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864-2023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要求
DB14/T 2864-2023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ccoun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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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山西科城能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山西省气候中心。
- 起草人:
- 岳江、秦艳、王志伟、王文春、朱凌云、王大勇、闫世明、成鹏伟、杨爱琴、师莉红、王小兰、郭伟、李莹、李雁宇、程雪。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60
CCSA47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864—2023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要求
2023-10-17发布2024-01-17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2864—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企业现场踏勘.......................................................................3
5核算边界确定.......................................................................4
6统计分析及排放量测算...............................................................4
7数据质量控制及不确定性分析.........................................................8
8撰写技术报告.......................................................................8
附录A(规范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流程............................................10
附录B(资料性)不同企业类型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及核算方法..............................11
附录C(资料性)常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及温室气体种类..................................15
附录D核算边界......................................................................15
参考文献.............................................................................18
I
DB14/T286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气象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标准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山西科城能源环境创新研究院、山西省气候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江、秦艳、王志伟、王文春、朱凌云、王大勇、闫世明、成鹏伟、杨爱琴、
师莉红、王小兰、郭伟、李莹、李雁宇、程雪。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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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相关术语、企业现场踏勘、核算边界的确定、统计分析
及排放量测算、数据质量控制及不确定性分析、撰写技术报告等。
本文件适用于相关人员开展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过程。本文件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甲
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氢氟烃、六氟化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151.1-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
GB/T32151.2-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2部分:电网企业
GB/T32151.3-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GB/T32151.4-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
GB/T32151.5-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GB/T32151.6-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GB/T32151.7-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GB/T32151.8-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GB/T32151.9-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GB/T32151.1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GB/T32151.11-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GB/T32151.12-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DB3212/T1125-2023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215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
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GB/T32150-2015,定义3.1]
二氧化碳当量
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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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0-2015,定义3.2]
发电企业
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1-2015,定义3.3]
电网企业
以输配电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2-2015,定义3.3]
镁冶炼企业
以镁冶炼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3-2015,定义3.3]
铝冶炼企业
以铝冶炼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4-2015,定义3.3]
钢铁生产企业
以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及制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5-2015,定义3.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GB/T32151.6-2015,定义3.3]
通用航空企业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
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
飞行活动的企业。
[GB/T32151.6-2015,定义3.4]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以平板玻璃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水泥生产企业
以水泥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8-2015,定义3.3]
陶瓷生产企业
以陶瓷制品生产和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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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2151.9-2015,定义3.3]
化工生产企业
以化学方法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染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化学纤维、橡胶及其制品、
专用或日用化学品等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10-2015,定义3.3]
煤炭生产企业
以煤炭开采和洗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11-2015,定义3.3]
纺织服装企业
以纺纱、织造、前处理、印花、染色、后整理、服装生产和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GB/T32151.12-2015,定义3.3]
家用电器制造企业
以家用电器设备整机或零部件制造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T/CAS510-2021,定义3.8]
其他工业企业
除以上行业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燃料燃烧排放
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GB/T32150-2015,定义3.7]
过程排放
在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除燃料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GB/T32150-2015,定义3.8]
活动数据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GB/T32150-2015,定义3.12]
排放因子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
[GB/T32150-2015,定义3.13]
4企业现场踏勘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应建立在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现场踏勘小组应由
核算人员、企业人员(包括负责生产和能源统计、财务人员)组成,入企业调查的内容主要有:核算边
界内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备指标和运行情况、化石燃料、生物质燃料、工业生产原辅料消耗量和逃逸量、
3
DB14/T2864—2023
产品产量的台账报表和检测报告、购入输出电力电表数据和热力数据、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回
收利用过程、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泄露检测情况。
5核算边界确定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
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含内容参照GB/T32150-20156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
界中有关规定。
如果企业主体还有多个分公司、生产场地或产业活动单位,则核算前应把整个公司资产设施划分
为几个空间相对独立、物料往来易于识别和计量的核算单元。在划分核算单元的基础上,需识别每个核
算单元的碳源流。碳源流类别参照GB/T32151.10-2015中4.1概述进行。各类型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
界和核算方法见附录B。
6统计分析及排放量测算
温室气体排放源及温室气体种类识别
确定企业边核算界后,需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源识别。常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及温室气体种类参见附
录C。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选择
应参照现行行业确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见附录B。如果行业无确定的核算方法,建议采用通用
核算方法(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进行核算。应根据核算结果的准确性要求、可获得的有效活动水
平数据情况、排放源的可识别程度选择最佳核算方法。如果行业核算方法有变动,核算时应予以说明。
6.2.1排放因子法
采用排放因子法计算时,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活动数据与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乘积,见式(1):
𝐸𝐺𝐻𝐺=𝐴𝐷×𝐸𝐹×𝐺𝑊𝑃····························································(1)
式中:
𝐸𝐺𝐻𝐺——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𝐴𝐷——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𝐸𝐹——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单位与活动数据单位相匹配;
𝐺𝑊𝑃——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注:计算燃料燃烧排放二氧化碳时,排放因子也可为含碳量、碳氧化率及二氧化碳折算系数(44/12)
的乘积。
6.2.2物料平衡法
使用物料平衡法计算时,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用输入物料中的含碳量减去输出物料中的含碳量进行
平衡计算得到二氧化碳排放量,见式(2):
𝐸𝐺𝐻𝐺=[∑(𝑀𝜏×𝐶𝐶𝜏)−∑(𝑀𝑜×𝐶𝐶𝑜)]×𝜔×𝐺𝑊𝑃··································(2)
式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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𝐸𝐺𝐻𝐺——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𝑀𝜏——输入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𝑀𝑜——输出物料的量,单位根据具体排放源确定;
𝐶𝐶𝜏——输入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入物料的单位相匹配;
𝐶𝐶𝑜——输出物料的含碳量,单位与输出物料的单位相匹配;
𝜔——碳氧化率,单位为%;
𝐺𝑊𝑃——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二次评估值。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含碳温室气体的计算。如需计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计
算公式。
6.2.3实测法
可通过温室气体监测系统测量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该系统通过对钢铁、化工、电解铝、平板玻璃、
水泥、民航、石油化工、造纸、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固定排污口、厂界温室气体和气象条
件进行监测,上传数据至监控平台,实现温室气体24小时连续在线监测和计算。温室气体监测系统测量
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甲烷、六氟化硫等气体,同时测定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速、
风向等参数用于判定温室气体排放条件。
6.2.3.1系统组成结构
温室气体监测系统是由直接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数据核算与校核系统、实时监控平台
组成。直接监测系统采用直接抽取法测量排放口和厂界温室气体浓度,通过多重过滤保护装置和高灵敏
度传感器识别温室气体采集种类、浓度和气象数据;通过稳定性好、可靠性高的网络传输系统和数据校
核修正装置确保稳定、精准的监测数据24小时实时上传至监控平台,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核算与共
享,核算结果汇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6.2.3.2设备安装及技术指标
设备安装参考DB3212/T1125-2023中8节进行。温室气体监测系统技术指标见表1。
表1温室气体监测系统技术指标
支持参数温室气体
气体种类甲烷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六氟化硫
量程0-1000PPM0-5000PPM0-500PPM0-500PPM
分辨率1PPM1PPM0.1PPM0.1PPM
精度±3%±3%±3%±3%
响应时间30S30S30S30S
技术原理MOS红外线光学波导光学波导
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收集
选择核算方法后,需进行温室气体活动水平的数据收集,并根据以下优先级使用数据。
原始数据(直接测量、监测获得的数据),优先级:高;
二次数据(通过原始数据折算获得的数据),优先级:中;
替代数据(来自相似过程或活动的数据),优先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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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4。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参数的确定
应根据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参数的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公信力以及其实用性、时效性来选择最
佳排放因子和参数;如有测量条件,可优先通过工业企业内直接测量、能量平衡或物料平衡法得到排放
因子及参数的数值;如无测量条件,则采用相关技术指南或规范性文件提供的排放因子和参数的推荐值。
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与汇总
计算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需将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后再汇总。
6.5.1燃料燃烧排放
按照燃料种类分别计算其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见式
(3):
𝐸燃烧=∑𝑖𝐸燃烧i·····································································(3)
式中:
𝐸燃烧——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种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𝐸燃烧i——i
6.5.2过程排放
不同类型企业各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机理及气体种类不同,生产环节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方法
参见附录B。按照生产过程不同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进行加总,见
式(4):
(4)
𝐸过程=∑𝑖𝐸过程i····································································
式中:
𝐸过程——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总和,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个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𝐸过程i——i
6.5.3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购入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通过企业购入的电力、热力量与排放因子的乘积获得,其中
电网排放因子建议采用电网企业实测,热力排放因子建议采用热力公司实测数据。计算过程见式(5)
—式(6):
𝐸购入电=𝐴𝐷购入电×𝐸𝐹电×𝐺𝑊𝑃···················································(5)
𝐸购入热=𝐴𝐷购入热×𝐸𝐹热×𝐺𝑊𝑃····················································(6)
式中:
6
DB14/T2864—2023
𝐸购入电——购入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𝐴𝐷购入电——购入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
𝐸𝐹电——电网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
𝐸购入热——购入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𝐴𝐷购入热——购入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
𝐸𝐹热——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
𝐺𝑊𝑃——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6.5.4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输出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通过企业输出的电力、热力量与排放因子的乘积获得,见式
(7)—式(8):
𝐸输出电=𝐴𝐷输出电×𝐸𝐹电×𝐺𝑊𝑃····················································(7)
𝐸输出热=𝐴𝐷输出热×𝐸𝐹热×𝐺𝑊𝑃···················································(8)
式中:
𝐸输出电——输出的电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𝐴𝐷输出电——输出的电力量,单位为兆瓦时;
𝐸𝐹电——电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
𝐸输出热——输出的热力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
𝐴𝐷输出热——输出的热力量,单位为吉焦;
𝐸𝐹热——热力生产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
𝐺𝑊𝑃——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的数据。
6.5.5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见式(9):
𝐸=𝐸燃烧+𝐸过程+
推荐标准
- DB3301/T 65.15-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5部分:电网企业 2024-04-30
- DB3301/T 65.14-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4部分:商场超市 2024-04-30
- DB3301/T 65.21-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1部分:火力发电 2024-04-30
- DB3301/T 65.12-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2部分:广电传媒 2024-04-30
- DB3301/T 65.19-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9部分:长途道路客运 2024-04-30
- DB3301/T 65.13-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3部分:旅游饭店 2024-04-30
- DB3301/T 65.11-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1部分:医院 2024-04-30
- DB3301/T 65.18-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 2024-04-30
- DB3301/T 65.17-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2024-04-30
- DB3301/T 65.16-2024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6部分:公共活动广场 2024-04-30