2.1的规定。
2.1.3.16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的水柱高度加
50m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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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煤气净化设备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本规程3.4.6的有关规定。
:一;’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2.2.1区域布置
2.2.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2.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炉子直径炉子煤气产量炉与炉的中心距
mNm}/hm
喊2.51000-3500>7
《35000-7000>9
G48000-18000>10
2.2.1.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
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2.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
标分析测定。
2.2.1.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2.2.1.6水煤气厂房区域内,应避免设经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防止煤气积存。
2.2.1.7水煤气的生产、冷却及净化区域内,不准配置与本工序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施及建筑
物。
2.2.2丁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半水煤气生产f一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
理)。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2.2.2.2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
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2.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Q-2级防爆要求设计。
2.2.3设备结构(水煤气、半水煤气)
2.2.3.1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
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2.2.3.2水煤气设备的焊接应遵守本规程2.1.3.2的规定。
2.2.3.3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本规程2.1.3.3,2.1.3.4,
2.1.3.5的规定。
2.2.3.4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2.2.3.5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加500mm,
2.2.3.6电除尘器
a.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b.电除尘器人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入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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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5x103Pa--3.9x103Pa(255-398mmH20);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
5x102Pa(51mmH20),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必须停车:
c.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yo,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
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2.2.1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必须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
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的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
停车。
2.3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3.1区域布置
2.3.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I濒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
不得小于1000m。
2.3.1.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lom以外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3.1.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
防止积存煤气。
2.8.1.1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loom以外的地
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3.1.5厂区内的操作室、仪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
漏煤气的设备附近。不符合此规定的,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
2.3.1.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必须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间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
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间的净距不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净距不少于3mo
2.3.1.7煤气区域内不应布置其他厂房。
2.3.2设备结构
2.3.2.,高炉
e.高炉冷却设备与炉壳、风口、渣口以及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b.软探尺的箱体、检修孔盖的法兰、链轮或绳轮的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c.硬探尺与探尺孔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d.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的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与料斗之间的接触面应采用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顶的料仓上下密封阀,应采用耐热材料的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的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与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的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尽快将
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的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的放散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
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用外接触。
2.8.2.2重力除尘器
s.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的管接头。
b.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
阀。
2.3.2.3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
a.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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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3m;
b.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
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
室反映出来,
c.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顶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
地面操作;
d.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都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e.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须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并设较宽的检修平备
f.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2.3.2.4电除尘器
a.电除尘器应遵守2.2.3.6中a的规定。
b.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xlo'Pa(51mmH20)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
声光信号的装置。
c.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d.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
e.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的连通管,以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2.3.2.5布袋除尘器(适用于中、小型高炉)
二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b.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c.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度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d.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
2.3.2.6余压透平发电机组
a.余压透平出人口煤气管道上必须设有可靠的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须设有紧急切断阀,当
透平机转速以及煤气入口压力、温度超出规定时,一般在1s内即能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b.余压透平煤气人口管道上必须设有调速装置,
c.余压透平必须设有可靠的严密的轴封装置;
d.发电机组应有可靠的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调节、监测和自动控制仪表和必要的联络信号。
e.余压透平的起动、停车装置除在控制室内设有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设。
2.3.3煤气清洗系统的严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本规程3.4.6.1的有关规定。
2.4焦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4.1汉域布置
2.4.1.1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距须
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2.4.1.2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与高炉组轴线平行布置。焦炉组纵轴应与当地最
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2.4.1.3新建焦化厂的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4.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布置
2.4.2.1新建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
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型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m.
2.4.2.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2.1.1.4一2.1.1.7的规定。
2.4.2.3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的各种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J已、线与抽气
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t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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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
路的最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IOmo
2.4.3没备结构
2.4.3.1煤气回收系统的设备结构
a.装煤车的装煤漏'}一口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
炉「们框间应保持严密。
b.卜升管内应没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C.根集气"f4应没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
散管的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放散管应设有蒸汽管;
d.集气pti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e.集气箭卜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以及平台的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
扫孔严密不漏;
f.采用双集气若的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通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
管管段卜部设防火罩。
8"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节翻板和手动压力调节翻板,
h.焦炉地下室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应加强地下室的通风。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
净空高度不小f1.8m;
I.交换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
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与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的煤气部件必须保
持严密;
j.废气瓣的调节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必须留有适当的空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使燃烧系
统具有一定的吸力;
k.焦炉地F室、焦炉两侧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间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
于甲类’1-.产火灾危险)房;
:没有气化冷却的卜升管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
定;
ma.焦炉地卜室、两侧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Q-3级选用电气设
备,井应设有书故照明。
2.4.3.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
a.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
b.各种塔器的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c.琪器的排油竹应装阀门,油管浸人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d.电捕焦汕器应遵守本规程2.1.3.11的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允
许负压,少f可不设泄爆阀。
2.4.4煤气冷却、净化设备的严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本规程3.4.4的有关规定。焦
办”的吸气竹应用5x103Pa(510mmH20)作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过10%为合格。
2.5直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的f{:产与净化
2.5.1炭化炉Ix:域布置
2.5.1.1新建炭化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相
距须在1000m以1几,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不小于500ma
2.5.1.2炭化炉的)房纵轴线与全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接近直角)
2.5.1.3炭化炉的)房‘四周应设消防车道。厂房与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
30mo
GB6222-86
2.5.2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本规程2.1.1.4一2.1.1.7的规定。
2.5.a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2.5.3.1炭化炉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5.3.2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布置时,厂房与厂房可相邻布置,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
其间通过的各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补偿装置。
2.5.3.3采用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与炭化炉厂房可相邻布置。
2.5.4设备结构
2.5二1炭化炉的设备结构
a.炭化炉的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用钢结构,
b.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c.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的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d.炉顶煤气总管的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不小于l00mmo
e.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节器,必须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
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f.炭化炉厂房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重要
处还应设防止工具坠落的保护网;
8.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用护套敷设。照明允许采用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h.炭化炉底的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的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一般不
小于103Pa(102mmH20)。
I.加热用的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的操作平台。
2.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
a.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不小于3%o,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与抽气机应用
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b.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c.回收系统禁火区的构筑物宜用螺栓固定,尽量避免电焊。
d.易腐蚀区域的动力、照明电线必须采用防腐套管铜芯线。
e.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2.4.3.2的规定。
2.5.5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的煤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遵守本规程2.4.4
的规定。
2.6转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2.6.1区域布置
2.6.1.1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煤气柜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
在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6.1.2各单体设备之间以及它们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lmo
2.6.1.3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本规程5.1的有关规定。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
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主厂房建筑隔断;
卜,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2.6.2设备结构
2.6.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的微正压。
烟罩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人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2.6.2.2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
a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娜民时应停止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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